淺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施工合同審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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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建設工程 工程量清單計價  要點

淺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施工合同審計要點

論文摘 要:文章主要說明了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工程施工合同審計要點,對於施工合同審計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及難點,給予了相應的控制措施。
  
  在建設項目中施工合同是整個項目建設中的重要文書,當前的建設工程規模逐漸擴大,相對其合同關係也變得越來越複雜多,合同條款和越來越多,爲有效的促進施工合同的合法簽訂及履行,促進建設工程的監督,必須切實增強建設工程施工中合同的審計工作。
  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應重點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條款中的核心條款———工程造價,隨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在國內的實施,工程計價模式由傳統的定額計價“控制量、價、競爭費”改革爲工程量清單計價“企業自主報價、競爭形成價格”,工程計價模式的改革深刻影響了施工合同價格的形成,從當前建設市場中的方向來看,由於缺少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範文本,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在應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進行計價時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何順應計價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設工程投資、防範,切實做好施工中的合同審計,是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面臨的新課程。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重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要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必須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雙方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從中分析出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對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最大,決定了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屬於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1審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備性首先要熟悉招標、投標文件,關注施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承諾的符合性,檢查是否存在背離條款;其次檢查對於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答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是否均已作爲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否明確解釋順序。
  1.2審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檢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檢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
  1.3審計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範圍,工程範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物數量、結構、建築面積、工程批准文號等;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爲依據;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1.4對於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重點審計其條款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有關規定:合同中只有類似的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約定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給與差價補償原則,防止不平衡報價;在施工過程中變更施工方案、採取趕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費用,也應加以明確。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中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及對策
  2.1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爭議由於建設工程項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因爲工程變更的費用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互相扯皮,影響工期,甚至工程質量。如某體育館工程合同約定:如工程變更的數量超過工程量清單該項工程量的±15%時,應考慮調整該部分工程單價。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特別注重對工程變更索賠條款的審查,不能把工程變更的原因侷限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兩方,應根據產生工程變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誰的責任誰負責”原則,對參建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招標代理、監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各方各司其職,工程變更中扯皮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有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2工程投標中不平衡報價的應對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採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爲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後,投標方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擡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儘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並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由於建築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可能比建設單位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大多會採用不平衡報價法。
  2.3“陰陽合同”的危害及的對策“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現在《招標投標法》頒佈之後,“陰合同”是建設雙方私下籤訂的合同,未經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未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反之是“陽合同”。分析“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建設單位大多爲追求最小化及逃避監管等,施工單位因爲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大多屬於被動接受。
  當前對建設當中的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簽訂前審計,但實際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少合同違約現象如:發包方未能準時撥付工程進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價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漲價風險過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絕驗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於是對施工合同的審計應該是貫穿於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防範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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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錢麗華.淺談工程量清單模式下的工程結算審計《.江蘇省審計發展中的實踐與探索》.東南大學出版社,2007.7.10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