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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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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必須依靠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科學技術也是第一生產力。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1】

一、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建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個班組人員都要貫徹執行。

2. 開工前都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制定,防止一般化,並經公司及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3. 開工前都必須明確工地的安全生產責任人,並簽發任命書。

4. 搞好現場平面管理工作,根據總平面進行系統周密的計劃,保證現場交通道路、給排水的暢通,電氣線路的合理假設,大型機械、材料堆放、臨時附屬設施的合理不止,達到安全防火、衛生、文明的要求,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5. 施工現場禁止非生產人員、小孩和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的坑、井、孔洞、升降口、樓梯、通道口及易燃易爆場所。

6. 高空作業要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對從事高空作業者,要進行培訓和體檢,經考覈合格和體檢合格方可上崗,井字架安全防護裝置、腳手架的搭設要符合有關要求,搭設完畢要經驗收後方能使用,並經常檢查加固。

7. 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要安全有效,要經常檢查,定期維修保養,機電設備要專人專管,操作人員要經過嚴格考覈,持證上崗。

8.實行逐級的安全技術交底,開工前,工程技術負責人將工程的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向全體生產人員進行詳細交底,施工員在工序前或工種變換,改變作業環境事要向操作者、新工人、民工、臨時工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並作簽證。

9. 施工現場、宿舍和易燃易爆場所要由足夠的防火設備和滅火器材,放置於適當地點,要對職工進行防火知識教育,使職工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嚴禁在工棚、宿舍生火(如拜神、燃香、紙紮等)和使用電爐、油燈及蠟燭,嚴禁在宿舍內亂拉亂接電線。

10. 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靈活掌握季節勞動時間,如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等,注意勞逸結合,改善勞動條件,各職能機構應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提供充足的勞動保護用品和防護設施,保證職工的勞動安全防護得到落實和完善。

11. 經常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與職工個人的榮譽和經濟利益掛鉤,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確保生產的安全,所有獎罰金歸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排處理。

12. 若發生重達傷亡事故,應及時向上級公司報告,不得隱瞞或拖延不報,並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候處理。

13. 特種作業人員(如焊工、機械工、電工、架工等)必須持證上崗,嚴禁未經培訓考試合格從事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按期複審,不得超期使用並要做到名冊齊全。

14. 每週安全員要組織一次安全活動日,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和季節性應注意的事項進行指導,經常在廣大工人頭腦裏敲響警鐘,促進安全意識的提高。

15. 各班組要結合“安全生產班組活動”每週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及時檢查與總結本班一週的安全生產情況。

二、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爲了規範工程部的財務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提供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反映工程項目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特制定適合於本工程項目的`財務管理辦法:

1、財務人員應認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2、財務賬目應按每個單位工程項目設立總賬、分類賬和明細賬及固定財產登記簿。

3、財務賬目要認真做到日清月結,按時向公司及項目部提交(月、季、年)財務報表。

4、各種款項的收支、出納應依據會計憑證支付、會計應依據項目經理籤批的(合法)原始憑證辦理、記賬。

5、原始稅票、票據必須注寫清:單位名稱、項目名稱、(供貨車號)、時間、對方聯繫電話;品名、規格尺寸、數量、單價、大寫金額、用途;項目經理、材料員、收料員(三人以上)簽字爲(合法)憑證。(用途及簽名應寫在發票背面且經辦及簽字人應填寫簽字時的時間)。

6、嚴禁任何人攜帶印件齊全的空白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特殊情況、若確需攜帶印件齊全的空白支票、支票應限額且不超過壹萬元,並經公司經理同意、兩人同往辦理。

7、在銀行帳戶支取現金、須倆人同往、一人不得支取現金,否則所發生不良後果自負。傳送現金在壹萬元以上須倆人同往。

8、支付材料、人工款項,應針對合同簽訂人,他人不得代簽代領,否則後果自負。

9、會計有權定期不定期的對出納庫存進行盤查,出納有權對會計賬目進行監督;會計出納每月月底清庫存、對賬目,如有問題及時書面上報公司。

10、支付人工、材料款時對方應開發票,金額在300元以下可開收款收據、但需優惠、另文字說明,一切票據嚴禁白條。

11、會計應按照《材料分類表》及其公司《管理方案》中(工程項目部財務月報表)的格式、將每張票據當天及時按類別輸入計算機、每月月底、月會前向公司及項目經理出據一份成本覈算彙總表。單項工程完工後報彙總表。

12、財務每月月底收回所有人員流動資金後再重新辦理借支手續,若當事人所短部分、以挪用公款加罰所短金額150%並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備用金只對項目經理指定的材料員預借、並由項目經理籤批後借支、每次借金額不超過5000元、筆筆清、不能累借,超5000元在10000以內須經公司經理籤批。

13、每張票據、借據須經項目經理及其三人簽字方爲有效(合法)票據;所有票據、借據須經公司經理在一月期限內籤批完。票據、借據等簽字時間超過一月者、根據簽字人簽字時間、追究其壓票人的責任。

14、每筆款項支付時、經辦人應和原訂合同內容對照,複覈是否與合同內容一致,是否按合同條款執行,審查複覈其內容及數據復算。

15、人工費、材料款無結算審批掛賬的、項目經理及財務人員不能給予借款。人工費及材料款應按月或分項及時結算掛賬。

16、不同品名的材料應分類彙總、結算、裝訂。

17、公司印章應由項目經理或會計專人保存、不得亂借;須蓋章時保管人親自蓋章。

18、銀行支票管理(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電匯單、進帳單)每次購買回後、會計、出納應按編號登記,在帳本及憑證上每次支付每筆時注寫清所用支票號碼;作廢支票也應按號碼登記。

19、項目部管理及後勤人員當月工資表、會計應在下月五號前根據項目經理所彙總(大寫總工日)的考勤表、編制籤批完畢,每月12號按時發放上月工資。項目部除了給材料員、竈管員借備用金外、給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借款,特殊情況需要借款、須經公司經理籤批。

20、項目部工地竈房、由項目部自行管理,單列賬本、票據、工資,(相關票據須經本項目部三人審籤)獨立覈算;每月月底向公司彙報盈餘情況,本項目部管理人員監督。

21、項目經理在月底月會前、安排專人結算當月:人工費、材料費、鋼化租賃費、成本覈算等,另安排專人審覈、簽字,簽字人均應注寫其簽字時日期;且合同簽訂人簽字認可後交財務彙總列表掛賬。

22、財務每月月底、(按照公司所制定的統一格式)向公司及項目經理各交一份《人工費、材料費計劃付款單》。單項工程完工後報彙總表。

23、各項目經理應針對所負責的工程項目記一本總賬:(投標文件相關內容、合同主要條款、甲供材料量、建設單位撥款總額及筆數、人工費及材料費各施工組每次的結算金額、付款金額、欠款金額、保脩金額、水電費等)。

24、相關人員應在審覈、審檢、審批時嚴格要求、認真把關,仔細一一復算、對比、對照、查尋、查訪、電話訪,認真負責、切實把關。

25、項目部購置的辦公用品,先入庫、後領取,財務報銷辦公用品票據時須先入庫單後報銷。

26、由×年×月×日起、所有材料發票、材料結算單、鋼化租賃費、機械設備、工具用具票據均由材料科長全部複審簽字;其它所有票據由公司經理複審簽字,人工費結算單由預算員審定後公司經理複審簽字。複審簽字時限不得超過30天。

27、每一批計劃付款票據簽字時應與計劃付款單一同送上,以便覈查覈對。計劃付款票據應與計劃付款單金額相同,付款不能隨意更改變動。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2】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覈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誌置於或者附着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範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準節和附着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覈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覈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覈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覈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覈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覈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覈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覈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覈。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準節和附着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爲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爲。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