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師正高級職稱評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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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教師正高級職稱評審條件

中學教師正高級職稱評審條件

  中學正高級教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中學正高級教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模範遵守師德規範,敬業愛崗,教書育人,勤於進取。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系統掌握教育教學的基礎理論知識,準確把握現代教育教學的理念,具有深厚的任教學科課程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外本學科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和最前沿的學術成果,善於吸收最新教育教學研究成果並應用於教育教學實踐。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具有很強的教育教學能力,對本學科課程的教育教學方法有創新性的改革;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教學科研能力,在本學科領域起到帶頭示範作用;具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課程整合能力及其他現代教育技術應用能力;具有很強的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發展的教學拓展能力和育人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具有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勝任中學各年級循環教學,教學業績顯著,教育藝術精湛,形成富有個性的教育教學風格;積極發揮推動本地區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作用,在本地區教師隊伍中有很高的威信;主持並承擔完成本專業高層次的科研項目,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德育工作有明顯成效,爲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綜合素質發展等方面起到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學生中有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指導青年教師、培養骨幹教師、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工作有較明顯的成績;公開發表或出版本專業的論文、論著,並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

 第二章 評審範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中學正高級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於本章第七條規定的評審範圍,並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提交真實可靠、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覈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申報條件要求的申報材料,方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凡不屬於本資格的評審範圍、未達到本資格評審標準和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以及未如實申報的,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範圍

凡在普通中學、特殊教育學校中學部、電化教育機構和基礎教育教研機構中,從事中學教育教學工作,且具有中學教師資格證書和中學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在職在崗中學教師和教研員,均屬本資格的評審範圍。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教育思想端正,模範遵守師德規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敬業愛崗,關愛學生,爲人師表,教書育人;勤於進取,具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和合作發展意識,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取得中學高級教師資格後,各年度考覈或績效考覈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中學高級教師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涉嫌違法違紀,在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覈或績效考覈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覈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受處分當年不得申報;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1年內不得申報;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爲人爲教育教學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並查證屬實有僞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爲,以及有意隱瞞事實未如實申報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後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中學高級教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中學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中學高級教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中學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

三、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中學高級教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中學教育教學工作8年以上。

四、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學高級教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中學教育教學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一、申報人(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符合規定要求(地級以上市單位的人員應取得5個模塊,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的人員應取得4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一)獲得博士學位或取得計算機專業(不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農村學校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縣的學校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者。

三、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的,應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一、申報人取得中學高級教師資格後,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學科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參加以本學科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爲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更新、拓寬專業知識,進一步提高專業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