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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項目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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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農業項目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農業項目管理制度範本

農業項目管理制度1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農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爲,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農業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縣農業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由縣農業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投資資金、國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主權外債資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農業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農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縣農業局長對局屬農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項目建設單位的法人代表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後的運行等負總責。縣農業局產業發展科作爲項目管理職能科室,負責局屬農業項目的規劃佈局、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第四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小型項目或者田間試驗類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併簡化程序。

項目前期工作

第五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必須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說明。項目建議書應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經縣農業局統一行文,由產業發展科向上級申報。小型項目或田間試驗類項目,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編寫申報材料,經縣農業局專家組審定後,向產業發展科提交電子版和紙質版備案,再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申報。

第七條: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建設單位在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項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論、項目背景、市場供求與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地點選擇與資源條件分析、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建設期限與實施計劃、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環境評價、效益與新增能力、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爲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編寫。

第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准後,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均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九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條:縣農業局系統各單位(包括機關各科室、縣農技中心各專業站、局屬各二級單位,本制度統稱爲局各單位)均有爭取項目的義務和職責。局各單位應加強與業務線上各級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繫,積極向上爭資。鼓勵局各單位積極與外單位開展聯合項目,但必須經局長批准,並報產業發展科備案,接受局裏的監督指導和財務審計。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審批程序,必須獲得農業部或省級主管部門相應的批覆文件。同時在實施前,還要辦理相關職能部門的工程規劃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和土地使用審批等手續。

第十二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五制”,即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驗收等制度。同時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三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採購要按照農業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招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確需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招標的必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儀器、設備、材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低於本條第二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土建或田間工程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或房屋類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質,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工作。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工程質量、投資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都要依法訂立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要按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必須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納入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並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後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爲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農業部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後,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農業部將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文件,按照規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儘早向縣農業局提交書面報告,由產業發展科按程序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得到 書面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單位要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覆檢制度。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局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由財務審計科負責,實行分項目單獨作帳、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對項目資金設立專戶專賬,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支出預算、投資計劃及工程進度撥付資金,所有開支均應遵循“先申請、後審批、再支出”的程序,嚴格落實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二十二條:局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由局黨委明確一名局領導組織項目實施,並從相關單位抽調專人成立項目實施小組。小型項目或田間試驗類項目由實施單位負責人爲項目責任人,並設置一名項目聯絡員。嚴格落實“一個項目一名責任人和聯絡員,一個月一次工作進度交流例會”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必須主動積極加強與產業發展科的溝通聯繫,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互動、靈活、高效。同時,產業發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每個項目的聯絡員必須全面掌握項目情況,每月22日前向產業發展科書面或者電話報告項目投入和進度等最新情況,再由產業發展科彙總後,於當月月底向局長彙報全局的項目進展情況。

項目督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小型項目或田間試驗類項目由實施單位自行組織自查,接受縣農業局以及上級相關部門的工作督查和項目驗收,而且在項目驗收結束後,實施單位必須向產業發展科報告驗收結果,並提交一份完整的驗收材料存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由產業發展科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自查,接受部、省、市、縣相關部門的工作督查和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及時向產業發展科提請對項目單項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再由縣農業局統一行文,向上級申請對項目進行正式驗收。

第二十七條:爲了確保局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一次性通過驗收,各相關單位要密切分工協作。產業發展科負責協調聯絡上級相關部門,編制項目驗收材料彙編,彙總整理項目檔案資料等;財務審計科負責獲得相關單位的項目結算審覈報告文件、項目資金審計報告,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整理歸集項目資金使用票據、賬目等;現場監督單位負責協調施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提供施工階段的所有施工和監理資料,安排佈置驗收觀摩現場等。

第二十八條:要高度重視項目檔案管理。n型項目或田間試驗類項目由實施單位自行管理檔案。局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從申報到竣工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所產生的文件、材料、資料等,都必須歸口產業發展科統一管理。項目順利通過驗收後,再由產業發展科將項目的所有檔案資料移交給局辦公室,按資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存入檔案室。

第二十九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主要檔案資料包括:

申報立項階段:關於申報項目或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編制合同、可研報告文本及批覆文件,項目初步設計委託編制合同、初步設計文本及批覆文件,項目施工圖設計委託編制合同、施工圖文本及批覆文件,下達投資計劃文件,項目環境影響評估意見,成立項目領導小組文件等。

招標投標階段: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縣發改局對招標方案的批覆文件,招標公告紙質版與網站版,中標候選人公示紙質版與網站版,中標通知書,資格預審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中標單位技術標書,公證書等。

建設實施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儀器設備採購合同(或申請政府採購的文件及批覆),工程規劃許可批覆文件,土地使用審批文件,開工報告,開工通知書,工程質量管理資料,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工程結算書,工程監理資料,工程竣工圖,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儀器設備試運行報告等。

竣工驗收階段:項目結算審覈報告文件,項目固定資產移交手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項目資金審計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其他有關審批、調整、檢驗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等。

項目宣傳推介

第三十條:縣農業局辦公室負責統籌項目宣傳報道。局各單位應認真n好項目的包裝工作,策劃設計宣傳方案,努力提高項目的知名度,爲全局爭取榮譽,也爲以後爭取更多的項目打好基礎。

第三十一條:對通過了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應積極組織對外宣傳,通過各種渠道聯繫項目合作單位或個人,盡最大努力使項目最終能夠實施。對正在實施或已建設完成的項目,應組織好對外宣傳材料,利用各種相關場合、各種媒介對外宣傳,擴大影響。

第三十二條:應積極主動向上級相關部門彙報項目的運作情況,努力爭取項目資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條:項目宣傳中必須嚴格財務開支制度,控制各種宣傳費用,做到以最少的開支達到最大的宣傳效果。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所稱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以擴大生產(業務)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強農業發展後勁和事業發展能力爲主要目的而實施的`新建、改擴建、續建工程項目,包括種植業項目,以及農業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態環保、農村能源、社會化服務、市場信息、質量安全等項目。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產業發展科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修訂和解釋。

農業項目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爲,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及其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實行統一計劃,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制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佈局、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配套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後的運行等負總責。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六條:農業基本建設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序。

基本建設程序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併簡化程序。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業基本建設管理隊伍的建設,定期培訓基本建設管理人員,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必須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說明。

項目建議書應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建設單位在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項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論、項目背景、市場供求與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地點選擇與資源條件分析、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建設期限與實施計劃、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環境評價、效益與新增能力、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爲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編寫。

第十一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准後,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二條:重要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審批前,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會同有關行業司局統一組織評估。具體工作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承擔。

農業部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結果、投資政策、投資規模、以往項目執行情況對項目進行審查,按照審批權限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十三條: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權限對初步設計進行評估和審批:

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由農業部評估和審批;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和審批,批覆文件抄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四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規範農業基本建設申報審批程序,明確職責,提高項目科學決策水平。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農業部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農業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於需要中央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基礎性和示範引導性農業項目。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原則上須形成新的固定資產和生產(業務)能力,不得將下列項目列入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一)投資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零星單臺(件)設備、儀器、器具購置和單項土建工程項目;

(二)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外事費用列支的項目;

(三)未按規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夠或未按規定程序申報和審批的項目;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的項目或列支的費用。

第十八條: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在綜合有關司局意見的基礎上,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草案,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排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總量內,於每年4月底前編制本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總體方案,報農業部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必須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並按規定程序獲得批准後,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按建設進度統一分批下達。

第二十條: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必須經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審覈並報部領導批准後,方可追加投資。

建設過程中因申報漏項、自行變更建設性質和地點、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一律不再追加投資。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驗收制度。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三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採購要依法實行招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確需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招標的必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儀器、設備、材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低於本條第二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土建或田間工程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或房屋類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質,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工程質量、投資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七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都要依法訂立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要按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納入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並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後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爲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農業部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後,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農業部將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文件,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項目,按程序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建設單位要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覆檢制度。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

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

項目建成後,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行業司局和發展計劃司,按照項目隸屬關係、職能分工和審批權限,及時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並對重點建設項目做好後評價工作。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項目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並根據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建設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農業部根據需要組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專項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直屬單位要定期組織項目檢查。

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佔、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項目和單位,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並建議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農業部建立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直屬單位要定期報送有關項目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以擴大生產(業務)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強農業發展後勁和事業發展能力爲主要目的而實施的新建、改擴建、續建工程項目。主要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機、鄉鎮企業等行業的項目,以及農業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態環保、農村能源、社會化服務、市場、信息、質量安全等項目。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是指農業部安排的用於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央預算內專項(國債)資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與之配套的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直屬的農業(農牧、農林)、畜牧、漁業(海洋漁業)、農墾、農機、鄉鎮企業等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基本建設計劃管理辦法》(農計發[20xx]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