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督查管理制度範本

學識都 人氣:1.67W

在現在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督查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督查管理制度範本

督查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爲加強對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水平,根據技術監督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是指縣級以上(含縣,下同)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照技術監督(計量、標準化、產品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下同)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行爲的活動。

第三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代表縣級以上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執行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其所取得的專業監督範圍和法定的區域、場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依法查處技術監督行政案件;

(三)依法對違反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相對人予以現場處理和現場處罰;

(四)調解計量、標準化、產品質量糾紛,組織仲裁檢定、檢驗;

(五)履行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瞭解與技術監督相關的法律基本知識;

(二)具有中專(高中)或相當於中專(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從事技術監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監督範圍的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風正派、忠於職守,遵紀守法,能依法辦事。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首先經過培訓、考覈,取得行政執法的資格。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覈,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的統一考覈大綱進行。經培訓、考覈合格的,由主持培訓、考覈的部門發給資格證書。

省級以上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培訓、考覈。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培訓、考覈。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經過綜合培訓、考覈合格的,可以同時取得在計量、標準化、產品質量等專業監督範圍內的綜合行政執法資格;經過專項培訓、考覈合格的,可以分別取得在計量、標準化、產品質量等專業監督範圍內的專項行政執法資格。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執法工作需要,在已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中任命行政執法人員,並頒發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取得了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未經所在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任命,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條 省級以下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登記造冊,報上一級和省級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登記造冊,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三年進行一次驗證。驗證工作由省級以上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勝任執法工作或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的,由其所在部門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的,由其所在部門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技術監督系統以外已經持有《計量監督員》、《產品質量監督員》證件的人員,依據原有規章的規定行使職責。

第十六條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督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管理,規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申領、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是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資格和身份的證明,分爲《核安全監督員證》和《輻射安全監督員證》。

《核安全監督員證》發放範圍爲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發放範圍爲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從事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樣式、編碼方式和製作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統一制定。

第六條持有《核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有權進入核安全相關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持有《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有權進入輻射安全相關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持有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人員在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瞭解情況;

(二)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或者覈查;

(三)查閱、複製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或者後續處理報告;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資格培訓,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統一組織;其他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資格培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資格培訓的教學大綱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統一編制。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補充培訓內容。

第二章證件申領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發放《核安全監督員證》和省級以上《輻射安全監督員證》。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發放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輻射安全監督員證》。

第九條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受委託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的單位推薦的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一)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

(二)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培訓要求。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經驗和培訓要求,但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教育背景,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受委託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的單位人事部門批准到其單位工作,需要參加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可以申請領取臨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第十條申請領取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條件之一:

(一)具有理學、工學、醫學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且獲得學士學位,並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者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獲得理學、工學、醫學等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位,並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者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兩年以上。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但具有大專以上同等學歷,並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員,也可以申請領取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人員申請領取《核安全監督員證》和《輻射安全監督員證》,應當參加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的初任業務培訓並通過考覈,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二)參加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中級或者高級培訓並通過考覈。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省級《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二)參加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的省級輻射安全監管初級或者高級培訓並通過考覈;

申請領取省級以下《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的培訓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每半年核發一次。

申請領取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應當由申領人員所在單位於每年的3月31日或者9月30日之前向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發證部門收到申請後進行審查,認爲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發證條件的`,核發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省級以下《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的情況,應當在核發後一個月內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第三章證件管理

第十四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應當載明人員姓名、證件編號、所屬單位、使用區域、有效期、發證日期和發證部門等信息,並加蓋發證部門的公章或者證件專用章。

禁止僞造、變造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第十五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應當按照證件載明的職責和區域範圍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不得塗改、損毀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七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有效期爲五年。臨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有效期爲一年。

到期未換髮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在有效期內發生遺失、污損或者殘缺的,由持證人所在單位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新證。發證部門應當及時補發。

第十九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在單位申請換髮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一)證件有效期屆滿的;

(二)持證人所在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持證人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區域範圍發生變更的;

(四)其他應當換髮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情形。

因證件有效期屆滿申請換髮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持證人,應當按照發證部門的要求參加在崗培訓。

申請換髮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換髮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持證人應當將原證件交回所在單位。

第二十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所在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註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一)持證人退休的;

(二)持證人調離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崗位的;

(三)其他不適宜繼續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持證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並暫扣其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一)塗改、轉借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

(二)使用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動的;

(三)其他違反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爲。

對暫扣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人員,發證部門應當對其重新進行資格培訓。證件暫扣期間,不得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所在單位暫扣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情況應當及時報發證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發證部門收回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

(一)受到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

(二)以欺詐、舞弊、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所在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發證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一)安排未取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人員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

(二)對持證人和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管理不善導致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違反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爲。

第二十四條發證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發放或者越權發放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督查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爲了保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重大經營決策的貫徹執行,各項經營目標的順利完成,維護公司紀律的嚴肅性,增強公司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廉潔勤政的自覺性,加強企業員工安全、質量、責任意識,確保各項目標的順利完成,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試行條例。

二、督察辦公室的組織體制

1、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決定,設置督察辦公室,代表總經理監查督辦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各項工作。

2、督察辦公室是總經理直接領導的監督部門。不行使行政指揮權,以避免防礙部門負責人的正常工作。

3、總督察負責全公司的督察系統,並以書面形式做好對真實情況和建議的收集、整理和反饋。

4、除總經理之外所有人的工作,都必須無條件自覺接受督察辦公室的監督,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督察辦公室的工作。

5、任何人不得阻撓督察辦公室的工作,一經發現故意設防、故意阻撓的將給予嚴肅、從重處理。

6、督察辦公室成員由下屬各部、處的督察人員組成,由公司總督察隨時召集相關人員安排督察工作任務。

三、督察辦公室工作職責及範圍

1、督察工作是總經理對各部門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過程的一種監督、控制、預警的手段。對公司的資產和各時期的目標、政策,進行階段性的跟蹤和綜合分析。

2、在對各部門督察過程中,要對總經理下達的指令和佈置工作執行情況,公司各項已經頒佈的規章制度及流程的實施運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追蹤、反饋。包括服務質量、工作質量、經營管理質量等。查找管理中的漏洞、評價服務質量、監查督辦工程進度,聽取員工對公司管理的意見、建議等。

3、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或工程全過程的組織、指揮、監督、協調功能運行狀況,以及經營計劃、方針政策、工作指標執行情況督察和預警。特殊情況下,可協助部門負責人研究、處理重要事項。

4、做好安全生產的監查督辦。

5、對公司日常營運中浮現出來的不合理,不規範之處的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6、對各部門勞動紀律進行監察,發現問題並予以處理及糾正。

7、挖掘提煉好的員工行爲,及時發現員工不好的行爲傾向。

8、受理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爲的控告、檢舉。對員工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監察。

9、參與調查企業發生的重大、特大責任事故。

10、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工作原則及重點

1、對公司資產負責的原則。

2、全局性的原則。應深入基層瞭解真實情況,站在公司的角度全面地分析問題。

3、實事求是的原則。督察工作是對經營“危機”進行系統防範管理,只有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才能保證管理決策不被誤導,才能使“危機”管理得到較好的效果。

4、堅持日常監控與階段性預警結合的原則。通過對各部門經營管理的日常的巡察、調查、研究,進行綜合性分析和預警。

5、抓重點工作的原則。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在關鍵環節或問題上找出重點、突出的問題,作爲重點工作來開展。

五、督察辦公室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內容

1、可採用電話詢問、聽彙報、看資料、座談會、員工個別訪談、徵求意見、現場查看、頂崗作業等形式,對公司員工的日常工作做出實事求是的評估。

2、總督察根據總經理意見、公司發展的中心工作和督察辦公室的工作計劃,對各部門有計劃地統籌安排、佈置專題工作;提供各項工作保障,協助督察辦公室充分發揮監查督辦職能,做好檢查、跟蹤、反饋工作;

3、督察辦公室要認真做好每次巡視督察前的準備工作。

4、在工作過程中,督察辦公室要與被督察部門的負責人,加強溝通避免衝突,使他們明白檢查督辦是幫助他們找問題,消除危機,而不是搞陰謀詭計,拆臺的,一切活動應爭取他們的配合。

5、督察辦公室有權對督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和分析,做好記錄

並要求當事人進行整改、及時糾正,做到防微杜漸,避免事故的發生,當事人不得以種種理由迴避、阻撓督察辦公室的工作,如有異議,可事後向總經理提出申訴。

6、督察辦公室工作要注意效率,對公司重大突發事件要及時彙報給總經理。

7、督察辦公室要將調查情況、調查說明、分析結論、意見等,填寫到《督察簡報》上,報總經理。

9、督察辦公室必須把反映的意見或建議進行彙總、分類、整理存檔。

10、《督察簡報》將在各部門負責人及項目經理例會上,予以通報。各部門應根據《督察簡報》指出的問題,迅速進行整改,並及時將整改結果,督察辦公室,督察辦公室將組織進行跟蹤複查。

11、督察辦公室應將有關部門的答覆或整改措施,及時反饋給總經理。

六、督察項目:

1、儀容儀表:【涉及:着裝、髮型、站、行、坐、立、走等】

2、衛生:【涉及:食品衛生、服務人員個人衛生、設備的清潔維護、公司部門內部及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等】

3、設施設備:【涉及:各公司建築物,各公司內部裝修,及各種配套的設備;計算機管理系統、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給排水處理系統、電力設備系統、通訊設備、音響系統、供熱系統等】

4、節能降耗:【涉及:公司所有設備的節能降耗】

5、工作紀律:【涉及:公司各項制度、規定要求的工作紀律】

6、安全,消防:【涉及:設備設施的運行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服務項目及程序邏輯是否違反安全規定,防火設施的設置和保養情況;破壞及盜竊事件的發生情況及處理措施是否得當。】

7、服務質量:【涉及:微笑服務、有親和力的語氣和動作以及服務主動性、服務積極性、服務效率、服務的技巧和技術。】

8、質量:涉及:工程質量、產品質量、工作質量

8、工作程序:【涉及:公司公佈的各類工作程序執行情況】

9、員工自律:【涉及:考勤、用餐等一切公司的員工紀律制度的行爲要求。通過對員工的行爲舉止的約束,保障整個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12、制度、流程健全與督導:【涉及:對公司現行制度的執行力及規範化操作進行日常督導,對於不完善的制度/流程建議相關部門重新擬定,形成系統文件並以此執行。】

七、督察辦公室的管理要求

1、工作要求

(1)督察工作要貫徹公司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以增強集團凝聚力,促進公司經濟效益的大幅度提高爲根本目標,要把督察工作寓於日常的管理活動中,同時又不能干預各部門日常工作,隨時與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併爲他們的經營管理服務好,寓監督於服務中。

(2)督察辦公室應站在公司全局高度看待、分析問題,對日常監控所取的資料、證據、數據等要做到高度保密並進行綜合提煉,系統分析。

(3)督察辦公室一方面對督察結果採用內部傳達等形式公開,另一方面對未定性的問題和舉報人員保守祕密。

(4)督察辦公室在《督察簡報》中,收集的信息要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不但要報喜,更要報憂;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

(5)被督察部門平時應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內容包括:本部門各崗位員工的職責落實情況、員工工作的進度和完成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公司各項制度落實情況等。各部門每月以小結的形式,向綜合辦公室書面上報自查情況。惡意不報、謊報、瞞報、緩報的視爲營私舞弊,一經查出,將給予降職、調離、開除等處罰。

(6)督察辦公室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若遭到打擊報復、誣陷,總督察將嚴辦當事人。

(7)督察辦公室成員不得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參與商業活動,督察辦公室應將自己的工作形成單獨的述職報告呈報總經理。

2、督察辦公室的素質要求

(1)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

(2)具有比較豐富的企業管理能力,熟悉企業經營程序,具備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

(3)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反映問題客觀、公正,勇於抵制各種歪風邪氣,敢於同破壞公司經營管理制度的行爲作鬥爭,忠誠於公司的事業,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責任心;

(4)具有較強口頭和文字表達能力,能迅速、準確地完成總經理賦予的工作任務。有較寬廣的胸懷,能虛心聽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見,遇事沉着穩重,講究工作方法和戰略戰術,嚴格遵守公司商業機密。

八、獎懲

1、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爲了給公司挽回重大損失或因維護公司利益,而遭受委屈,仍能任勞任怨的工作,忠誠於公司事業的員工,公司將給予獎勵;

2、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爲各部門員工年度工作目標考覈,發放獎金依據之一。

3、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濫用督察權,對員工進行打擊、報復、謀取私利,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直至開除。

九、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