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公司與徐女士提前解除勞動關係,雙方簽訂瞭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爲此,公司支付了徐女士相當於4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共計6.5萬元。時隔不久,公司向復旦大學覈實後瞭解到,徐女士的復旦雙學士學歷純屬僞造。爲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公司與徐女士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並要求徐女士返還有關的補償金並賠償公司相應的損失。
求職者學歷造假,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說 法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朱國華律師指出,瞭解勞動者與訂立勞動合同相關的真實狀況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如實說明自身狀況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
本案中,徐女士向公司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以欺詐手段謀得相應的工作崗位,這顯然侵犯了公司選擇適當的專業人才擔當相關工作的合法權益。所以,雙方在此基礎上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徐女士理應返還公司給付的補償金等費用,並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需提醒的是,勞動者求職時如實向用人單位告知自身狀況的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明確要求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纔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欺詐爲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