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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績效考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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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績效考覈制度
  第1章 考覈的目的
  第1條 績效考覈的目的:提升組織運營效能、提高員工工作效率。
  第2章 考覈的範圍
  第2條 公司及下屬分店。
  第3章 定義
  第3條 績效——員工在一定時間和條件下,利用必要的資源爲實現預定的工作目標而採取的有效工作行爲和實現有效的工作成果,包括工作效果、效率和效益等。
  第4條 績效管理——對員工實施動態指導與管理,以促進其績效水平的提升與公司發展目標一致的管理過程。
  第5條 工作目標——爲使工作成果達到規定要求而設定的目標。
  第6條 關鍵績效指標——決定或密切影響員工實現工作目標的關鍵工作層面和工作要素。
  第7條 績效標準——界定關鍵績效指標的實現程度對工作目標的實現是否有效的規定尺度和衡量標準。
  第4章 職責
  第8條 總經理
  1.制定公司戰略發展格局,確定公司保持長期發展的方針、政策、策略和目標。
  2.審批公司年度或階段性經營目標。
  3.審批分管副總經理的年度或階段性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標準。
  4.分管副總經理的績效評估和改進指導工作。
  第9條 總經理辦公室
  1.擬定公司年度或階段性經營目標。
  2.擬定分管副總經理的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標準。
  3.審批各部門、分公司、分店的總體工作目標。
  4.審批各部門負責人的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標準。
  5.審批各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的績效評估結果。
  6.分管副總經理的績效評估和改進指導工作。
  第10條 分管副總經理
  1.擬定分管部門的年度或階段性總體工作目標。
  2.擬定分管部門負責人的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和標準。
  3.審批各級管理崗位的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和標準。
  4.審覈各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的績效評估結果。
  5.部門負責人的績效評估和績效改進指導工作。
  第11條 各部門、分店負責人
  1.擬定管理崗位的年度或階段性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和標準。
  2.審批其他工作崗位的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和標準。
  3.所屬員工的績效評估和改進指導工作。
  第12條 各級管理人員
  1.擬定管理範圍內各工作崗位的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和標準。
  2.所屬員工的績效評估和改進指導工作。
  第13條 員工
  1.與主管人員共同擬定所屬崗位的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和標準。
  2.完成設定的目標、績效指標和標準。
  第14條 人力資源
  1.提供有關績效管理體系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諮詢。
  2.協助制定和評估各級工作崗位的工作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和標準。
  3.監督績效管理過程符合規範操作要求。
  4.就績效管理過程的有效性和效率與公司高層保持順暢溝通。
  5.績效管理過程形成的.文件、資料和其他信息的收集、保存和管理。
  6.受理績效投訴。
  第5章 考覈的程序
  第15條 績效管理原則
  1.工作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管理原則。以各層級工作目標爲績效導向,以支持工作目標達成的關鍵績效指標的實現程度爲績效評估的重要參數。
  2.實效原則。通過績效管理過程的實施,促成實際工作成果和業績的實效提升。
  3.關鍵績效指標設定原則。關鍵績效指標的設定來源於財務、顧客、內部經營和學習成長四個方面。
  4.職業規劃原則。將員工績效評估和改進提升與其職業生涯規劃緊密結合起來。
  5.物質激勵原則。將員工績效水平與其工作收入部分掛鉤。
  第16條 績效管理手冊
  1.建立《績效管理手冊》的部門包括:
  (1)本部各部門;
  (2)本地分公司;
  (3)異地分公司、分店各部門。
  2.《績效管理手冊》採用活頁文件夾的形式,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製作和發放,各建立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領取、記錄和管理。
  3.《績效管理手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所屬部門各崗位的《崗位說明書》;
  (2)年度或階段性的《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3)“關鍵績效指標明細表”;
  (4)“績效管理日誌”;
  (5)“績效面談(指導)記錄表”;
  (6)“績效信息(數據)採集表”;
  (7) 《績效評估報告》。
  4.確保加入《績效管理手冊》中的任何有關信息都是經其直接上級確認和隔級上級承認的。
  5.各部門每月25日至30日將《績效管理手冊》送交人力資源部審覈檢查:本地分店的手冊送交人力資源部審查;異地分店的手冊送交行政人事部門。
  第17條 績效管理區間
  1.完整的績效管理區間應包含以下內容和階段。
  (1)設定工作目標。
  (2)設定關鍵績效指標、標準和統計方法。
  (3)制訂工作計劃和進行績效面談。
  (4)中期改進指導。
  (5)績效評估與面談。
  (6)績效評估結果輸出。
  2.設定階段性績效管理區間一般不超過半年;設定年度績效管理區間,應在每個季度終了時進行中期改進指導與修正。
  第18條 設立工作目標
  1.依據公司經營發展戰略,相關管理人員在各管理層面上設定年度或階段性工作目標。部門的工作目標由部門負責人的直接上級設定;各工作崗位的工作目標由該崗位的直接上級設定。
  2.根據不同的工作內容和性質,應擬定合理和適當的工作目標。當業務狀況須形成階段性成果時,應設立階段性工作目標;當業務狀況以年度爲總結區間時,應設立年度工作目標。
  3.設定年度工作目標或跨季度的階段性工作目標時,應在每季度對工作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評估、檢查與修正,以確保目標的達成。
  4.設定好的工作目標應與責任人簽訂“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經直接上級確認、隔級上級承認後,加入《績效管理手冊》。
  第19條 設定關鍵績效指標、標準和統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