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就業創業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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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就業創業優惠政策指南

 一、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對象

(一)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單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按其爲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

(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創業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三)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型企業社保補貼),可給予享受社保補貼;

(四)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可給予享受社保補貼。

(五)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保補貼政策。

補貼標準

除靈活就業的人員社保補貼按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之和的50%額度給予補貼外。其餘單位及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按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

補貼期限

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以初次覈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爲準):

(一)單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根據其勞動合同期限相應延長,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二)靈活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

(三)小微型企業社保補貼期限爲1年;

(四)其他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二、崗位補貼

補貼對象

(一)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

(二)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政策。

(三)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崗位補貼政策。

補貼標準

根據符合條件人數,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崗位補貼。

補貼期限

符合條件的人員,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以初次覈定其享受崗位補貼年齡爲準)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補貼對象

本市生源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市、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見習單位安排的見習活動,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

補貼標準

見習補貼標準不低於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見習單位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由政府承擔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50%計算(注: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爲1350元/月,政府負擔50%即675元)。

補貼期限

補貼期限按見習人員實際見習月數計算,見習期爲3-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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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補貼對象

應屆高校畢業生到我市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畢業生本人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

每名畢業生補貼2000元。

補貼期限

一次性

 五、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補貼對象

在市屬高校就讀的畢業年度內有就業願望並積極求職的.城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或殘疾高校畢業生,以及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可享受求職創業補貼。

補貼標準

每名畢業生補貼1500元

補貼期限

一次性

六、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

補貼對象

本市生源登記失業的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或登記失業滿6個月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辦理失業登記時屬應屆高校畢業生(已獲得畢業證)〕,可給予臨時生活補貼。

補貼標準

失業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標準按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注: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爲1080元)

補貼期限

臨時生活補貼的期限自畢業生辦理申請之日的次月起算,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七、創業資助

補貼對象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幹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登記註冊手續,本人爲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按規定申請創業資助。

補貼標準

創業資助標準爲5000元

補貼期限

符合條件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每家企業(或其他創業實體)只能申報一次。

 八、租金補貼

補貼對象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幹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辦初創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按規定申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直接補助到所創辦企業。

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每年最高4000元

補貼期限

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九、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對象

初創企業吸納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補貼期限

同一企業(或其他創業實體)所吸納的人員只能申報一次補貼,再次吸納同一人員不能重複申請補貼。

 十、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貸款對象

在我市範圍內自主創業和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包括登記註冊半年以上3年以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國家法律、法規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項目除外),可向註冊登記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門指定的擔保機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貸款額度及貼息

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個人貸款和捆綁性貸款可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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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就業困難人員9類對象:(1)國有、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2)城鎮“4050” 失業人員;(3)殘疾失業人員;(4)低保失業人員;(5)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6)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7)被徵地農民;(8)連續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9)“雙困”高校畢業生,指登記失業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難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2.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執行。

3. 困難家庭畢業生: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或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的畢業生。

4.初創企業:指在我市登記註冊3年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各項補貼的具體操作辦法(包括申辦條件、程序、所需材料等)詳見市人社局網站()就業專項資金專欄。

市直及各區縣就業部門聯繫電話:

汕頭市人社局就業科 88645046

金平區人社局就業股 88312002

龍湖區人社局就業股 88260954

濠江區人社局就業股 87398178

澄海區人社局就業股 85866348

潮陽區人社局就業股 83613068

潮南區人社局就業股 87794278

南澳縣人社局就業股 868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