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刺史制度發展史

學識都 人氣:2.22W

【篇一:歷史上的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發展史

漢武帝建立了獨立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淵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監郡制。自惠帝以來的御史監郡制已經出現了監御史不奉法、多失職,不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情況,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並督察監御史的行爲。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帶來了監察權力不集中,監御史、丞相史職事重疊交叉、互相推諉的問題。漢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權相放,治不平正,處官不良,細民不通,下失其職”。

關於刺史之職掌,《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條下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雲:“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從“六條”內容看,刺史的監察對象第一條涉及地方豪強,其餘五條皆與“二千石”有關。這裏的“二千石”是指郡國守相,因而刺史的監察對象主要是郡國守相和地方豪強。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爲了加強對地方郡國守相的監察,防止守相專權坐大。

這一制度一直爲後人所讚譽,清顧炎武稱“刺史六條乃百代不易之良法”。隋朝的巡察六條制度,唐朝的十道巡按制度就是西漢刺史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不過根據《漢書》記載,刺史職責還包括對諸侯王的監察。如《漢書·雋不疑傳》載雋不疑爲青州刺史,收捕欲謀叛亂的齊孝王孫劉澤……

漢武帝設立刺史,實現了監察權和行政權相分離,標誌着漢代對官吏監察權的獨立,也基本上理順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但是,隨着監察權與行政權的分離,掌握監察大權的監察官權力越來越大。監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監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貪腐和不法行爲,如何保證監察官吏自身廉潔,真正做到依法監察又是一個新的問題。秦漢時期在監察制度設計上,既讓監察權與行政權逐漸分離,擴大監察權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強化對行政官吏的權力制約,又運用行政手段,制約監察權力的膨脹,以保證監察權力被制約在一定範圍以及監察官吏的清正廉潔,形成了一種雙向制衡機制。

漢代在御史這一主要監察系統之外,又讓行政最高長官丞相擔一定監察職責,使兩府之間相互監督和制約。雖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縣令都處於不同監察官吏的嚴密監督之下,但反過來,秦漢時期所有官吏也有權對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吏進行舉奏彈劾。

御史大夫張湯位高權重,其本身就是漢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監察百官,但張湯本人也被丞相嚴青翟和長史朱買臣彈劾,被迫自殺。漢元帝時,掌管監察大權的御史中丞陳鹹因與罪人朱雲交往,被丞相舉奏。

刺史以“六條”問事,監察地方郡守,權力很大。漢武帝爲了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政務,規定刺史只能以“六條”監察。如果依法行事,則會受到褒獎。如朔方刺史翟方進“居官不煩苛,所察應條輒舉,甚有威名,再三奏事,遷爲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條”以外的監察權力,則不予許可,並要受罰。豫州刺史鮑宣“舉措煩苛,代二千石署吏聽訟,所察過詔條”,被丞相司直彈劾免職。鮑宣免職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權。

監察官職責雖然督察百官,但必須聽命於皇帝,實際上也與其他行政官吏一樣處於皇帝的監督之下。在監察系統內部,秦漢時期要求監察官吏之間相互監督,尤其是御史中丞負有對本系統屬吏督察之責。如嚴延年是侍御史,僅僅因爲沒有阻止受到彈劾的大司農入宮,作爲侍御史的嚴延年就受到御史中丞的斥責。秦漢時期監察制度設計上的這種相互制約機制,既是保證行政官僚廉潔奉公、勤政廉政的需要,又有效防止了監察權力失控,避免監察權力濫用。

【篇二:刺史制度】

漢武帝時爲監察地方,全國分13州,設置刺史,刺史由朝廷派遣,秩僅600石,屬於低級官員,但是職權很重,有權監察2000石的郡守和王國相,還有地方的強宗豪右,稍後甚至可督查諸侯王刺史受御史大夫所述的御史中丞直接領導,在人事上是獨立的,在地方查明官吏的不法事實後,自己不能擅自處理,只能上報御史中丞,請求上級處理。後來,刺史權漸重,積久成制,成爲行政長官。西漢末到東漢,刺史改稱州牧,級別提高,成爲最高地方行政長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區劃了。

西漢承襲了秦始皇開創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歷經惠、文、景帝,到漢武帝時,通過解決王國問題,進一步控制了地方政權;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議,確立了封建君主專制主義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兩漢時採取中外朝制度和設立尚書檯,實行刺史制度和上計制,從而完善了這一制度。到東漢初,這一制度進一步加強並定型。西漢對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繼承,又有改造,除繼續採用郡縣制外,也實行分封諸侯王制度,即郡國並行制。由於諸侯王勢力的膨脹威脅了皇權,景帝採取削藩政策,還用武力平定了七國之亂。漢武帝進一步削在王侯權勢,通過實行“推恩令”等措施,基本上解決了王國問題。漢武帝以後直到東漢,雖一直保留封國,但國象對王國權勢限制很嚴,王國封地也越來越小,勢力越來越小,諸侯王實際成了只有爵位而無實權的封建貴族。漢武帝時爲監察地方,全國分13州,設置刺史。後來,刺史權漸重,積久成制,成爲行政長官。西漢末到東漢,刺史改稱州牧,級別提高,成爲最高地方行政長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區劃了。

【篇三:兩漢政治經濟制度】

一、基礎知識目標

刺史制度;郡縣制和封國制;推恩令;察舉;編戶齊民。

二、能力培養目標

1、通過講述“漢承秦制”的內容,對比秦漢政治經濟制度的異同點,培養學生運用比較的方法,從而獲得歷史知識的能力。

2、通過兩漢政治經濟制度的講述,使學生認識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人們應按照現實需要進行改革。培養學生進一步樹立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學會運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分析歷史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會綜合歸納的能力。

三、思想教育目標

1、秦亡漢立,漢初統治者基本上承襲秦制,目的是鞏固和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兩漢的政治經濟制度,其主流是維護國家統一,安定社會,恢復和發展經濟,推動歷史的進步。應當看到,秦雖第一個實現國家統一,但並不鞏固,直到漢武帝時期,國家統一才真正鞏固下來。

2、兩漢時期出現一批傑出的政治家和經濟學家,他們關於治國理財的方針、制度和經驗,值得研究和總結。兩漢的政治經濟制度,是珍貴的歷史遺產。

3、要求認識兩漢政治經濟制度的兩面性,客觀上有進步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其本質是封建剝削的制度。編戶制度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教學要點

一、刺史制度

1、西漢的刺史制度

2、東漢的刺史制度

二、郡縣制與封國制的並存

1、西漢的郡縣制與封國制

2、推恩令

三、察舉制

1、西漢的選官制

2、東漢的選官制

四、編戶制度

1、兩漢的編戶齊民

2、農民生活的貧困

 教學要求和建議

一、本節課的重點:本課涉及的知識點,在初中中國歷史教材中很多沒有提到,學生比較生疏,學習有一定的難度。重點是抓住中央集權制度和編戶制度進行講述,從而加深認識封建社會的本質。

本節課的難點:如何正確理解“漢承秦制”的含義。

二、講述本課具體內容之前,教師先說明兩漢是指西漢(前漢)和東漢(後漢)。然後回憶一下歷史背景,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兩漢的制度是承前啓後繼往開來的問題,是封建時代的必然產物。

從秦末到西漢建立前,歷經8年戰亂,社會經濟殘破不堪,一片荒涼景象,即使統治階級也無法搜刮更多的財富。司馬遷說:“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蓋藏。”可見問題的嚴重性。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恢復封建統治秩序,如何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這是關係到西漢政權存亡的首要問題。劉邦認識到打天下難,治天下更難的道理,定都在渭河之濱,名爲“長安”,其意是注意長治久安。這說明統治者在認真思考如何治國的問題。

漢初的幾代皇帝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制定統治制度,因爲只有明確的制度爲依據,才能鞏固政權和發展經濟。兩漢的統治制度,基本上是符合當時國情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希望和平、統一、安居、溫飽的願望。

漢初,基本上是承襲秦制。所謂“漢承秦制”,不能理解爲照抄照搬,一成不變,而是在秦制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不斷髮展。

兩漢的制度,範圍廣,課文只講幾個主要方面。這些制度,對維護國家統一、安定社會、發展經濟具有進步意義,使西漢達到鼎盛的局面,成爲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

三、“刺史制度”一目,需要講明兩個問題:

1、秦朝時,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漢武帝時,爲了加強監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在各州均設置刺史,即監察官。西漢時,刺史官階低於郡守,但其代表中央,權力很大。這樣,就形成一套監察制度,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2、東漢時,劉秀把西漢監察地方政情的刺史,變爲州一級的地方長官,地位高於郡守。到成帝時,爲鎮壓農民起義,又把刺史改稱州牧,讓其掌握一州的軍政大權。這些州牧後來又逐漸形成割據勢力,後患無窮。

監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爲地方長官,權力不斷膨脹,就失去監察官的作用。

四、“郡縣制和封國制的並存”一目,需講明三個問題:

1、秦統一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這是地方政權組織。西漢承襲這種制度。由於歷史的原因,劉邦建立西漢前後,又實行封國制。被封的異姓王有7個,還封了一百四十多個列侯。這就是王國和侯國的由來。後來,劉邦剪除異姓王,又分封9個劉姓子弟爲王,即“同姓王”。此後王國數量不斷增加。這種國中之國的大量存在,是造成分裂局面的隱患,對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不利。

2、西漢王朝前期在打擊地方割據勢力方面,主要是採取暴力和非暴力兩種方式。直到漢武帝時,他軟硬兼施,實行“推恩令”,使王國越分越小,又制定“附益法”,限制諸侯王的活動。從此,王、侯不得過問政事,封土而不治民,才最終解決了封國問題。封國名義上雖然還存在,但已名存實亡。

郡國並存,不利於國家統一管理,且有分裂危險,這是歷史教訓。

五、“察舉制”一目,需講明:

1、爲了加強中央集權,擴大西漢的統治基礎,漢武帝頒行了新的選官制度,注意選拔人才,充實官僚機構。選拔人才有幾種渠道,最主要的是察舉(選舉)制。漢武帝要的是德才兼備的開拓型的人才,不論出身,只要是“有非常之功”的.“非常之人”,他就破格任爲“將相”或“使絕國者”(出使外國)。因此,在他統治時期人才濟濟,比如破格錄用了出身貧寒的主父偃和朱買臣,從牧羊人中提拔了卜式,從商賈中擢升了桑弘羊,在奴隸羣中發現了大將衛青,在降虜中任用了金日。加上公孫弘、韓安國、鄭當時、董仲舒、蘇武、張騫、司馬相如、司馬遷、霍去病、霍光等,形成了“漢之得人,於茲爲盛”的局面(《漢書·公孫弘傳》)。正因爲有這樣一批文才武將,才使漢武帝時期成爲我國封建社會中一個輝煌時代。

2、東漢時期,繼續推行西漢的察舉制。那時,雖然名義上,被察舉的人,必須有“高才重名”,爲鄉黨輿論所推崇。但不少士大夫爲了博取高官厚祿,採取賄賂請託,營私舞弊,特權橫行,“以族(門第)舉德,以位(權位)命賢”(王符《潛夫論·論榮篇》)。這些世家大族,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就發展成爲門閥士族。同時,那些所謂舉主、府主和門生、故吏互相勾結,又形成一個個官僚集團。這些官僚集團在東漢末年鎮壓黃巾起義中,乘機擴大了武裝力量,形成了許多割據一方的軍閥。

六、“編戶齊民”一目,需要講明三個問題:

1、編戶齊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賦稅制度。秦始皇統一後,對賦稅制度進行了統一和改革。公元前216年,命全國各地自報佔有田畝數目,即文獻記載的“令黔首(百姓)自實田”。這是我國曆史上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的開始。秦朝還規定田租十稅一,人民有服徭役、兵役的義務。

漢代,承襲和發展了秦朝這一制度,一套完整的封建管理制度和賦稅制度正式形成。教師要給學生講明什麼叫做編戶齊民制度,然後指出西漢政府實行編戶齊民制度的目的是爲了控制人口,剝削農民。編入戶籍的民戶,主要是廣大農民,但也包括無爵位的地主和小官吏,其中人數最多的是自耕農。

2、編戶齊民制度有利於國家對農民徵收賦稅。那時,農民的主要負擔有四項,即田租、人口稅、兵役、徭役(或納更賦以代役)。

3、教師應指出,漢初的賦稅制度,對農民的剝削較輕,但隨着漢王朝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統治階級生活日益奢侈腐化。國家、地主和官吏對農民的剝削也日益加重,漢末,終於導致階級矛盾的激化。

刺史制度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起源於西周,形成於秦朝,確立於西漢。

秦朝設御史臺,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供內廷差遣,又握有監察行政官吏之權。

西漢初,承襲秦制。至漢武帝時,就建立一套嚴密的監察系統,表現在:①分全國爲十三部(州),置刺史巡視以監察郡縣長官;②採用“以小馭大”的原則,位卑而權重,派用秩六百石的刺史去監察二千石的郡守,是典型的例子;③制定對地方監察的“六條”標準,包括住房超標、違法亂紀、以權謀私、以權代法、製造冤獄、任人唯親、縱容子弟爲非作歹、收受賄賂等內容。這對於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也爲後代封建統治者所借鑑。

不過,封建的監察機構本身是官僚機構的組成部分,它不可能自外於官僚主義的種種惡習,也不可能擺脫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約,從而導致監察部門的腐敗,這是必然。

漢武帝后期分全國爲13州(部)

西漢初,郡、國並存。郡直屬中央,王國的獨立性較大。景帝平定七國之亂後,把王國官吏的任免權收歸中央,這樣,郡、國基本上是一樣的。武帝時實行“推恩令”,削減王國封地,增設若干內郡,又開疆拓土,增設若干邊郡。全國約有一百二十多個郡國,都由中央直轄。公元前106年,除近畿7個郡以外,他把全國郡國分爲13州(部),每部置一刺史,監察該部的官吏和強宗豪右,定爲常制。13部中有11部採用了《禹貢》和《職方》裏的州名,都稱某州刺史部。習慣上以一部爲一州,合稱13州。據《漢書·地理志》載,共有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幷州、交趾、朔方等13個刺史部。

附益之法

附益之法,簡稱附益法,是漢代法律名,漢武帝時制定。《漢書·諸侯王表》:“作左官律,設附益之法,諸侯惟得衣食租稅,不與政事。”又規定:凡在諸侯王國任官者,地位低於中央任命的官吏,並不得進入中央任職。以此限制諸侯王網羅人才和非法活動。

察舉和徵辟

秦朝以後,封建的選官制度有了發展。漢朝主要採用“察舉”和“徵辟”兩種方法來選拔官吏。所謂“察舉”,是地方長官在其轄區內,定期考察、選拔人才並推薦給朝廷。這些被推薦的人,經過考覈授予不同的官職。“察舉”之外,皇帝和高級官員也可以徵聘有名望和才能的人來做官。由朝廷徵聘爲朝廷官員的,稱爲“徵”,由高級官員徵聘爲自己屬官的,稱爲“闢”,或稱“闢除”。因此稱爲“徵辟”。

孝廉

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議,把孝廉作爲選拔官吏的重要科目之一。凡是符合封建倫理道德的人,由各郡國在所屬吏民中薦舉。“孝”就是孝悌的人,“廉”就是廉吏。例如《二十四孝》中的孝子郭巨(今屬山東長清人)“爲母埋兒”的故事說:東漢時,郭巨“家貧,有子三歲,母減食與之。巨謂妻曰:貧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得。”這種殘酷的“愚孝”,當時被渲染爲大孝至孝的典型,郭巨遂被薦舉爲孝廉。後來,所謂以封建倫理爲標準,實際上多由世家大族互相吹捧,弄虛作假,沽名釣譽,以圖被薦舉孝廉入仕,博取高官厚祿。例如鄧禹一家,“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將軍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餘侍中、將、大夫、郎、謁者,不可勝數”。弘農楊氏四世爲三公,汝南袁氏則四世五公。

【篇四:漢武帝設立內外朝,加強中央集權。設立刺史制度】

漢武帝爲加強中央集權,對政治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從而完善了國家制度。

推恩子弟漢景帝平定七國之亂後,諸侯王國問題基本解決,但是諸侯王的勢力依然存在,再次成爲半獨立狀態的割據勢力。事實證明,武帝即位以後,決心徹底解決諸侯王分封、內亂不止的問題。

西漢錯金銘文銅虎節

元朔二年(前127),善於"揣摩聖意"的主父偃向漢武帝進獻"推恩"之策:"願陛下令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願,上以得施,實分其國,不削而稍弱矣。"

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議,頒行"推恩令"。僅從元朔二年至六年(前127~123),封侯的數目就多達121人;元鼎至武帝末年(前116~前87),又有44人封侯,甚至一日之內竟有24人同時封侯。

此外,對有罪的諸侯王,則削奪其封國。僅元鼎五年(前112),武帝以酎金(根據漢制,每年八月要舉行宗廟大祭,王侯必須獻黃金助祭,稱爲"酎金")不合規定爲理由,就削奪了106個人的爵位。

這種"恩"、"威"並施的政策,基本上解決了漢初以來長期未得到解決的諸侯王勢力的問題。漢武帝以後,雖然諸侯王國繼續存在,但是作爲一種政治勢力,它已經失去漢初原有的活力了。

廣開仕途爲了維護西漢王朝龐大的官僚體系,必須有一大批官吏不斷地充實到各個機構中去,這就要求有一套完整的選擇官吏的辦法。漢武帝爲了網羅人才,採納了董仲舒的"求賢"建議,實現了察舉制與考試相結合的選官制度。

察舉,即先行考察,再舉爲官之意。它源於高祖,而明文規定則始於武帝。武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每年一次。孝廉即孝子和廉吏,是察舉的兩個科目,後來混爲一科。察舉的對象是通曉儒學的儒生,其出路是到中央任郎官。察舉的科目除孝廉外,還有茂才、賢良方正、賢良文學、明經、明法等。

選官的另一種途徑是以博士弟子員入補官吏。元朔五年(前124),丞相公孫弘奏請,讓博士弟子員受業一年,經過"射策課試",能通一經者就可以補文學掌故之缺,課試高第者可以任郎中。

這樣的選官制度,保證了"獨尊儒術"的推行,進一步擴大了選拔官吏的範圍,爲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朝預政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皇帝控制朝臣的權力,二是加強朝廷控制各地的權力。而這些都要靠封建官僚機構來實現。漢武帝作爲一位有作爲的帝王,在政治體制上開設中、外朝,形成兩個官僚系統:一個是由大將軍、尚書等組成的中朝,又稱內朝或內廷,是決策機關;一個是以丞相爲首的外朝,是政務機關。

中、外朝體制形成的根源在於漢初政治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矛盾,換言之,它是君權與相權鬥爭的產物。漢初承襲秦制,以丞相輔佐皇帝,丞相權勢之大,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這種形勢在漢武帝即位之初仍然沒有什麼改變。他即位不久,丞相田蚡掌握任免大小官吏的大權,可謂權傾朝野。漢武帝對此十分不滿。一日,田蚡入宮奏事,武帝問他:"君除(任命)吏盡未?吾亦欲除吏!"僅一語便表明武帝不滿丞相權柄之重,決心削弱相權,建立中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