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農藝師評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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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範等;熟悉《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種子法》、《江蘇省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植物檢疫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瞭解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二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作物、園藝栽培和育種、農產品質量檢測、貯藏保鮮與加工、農業教育、農業環保、農業執法、農業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3、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年度計劃、技術規範4項以上者。
4、主持或作爲主要完成人蔘加育成當地1種作物優良品種,或2個以上優質、高產新品種的引進和推廣應用。
5、主持或作爲主要完成人蔘加當地2種主要作物或1種主要作物2項以上的優質高效配套栽培技術的試驗、示範與推廣;或參加當地1種主要作物規範化、模式化、集約化配套栽培技術的試驗、示範與推廣。
6、主持或作爲主要完成人蔘加當地耕作改制、優化佈局、調整種植結構或進行多種形式間套混作或立體農業栽培技術的開始研究與推廣應用。
7、主持或作爲主要完成人蔘加研製、生產1種以上新產品,或在農產品貯藏保鮮、加工環節中引進或改進2項以上新技術、新工藝。
8、主持或作爲主要完成人蔘加1種作物較大面積優質商品基地或無公害生產基地產業化生產、農業高新技術示範園(區)、標準化示範區的規劃、設計、實施和技術指導工作。
9、主持或作爲主要完成人蔘加2種作物生長調節劑的研製、應用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
10、從事農業及其服務、體系建設、科技管理、教育培訓、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執法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幹。
11、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運用信息技術在農業範圍內進行數據信息綜合處理、分析預測等。
(二)從事土肥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科技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3、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年度計劃、技術規範4項以上者。
4、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本地區土壤資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資料的分析整理總結工作。
5、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制訂本地區土地利用、農田保護區、農田基本建設及耕地修復、土壤改良、中低產田改造規劃和規程,提出利用建議、改良土壤肥力意見和措施,並指導實施。
6、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縣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驗室的建設與計量認證、土壤肥力動態監測、土壤理化現狀化驗分析與肥料質量檢測。
7、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2種以上主要作物肥料運籌、平衡施肥及配套技術的研究與推廣,並提出2種以上覆混(合)肥料的配方方案。
8、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當地復混(合)肥、精緻有機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製劑應用技術的研究與推廣。
(三)從事植保、植檢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3、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年度計劃、技術規範4項以上者。
4、本地區(縣以上)主要作物病、蟲、草、鼠及其它有害生物或天敵種類或植物檢疫對象普查的規劃、實施與材料分析總結的主持或主要參加人。
5、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當地農作物主要病蟲草鼠及遷飛性害蟲和氣流傳播病害的監測與預測預報。
6、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研究制訂和推廣1種主要作物病蟲草鼠害的綜合防治配套技術或1種作物無農藥殘留的病蟲草害防治配套技術或1種植物檢疫對象的綜合治理撲滅配套技術。
7、主持當地植物檢疫工作,開展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及對國外引種材料進行疫情監測,或主持本地區無檢疫對象種苗基地規劃設計、管理和技術指導及植物檢疫執法管理工作。
8、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推廣2種以上防治新技術的應用,或對病蟲測報技術或工具進行2項以上的改進。
9、主持者或作爲主要完成人蔘加研究開發1種農藥新品種、新劑型的配方和應用技術,或2種以上新農藥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或對植保機械應用技術提出2種以上改進方法。
10、主持當地2種以上主要病蟲草抗藥性的監測工作,並進行抗藥性病蟲草治理技術的研究與推廣。
11、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市級以上農藥質量監測或農作物農藥殘留量檢測工作。
(四)從事蠶桑專業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3、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制定本部門或本地區範圍內蠶桑(蠶種)生產、試驗示範、技術推廣等規劃4項以上者。
4、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本部門大規模的蠶種或蠶桑生產和技術推廣工作。
5、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選育桑、蠶新品種或引進2個以上桑、蠶優良品種的推廣。
6、主持蠶種冷庫管理和技術工作或負責組織較大規模的蠶繭收烘處理、技術管理和產業化經營工作。
7、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與負責規劃、實施蠶繭或桑苗生產基地建設。第三條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作物、園藝栽培和育種、農產品質量檢測、貯藏保鮮與加工、農業教育、農業環保、農業執法、農業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獎前三名獲獎者(以獎勵證書爲準)。
2、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作爲主要參加人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1項以上;或作爲主要完成人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1項以上或企業技術標準2項以上,並經省、市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批准頒佈實施。
4、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制訂的生產、技術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在技術上有所創新,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省內同行專家論證通過,並在生產中發揮主要作用。
5、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選育的1個以上優良新品種或引進的2個新品種經省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得到推廣應用,併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研製的1個以上新產品,獲得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產品質量管理部門評審認定的優質、名牌產品證書。
6、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2種主要作物的制種基地或良繁基地生產,或園藝作物種苗繁育基地建設,種(籽)、苗木批量生產,各項指標均達到國家標準,並通過省主管部門的驗收。
7、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規劃、設計、管理的優質商品基地、無公害生產基地或農業高新技術示範園(區),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其產品的產量與與不低於當地應用品種,品質明顯提高,經濟效益增長10%以上,或取得無公害、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證書。
8、開發、推廣的優質、高產、高效配套栽培技術,或省工節本、增加產品附加值的貯藏加工技術應用面省、市、縣、鄉各級分別佔本人服務範圍內適用該項技術的40%、50%、60%、70%以上。
9、主持市以上的種子、農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獲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表彰;或至少對1種主要分析方法提出改進,並被上級業務部門認可或採用推廣。
10、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與農業綜合服務工作、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管理制度、興辦科技企業,加強科技成果、科技檔案、技術培訓、農業教育與管理及農業執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
11、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運用計算機進行的信息綜合分析處理或預測結果等,在指導生產、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通過省內同行專家的鑑定。
(二)從事土肥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獎前三名獲獎者(以獎勵證書爲準)。
2、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開發的肥料新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主持制訂的肥料生產、土肥技術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在技術上有所創新,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省內同行專家論證通過,並在生產中發揮主要作用。
4、主持縣以上土壤資源、地力普查的結果,經省級鑑定通過,並對當地制訂生產規劃,指導農業生產發揮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制訂的本地區土壤改良、中低產田改造、耕地修復、農田保護區等規劃,所提出的利用建設、改良、修復措施等建設被同級政府採納實施,實施后土壤肥力等級較改良前提高0.5-1個等級,產量較改造前提高10%以上或農產品質量有明顯改善。
6、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的土壤肥力測試、肥料質量檢測、土壤肥力動態監測或土壤、農產品有害物質檢測工作,獲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技術質量監督部門的表彰;或對檢測、分析方法提出1種以上的改進,並被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認可或採用。
7、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研究開發的復混(合)肥料、精緻有機肥、有機無機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製劑至少有1種經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準產登記許可證,允許進入流通市場,並有一定的市場佔有率;或研製的2種以上配方肥料,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鑑定通過,且推廣面積省、市、縣、鄉各級分別佔適用面積的30%、40%、50%、60%以上。
8、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的2種以上主要作物肥料運籌、平衡施肥及配套技術研究,經省內同行專家鑑定通過,且推廣面積省、市、縣、鄉各級分別佔適用面積的30%、40%、50%、60%以上。
(三)從事植保、植檢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獎前三名獲獎者(以獎勵證書爲準)。
2、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主持制訂的植保技術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在技術上有所創新,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省內同行專家論證通過,並在生產中發揮主要作用。
4、主持發佈本地區主要作物病蟲鼠害的短、中、長期預報,準確及時,短、中、長期發生量、發生期預報準確率有三年以上分別穩定在90%、80%、70%以上。改進的測報技術、辦法、工具可提高準確率5%以上,提前預報期3天有上或提高工效20%以上。
5、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研究制訂和推廣的病蟲草鼠或植物檢疫對象綜合防治配套技術或防治新技術、新農藥的控害效果、經濟效益比原有技術提高10%以上,推廣面積省、市、縣、鄉各級分別佔當地適用面積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個縣範圍內撲滅檢疫性病蟲的發生。
6、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參加農作物病蟲草鼠及有害生物種類、發生程度、爲害等級的普查結果,或植物檢疫對象、分佈範圍、面積的普查結果,對制訂規劃、劃定疫區、控制擴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並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認可。7、主持進行的農藥質量、病蟲草抗藥性、農藥殘留量及植物檢疫對象監測工作,獲上級主管部門表彰;或對至少1種主要的分析檢測方法進行改進,並被上級技術部門認可或採用。
8、主持研究制定的1種以上作物無農藥殘留病蟲草害綜合防治配套技術,應用後其產品經法定農藥殘留量測定單位抽查農藥殘留量在國家允許範圍以內,並經少內同行專家鑑定通過。
(四)從事蠶桑專業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咒,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獎前三名獲獎者(以獎勵證書爲準)。
2、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主持制訂的蠶桑生產、技術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在技術上有所創新,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省內同行專家論證通過,並在生產中發揮主要作用。
4、參與負責規劃、實施3000畝以上蠶繭生產基地、10萬張以上規模製種基地或500萬株規模桑苗生產基地,並達到規劃設計標準要求,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主持生產一代雜交種累計40萬張以上,蠶種質量、公斤繭制種量等指標符合國家標準,高於全省平均水平或參與蠶桑生產和技術推廣工作,年產繭規模達1500噸以上。
6、主持蠶種冷庫管理和技術工作,累計冷藏、浸酸等保護處理150萬張以上,無責任事故,品質優良,並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7、負責組織年經營蠶繭收烘規模在1500噸以上,蠶繭質量水平達省內先進。8、在縣以上範圍內或5000畝以上生產基地負責桑、蠶、病蟲害測報防治、新品種、新技術、新蠶藥、新蠶具及先進檢測方法推廣、綜合開發等工作,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表彰。
9、在推動鄉鎮蠶業產業化過程中,從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技術創新等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蠶田面積、蠶繭產量年增10%以上,蠶農增收15%以上。
10、主持或作爲主要參加人總結了2項以上蠶桑生產先進經驗,進行理論分析與概括,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表彰。
第四條論文、著作要求
任現職以來,論文、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作爲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作爲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和在省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第一作者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
(四)本人主要撰寫的地市級本專業較高水平(五萬字以上)的技術培訓教材、講義(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
(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作爲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爲解決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

高級農藝師評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