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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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報名之際,本站小編爲大家分享的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系列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僅供參考!

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系列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評定標準:高級經濟師須系統掌握經濟專業的理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瞭解國內外經濟科學的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有關經濟法規和政策,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經驗,能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項目建設管理,或從事學科重點課題的研究,獨立解決經濟活動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在經濟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價值的成果,或在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業績顯著;公開發表、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組織專業業務工作、培養專業人才的能力;有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我區從事宏觀、微觀經濟活動、經濟管理、人力資源及勞資管理、經濟研究、經濟信息等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資歷年限內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覈不合格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爲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僞造學歷、資歷,謊報成績、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四、嚴重違法違紀或嚴重失職、瀆職,給企業或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延遲4年申報。

第三條學歷、資歷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並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碩士學位並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獲大專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

二、國家機關分流到企事業單位,或在非公有制單位工作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以下學歷、資歷要求申報: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獲得研究生班畢業或雙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9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1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條外語條件

一、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計算機條件

一、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三個模塊)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本行業及政府人事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七條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2年以上;

二、作爲骨幹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爲骨幹參與國家、自治區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的組織、籌建、管理、投產等全過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作爲骨幹參與小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5年以上;

六、從事經濟專業研究工作、承擔省(部)級重點課題2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課題3項以上;

七、作爲主要負責人或骨幹組織或參與宏觀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

八、作爲主要負責人或骨幹從事經濟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

第八條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爲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顯著成績;

二、爲大、中型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或決策水平作出重要貢獻,並使企業取得較好經濟效益;

三、主持或作爲骨幹參與建設的重點項目投產後達到設計指標;

四、主持或作爲骨幹參與策劃重大經濟項目,取得實質性進展,取得或預期取得較好經濟效益;

五、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保持增長;

六、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省(部)級三等獎一項以上,或市(廳)級一等獎二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三項以上獎勵;

七、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幹,對經濟工作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八、主持或作爲骨幹參加重大課題研究,其成果通過省(部)級組織的專家評審確認具有應用價值項目1項,或通過市(廳)級組織專家評審確認具有應用價值項目2項,並被實際工作採用,產生顯著經濟效益。

第九條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經濟著作1部以上;

二、在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其中有一篇發表在省級以上本專業期刊;

三、在省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1篇以上,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並獲獎的論文2篇以上;

四、在省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爲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第十條破格條件

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第一、二條之一或第三至七條其中2條者,可破學歷、資歷申報:

一、在經濟工作崗位上,榮獲國家、省(自治區)、部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等榮譽稱號者;

二、榮獲國家三等或省(自治區)、部級二等獎一項以上成果獎的主要貢獻者;

三、從事經濟管理工作20年以上,成績顯著,被評爲省(自治區)優秀廠長(經理)者;

四、在國際、國家級經濟專業學術會議上或全國性報刊上發表過3篇以上專業論文,或正式出版過經濟專業的專著、譯著,並經同行專家鑑定,達到本專業國內較高學術水平者;

五、從事經濟管理工作20年以上,並直接主持管理過大型項目(或企業)的主要經濟業務工作,經省(自治區)主管部門認定,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六、從事經濟管理工作20年以上,並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廠長(經理)考試取得合格證的企業經理、廠(礦)長,經自治區主管部門認定,工作業績突出者;

七、從事經濟專業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並取得經濟師資格5年以上,取得經濟師職務資格以來,參加過大專院校或地、廳級以上單位舉辦的專業培訓班學習累計半年以上,經自治區主管部門認定,工作成績顯著、業績突出者。

第十一條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或十)、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爲準。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人提交材料要求:

(一)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3年以上”含3年。

(二)本資格條件規定的課題或項目包括國家、部門、地方或單位下達的和合同規定的兩類。

(三)本資格條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技術組織工作,並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解決關鍵技術問題,撰寫相應技術報告者。

(四)本資格條件中的“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獎勵證書爲準)。

(五)本資格條件中的“效益”包括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六)“專業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號的專業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