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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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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

一、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循環經濟法之中,體現循環經濟法立法目的,反映循環經濟法的性質、基本特徵,對循環經濟立法、守法、執法、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準則。

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應遵循如下原則:

1、應反映循環經濟的本質及發展規律。即循環經濟從本質上講是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產生、加強資源的循環利用,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

2、應體現循環經濟立法的目的和根本的價值取向。即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3、應反映循環經濟法的性質,體現經濟和環境資源一體化思想。即循環經濟法是一部環境資源法與經濟法交叉的專項立法,規範和調整資源與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

4、應貫穿全部循環經濟法律規範,指導整個循環經濟法立法、司法活動,作爲循環經濟整個法律活動的根本依據。

基於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國循環經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歸納爲:公衆參與循環經濟原則、循環經濟責任原則、“3R”原則。

二、循環經濟法各項基本原則的內涵

(一)公衆參與原則

循環經濟法中的公衆參與原則,是指在循環經濟的建設與實現過程中,社會公衆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活動,並有義務承擔循環經濟發展的責任,最終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在循環經濟法中貫穿公衆參與原則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循環經濟作爲一種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模式,公衆是其推行的主體和強大的社會基礎,公衆能否積極參與以及參與的深度與廣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循環經濟發展與實現的進程。國外豐富的循環經濟立法經驗和循環經濟發展實踐表明公衆在參與決策、實施消費和進行監督等方面大大促進了循環經濟的發展進程。

目前,我國循環經濟正處於探索發展階段,我國公衆參與循環經濟並沒有形成普遍的意識與氛圍,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廢物利用以及綠色消費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認識和行動還有所欠缺,公衆參與的領域、形式和途徑都比較單一,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公衆參與的熱情不高。因此,應特別注重公衆參與原則在循環經濟法中的地位。

(二)循環經濟責任原則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是指在循環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國家、政府、企業和公衆等各類主體所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及違反義務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的原則。作爲循環經濟責任的主體和內容應該是廣泛和豐富的。從主體上來講,國家、政府、企業和公衆都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明確了各個主體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以及管理過程中的責任,使國家、政府、企業和公衆相互配合,形成統一聯繫的整體。通過確立政府、企業和公衆在資源綜合利用、廢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清潔生產、綠色消費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環境資源分配方面的公平與正義,通過責任的分擔以實現經濟的良性循環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三)“3R”原則

“3R”原則是各國循環經濟立法中普遍適用和富有成效的原則。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爲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爲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爲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爲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儘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

“3R”原則作爲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反映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的統一。循環經濟本質上是生態經濟,倡導的是一種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可以儘可能地減少經濟活動對資源環境的影響。資源和環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廢氣物的排放,並將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是解決資源短缺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資源總量和人均資源嚴重不足,同時資源的利用率相對低下,能耗過高,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由此產生的環境與資源問題成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因此,要特別重視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以及污染物的減量化。

以上三項基本原則在循環經濟法治建設過程中,決定了循環經濟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性質、內容及價值取向,是循環經濟法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以其爲基礎來架構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有助於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與循環社會的建立。

三、循環經濟法基本制度的構建

《循環經濟促進法》根據循環經濟發展的特點和內在需求確立了若干基本制度,對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規範引導作用。但由於循環經濟在中國處於探索階段,社會基礎和制度化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礙,如有關制度的規定原則性過強、責任規定的不明確、地位不突出等問題都影響其作用的發揮。因此,我們需要通過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適應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發展的內在需求。

(一)循環經濟法中的公衆參與制度

循環經濟法中的公衆參與制度是公衆參與原則的具體體現,是關於公衆參與的權利、義務、途徑、方式、程序、救濟途徑等一系列規定的總稱。

目前,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衆有參與循環經濟發展的權利和義務,但公衆參與的`制度化建設還不夠。

首先,關於公衆參與循環經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循環經濟促進法》作爲循環經濟的基本法,規定了公衆參與循環經濟的權利,但在參與的具體條件、具體方式、具體程序上還缺少明確細緻的規定。公衆的參與權,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其次,公衆參與循環經濟建設的相關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對滯後。

循環經濟的知情權是公衆參與的基礎,雖然《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民有權瞭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但對權利的內容、權利如何行使、權利行使的保證都沒有相應的規定。信息獲取的渠道不暢通,公衆雖有參與的熱情,卻苦於不瞭解相關信息、缺乏相應的參與途徑,其參與熱情難以轉化爲循環經濟發展強有力的推進力量。

公衆參與循環經濟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並沒有作進一步明確規定,因此造成了公衆參與決策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流於形式的現象。監督權是有效實施公衆參與決策制度的重要保證,但是相關法律法規對監督權的實施方法、程序、法律救濟等方面尚未有明確的具體規定。

公衆參與循環經濟的激勵措施不完善。對於公衆而言,循環經濟是一個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必然要求公衆改變以往形成的消費觀念和生活觀念,改變公衆事業政府依賴型的特點。《循環經濟促進法》專設第五章,對激勵措施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其中對產業支持和對企業的激勵促進政策和措施規定較爲全面,但是對於社會公衆而言,相關激勵措施並不具體。而公衆的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如生活垃圾的處理問題、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廢棄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如果沒有具體的激勵措施,單憑一部分人的環保熱情是很難實現循環利用的。同時,《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消費者對於“列入輕質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責任。這意味着消費者在消費產品過程中爲其消費的產品承擔環境責任。但對消費者來說,循環經濟如果僅意味着自身成本的增加,則很難指望他們會積極主動地予以配合。

所以,應通過循環經濟立法明確在循環經濟領域,公衆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參與權、聽證權和獲得救濟的權利等,同時明確權利的主體、客體和具體內容以及權利的救濟途徑和方式。通過公衆參與循環經濟激勵機制的完善,在消費政策、公衆購買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產品的引導等方面應該有相應的激勵機制,以提高公衆的參與意識與熱情,使公衆在循環經濟領域將自身利益與國家利益結合起來,自覺自願的參加到循環經濟的建設中來。

(二)循環經濟責任制度

循環經濟責任制度是關於循環經濟發展中各個主體之間在清潔生產、廢棄物回收利用、資源的綜合利用、綠色消費等方面義務的分配以及違反法律義務時所應承擔的不利後果等一系列規定的總稱。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條確立了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衆參與的方針。但是對於循環經濟責任制度的規定還不夠細化,爲了更好地操作,還需進一步完善,根據責任公平的理念,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衆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

1、建立健全政府循環經濟目標責任制

對國家和政府而言,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政府應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並通過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發揮政府在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政策制定、管制和引導等方面的作用。雖然《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國家和政府在循環經濟建設中的主導作用,但責任主體的責任如何實現則是一個很概括和模糊的問題。目前,一些地方不可持續發展的背後,總能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因此通過法律法規的修訂,明確和細化地方政府的循環經濟的發展責任,明確誰主管誰負責,並以循環經濟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爲評定政府工作成績和領導政績的依據之一,這樣有利於把各級領導的責任層層分解並真正落實,加強循環經濟的管理。

2、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建立

對企業而言,通過確立其清潔生產的義務、產品回收與處理的義務、相關信息的公開義務等,擴大企業對其產品責任的承擔,達到資源的節約與環境的保護的目的。其中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是傳統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深化和延伸,將要求生產者對產品廢棄後的環境管理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就是指生產者不僅要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負責,還要對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內對環境的影響負責。“生產者延伸責任”並不僅強調生產者的責任,它實際強調了以生產者爲責任核心的社會不同角色在產品整個生命過程中共同分擔責任的問題。強調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過有效機制共同承擔循環經濟發展的責任。

目前,生產者的環境責任已經從直接的生產責任擴大到生產之外的延伸責任。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即企業不僅要對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承擔責任,而且還要對其產品被使用後的回收和利用承擔責任。如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5條規定了生產者的回收和再利用責任,明確規定了產品生產企業除了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以外,還應該承擔生產產品延伸的環境責任,包括產品完整生命週期中的污染責任、生態破壞、資源和能源高效和合理利用責任等。

但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沒有形成完整統一的規範,有關的規定也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對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因此需對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的回收處置責任、費用分擔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各個主體間的責任做具體的劃分。

3、公民的循環經濟責任

公民是發展循環經濟的羣衆基礎,其循環經濟責任主要體現在綠色消費、資源消耗的減量化、資源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循環經濟促進法》在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回收利用和處置責任的同時,也在第15條第3款規定:“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消費者在整個流通和使用環節中是產品的消耗者,廢棄物的產生者,從減量化與資源化的角度而言,消費者應該承擔預期受益程度、能力、技術等因素相應的責任。法律規定消費者承擔將廢棄產品或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其委託回收的銷售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擅自丟棄的義務是合理的。但是具體到消費者如何交付,費用如何承擔等還沒有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對公民循環經濟責任的規定現行立法在對公民日常生活行爲中的規範是缺失的。如水、電等資源消耗的減量化義務、家庭垃圾的減量化及分類收集等義務缺乏規定。這都有待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三)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制度是循環經濟知情權的基礎,也是循環經濟公衆參與制度的基礎。其內容應包括對循環經濟信息公開主體的規定、公開的內容、範圍、時限、程序、費用及救濟方式等。爲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對信息公開的要求,有必要對信息公開的範圍和主體、方式和程序、監督和責任等做出明確的規定,通過企業循環經濟信息報告制度、政府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以及公衆循環信息查詢獲取制度的建立以實現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衆的知情權。

1、企業循環經濟信息報告制度

企業作爲市場的主體,是循環經濟的主要參與者和推動者,通過污染物的防治、資源的綜合利用、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清潔生產等相關信息的公開與披露,可以有效滿足社會公衆對企業循環經濟信息的需求,並藉助公衆輿論和社會監督,是企業在污染防治、技術改造和革新、清潔生產、資源的回收利用、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有所改進,從而降低企業經濟活動中對環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也可以對其他相關企業的生產行爲及公衆的消費行爲起到引導作用。

目前,企業需要在各種環節向政府部門申報環境信息,如在申報項目時都要作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向環保部門申報包括排污量等環境信息。但對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資源的綜合利用以及清潔生產等方面的信息的公開是一個不完善的地方,在現實中也存在着障礙和阻力。因此,需要完善企業循環經濟信息報告制度的範圍、內容、方式、程序、不公開的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採取措施加大施行力度。

2、政府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

2008年的5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其中《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信息公開方面有很大的突破。該《辦法》明確了環境信息公開的範圍,除了把政府環境信息作爲公開的對象,也把企業的環境信息作爲公開的對象;對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各項監督制度,公衆可以依據相關條款對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爲可以進行舉報並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明確了救濟途徑。在政府循環經濟信息公開方面,應該總結環境領域信息公開的辦法,增強信息公開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也存在一定的障礙。政府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即涉及“國家祕密”和“涉嫌商業祕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開。目前國家尚未對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做出嚴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爲不公開的藉口。所以,對於哪些情況屬於國家祕密,哪些情況屬於商業祕密,這些信息是否能成爲政府公開的信息的一部分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3、公衆循環信息查詢獲取制度

在公衆循環經濟信息查詢和獲取方面,要以最容易獲取爲原則,明確獲取的資格、獲取的信息範圍、獲取渠道、獲取程序和獲取的費用等內容並採取各項激勵措施鼓勵公衆參與。目前,我國公衆參與的能力是有限的,應通過宣傳教育鼓勵公民去申請信息公開,鼓勵公衆對不當的不公開和違法的不公開予以揭露,包括採取司法手段,這樣最大限度地發揮公衆對相關企業和政府行爲的監督。對各種NGO力量一直是推動信息公開的重要力量,也積極推動和促進其參與,充分發揮其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引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