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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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當然,自願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爲;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基本原則:合同法情勢變更原則】

1法律概念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後,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1]

2構成要素

1.客觀上,必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是指合同成立時所依賴的 客觀情況;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這裏的“客觀事實”,指一切可能導致合同基礎動搖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難、意外事故、戰爭爆發、國家經濟政策及社會經濟環境的鉅變等。客觀情勢的變化時刻存在,但一般變化不會引起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必須有重大的異常變動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礎喪失時纔可適用。

2.主觀上,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並不可避免的,雙方當事人在心態上都不存在過錯。不可預見,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預見且不可能預見,以合同成立之時具有該類合同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及正常思維在當時情況下不可能預見爲準;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不適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無法預防,事後盡一切措施也無法消除其影響。

3.時間上,情勢變更事由必須是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終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勢,無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曉,其作爲合同成立的基礎都是確定的,無法改變的,不存在變更問題。合同履行完畢後,情勢的變更不可能對合同產生任何影響,即使出現了情勢變更情形,當事人也不能主張。

4.責任上,情勢變更發生的事由須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對情勢變更的發生有過錯的,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5.結果上,因情勢變更會導致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這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要件。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巨大變化,致使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平,導致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如果影響輕微,則不適用。

6.目的上,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在於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而出現的不公平後果,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衡平利益,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秩序。

7.救濟上,必須是當事人無法獲得別的救濟。如果當事人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應有的救濟,從而減少或消除情勢變更的影響,則不適用該原則。

8.解決上,情勢變更發生後,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必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予以裁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合同。

3適用條件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第一 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

這是適用情勢變更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係指作爲合同法律行爲基礎或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包括政治,經濟、法律及商業上的種種客觀狀況,具體如: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行法律規定、物價、幣值,國內和國際市場運行狀況等等。所謂“變更”,乃指這種情勢在客觀上發生異常變動。這種變更可以是經濟的如通貨膨脹、幣值貶值等;也可以非經濟因素的變動,如戰爭即導致的封鎖、禁運等。該事實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喪失,是否導致當事人目的不能實現,以及是否造成對價關係障礙爲判斷標準。

第二 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終止之前。

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時間要件。只有情勢的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合同關係消滅之前,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在訂約時,如發生情勢的變更,當事人不得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這一點與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則所要求的情勢不同,落空原則所要求的情勢,可發生訂約之時。若情勢的變更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又在履行過程中歸於消滅,一般也不得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爲履行合同的基礎已恢復至原狀。若債務人遲延履行合同債務,在遲延期間發生了情勢變更,則債務人不得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爲債務人如按合同規定履行不會發生情勢變更。

第三 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

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觀要件的一個方面。情勢變更是否屬於不可預見,應根據當時的客觀實際情況及商業習慣等作判斷標準。當事人事實上雖然沒有預見,但法律規定應當預見或者客觀上應當預見,則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因爲當事人對自己的主觀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如僅有一方當事人不可預見,則僅該當事人可主張情勢變更。如果當事人在訂約時對於某種情勢已有預見,則表明當事人考慮到這種因素並自願承擔該情勢發生的風險,自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對於發生機率很低的某種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儘管當事人在訂約時會預見這些情況可能發生,但仍應依情勢變更原則處理。情勢變更須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觀要件的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情勢的變更無法預見和防止,因此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無過錯。如情勢的變更由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發生,則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應承擔責任,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第四 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實質要件。情勢變更發生以後,如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一方當事人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是爲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顯失公平,賦於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樑慧星先生認爲此顯失公平應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債務人履行困難和債權人受領不足及其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是否顯失公平,以下幾點可作爲判斷標準:

一 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原則;

二 顯失公平的事實須存在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其中一方;

三 顯失公平的結果,使雙方利益關係發生重大變動,危害交易安全;

四 主張適用的一方因不適用而遭受的損失,一般要遠大於適用時對方所遭受的損失。

2、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效力

情勢變更原則的目的,在於排除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發生的不公平的結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重新協商,又稱“再交涉義務”,即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二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僅就合同不公正之點予以變更,使其雙方的權利義務趨於平衡。如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絕先爲履行,變更標的物等;解除合同即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但通過何種步驟和方式實現這一價值,各國立法和判例一般基於這樣的考慮:從契約嚴守的立場出發,法律首先傾向於最大限度地維持既有的法律關係。對於不公平的後果首先應着眼於在維持原有法律關係的基礎上調整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使之趨於平衡。只有在通過變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後果時,擴張採取終止或消滅原合同關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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