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 letter 的含義大家都明白,如何擬定一個比較“安全”的Offer letter對用人單位是比較重要的。那麼應該如何擬定Offer letter呢。下面談談自己的想法。
Offer letter在法律英語中的含義是“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個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確定,並且要約人一旦作出了承諾,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約束。因此,Offer letter一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
那麼Offer letter發出後可能會產生哪些問題對用人單位不利呢?
1、應聘人員在應聘時提供的材料與報到時提供的材料不一致時,公司要與應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不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Offer letter發出後,應聘人員也在前一單位辦理離職手續準備到公司報道了,但就在這個時候,公司又突然決定不招聘該崗位了,怎麼辦?
3、Offer letter對用人有約束,而對應聘人員沒有約束,那麼我們是否需要對Offer letter有一個時效約定呢?如果應聘人員在收到Offer letter後遲遲不給答覆,或者已經電話告知公司不來了,可是該應聘人員在Offer letter約定的時間又來報到了,但這是公司又招聘了另外一個人,那怎麼處理?
針對上述問題,我覺得我們必須在擬定Offer letter中考慮周全,否則做HR的可能就會碰到一些連自己都處理不了的`問題。因此,建議在Offer letter中要包含以下內容:
1、Offer letter中應該包括報到時間、攜帶資料。
2、若您提供的上述資料與您之前在應聘我司過程中提供的相關信息不符,或者您在報道之前存在有違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等我司招聘條件的情形的,我司有權不予您建立勞動關係。
3、請您在本通知書發出的7天內填寫回執單並送交(或郵寄,以郵寄時間爲準)至我公司人力資源部(地址: 郵政編碼: ),若本公司未收到本回執,本報道通知書自動失效。
4、若在本通知書發出後,確因公司情況變化無法繼續爲您提供應聘崗位的,公司有權不與您建立勞動關係,公司賠償您人民幣 元。
5、公司保持本通知的有效性至 年 月 日。
以上是個人見解,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