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務實質看視同銷售行爲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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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

視同銷售行爲是1種特殊的銷售行爲,其不同於1般銷售,是在稅收的角度爲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下8種行爲屬於視同銷售行爲: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非同1縣(市),將貨物從1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於銷售;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這些視同銷售貨物行爲都要交納增值稅。 


  視同銷售行爲在會計實務中的界定 

  視同銷售不同於1般銷售貨物,這種行爲導致兩種結果:1種顯著特徵表現爲經濟利益沒有直接以貨幣資金的形式流入企業,而是以其他非現金資產的形式流入企業;另1種是視同銷售行爲使企業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在企業內轉變資產的存在形式或者其轉移出企業並不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 

  在會計實務中,哪些視同銷售應該像1般銷售1樣確認爲收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覈算;哪些不能確認爲收入,只能按其成本進行轉賬處理?應分析這些視同銷售行爲的業務實質然後據其做出不同的會計處理。其中分析視同銷售行爲的發生是不是產生經濟利益亦即會不會導致企業收入的增加是分析其業務實質的關鍵。《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對收入界定爲: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根本點是:收入的本質是企業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而這種經濟利益的流入,並沒有被限定爲以貨幣資金的形式。既然是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當然這種流入應該是從企業外部流入的,體現的應該是企業與外部的關係。而企業內部資產存在形式的改變並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由此可以看出通過分析視同銷售行爲的業務實質,可以將其分爲兩類: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爲和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爲。 

  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爲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這種視同銷售行爲和1般銷售行爲基本相同,很明顯會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同的是委託方將商品交與受託方時,雙方只是按協議規定進行了貨物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經濟利益也未流入委託方,因此其不能確認爲收入。只有收到代銷清單時,委託方纔能確認爲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 

  銷售代銷貨物的代銷費用根據委託代銷協議的約定有兩種結算方式,1種是視同買斷,另1種是根據銷售額的1定比例收取手續費。在第1種方式下,代銷方銷售委託代銷的貨物就和銷售自有的貨物1樣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其中和委託方約定的結算價格就是企業取得此收入的成本,而實際的銷售價格就是這項業務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量。所以應該在銷售完成後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的增加。另1種結算方式將在下文進行分析。 

  (3)非同1縣(市)將貨物移送他機構用於銷售 

  這種銷售行爲明顯屬異地銷售,其與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的核算有相同之處。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實行統1覈算的異地不同機構的委託、受託關係;後者是兩個獨立覈算的公司之間的委託、受託關係。其核算上的共同點在於委託方以收到銷售清單時確認收入,受託方以實現銷售確認收入。其會計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行爲是1種公平的交易,所以其所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要按照投出貨物的公允價值和相應的'增值稅來進行計量。事實上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的增加就是貨物投資轉出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只不過其表現形式不是貨幣資金而已。換1個角度來考慮,如果企業採取貨幣資金方式取得同等份額的投資,其所支付的貨幣資金的金額應該是和該貨物的公允價值以及相應的增值稅額相等,而不是和該貨物的生產成本及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的增值稅之和對等。可見這種視同銷售行爲會帶來企業收入的增加,因此應該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這種視同銷售行爲雖然沒有直接反映出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但其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股東或投資者。其經濟利益的流入表現爲間接的形式。如果企業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不是財產股利或利潤而是以貨幣形式分配,那麼其金額應該是將此部分貨物出售的公允價值和其相應的增值稅額。現在以財產的形式分發股利或利潤也就會使企業的其他資產少流出企業,間接的相當於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這種流入的表現就是企業債務的減少,因此應該確認收入。 

  (6)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支付職工非貨幣性薪酬 

  這種視同銷售行爲也就是以非貨幣的形式支付職工薪酬。職工雖然說是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但是通過薪酬的方式向其轉移的資產無論是貨幣還是非貨幣都在轉移後變成了職工的私有財產,企業不再具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所以從實質上來講這種轉移也是1種資產的對外轉移。和將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1樣,它會使企業的其他資產少流出企業,間接的相當於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這種流入的表現同樣是企業債務的減少,因此應該按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對於以上6種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爲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後,要根據其公允價值來作以下會計處理: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等;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還要結轉其相應的成本,即編制以下會計分錄: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委託代銷商品、受託代銷商品、庫存商品等。 

  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爲 

  (1)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在這種視同銷售行爲中,由於貨物並沒有實質性轉移,其所有權、控制權和管理權還是歸企業所有,其相關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因此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將其確認爲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其會計處理爲:借:在建工程等,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贈送雖然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企業並未獲得經濟利益,企業資產、所有者權益都沒有增加。無償贈送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更不是實質上的銷售行爲,因此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作爲收入處理只能按成本進行結轉。其會計處理爲:借:營業外支出,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受託代銷商品採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結算代銷費用 

  採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結算代銷費用的代銷行爲,代銷方提供的其實就是1種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就是勞務費用,雖然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這種流入和實質上的銷售是有區別的。實質上的銷售是將銷售收入和相應的銷售成本配比的,而這種行爲是所取得收入不是銷售所得,而是勞務行爲的1種報酬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和委託方進行結算的款項是全部的銷售收入,因此在銷售代銷商品完成時,不確認“主營業務收入”,而是將相應款項作爲對委託方的負債。至於手續費收入從其中扣除只是爲了避免來回轉賬的麻煩。 

  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代銷商品的成本:借:代銷商品款 

  貸:受託代銷商品 

  確認代銷手續費時:借:應付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有人對將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爲按公允價值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持有不同的觀點。認爲若企業確認銷售收入,企業就可以創造視同銷售業務,製造賬面利潤,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是1種會計操縱手段。筆者認爲,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該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深入分析業務的實質,而不能單純爲了避免1些特殊的行爲而違背會計處理的原則。事實上,治理上市公司進行會計操縱的根本途徑是進1步完善我國的相關法規,提高對其的懲罰力度和會計操縱成本。試圖通過不把相關業務確認爲收入的方式來避免會計操縱行爲,是1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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