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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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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投資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條 爲規範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員工在本職工作中爲公司整體目標的實現和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一年期以上(含)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特聘人員、返聘人員、小時工以及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或另行制定相應的制度。

第三條 公司薪酬體系和薪酬標準均屬於機密,須嚴格保密。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下述規定的權限範圍以外,議論、打探、傳播、泄露工資相關內容,否則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一)公司董事長、總裁、人力資源分管領導、風險控制總監、財務總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有權獲知公司薪酬體系和員工薪酬標準;

(二)各分管領導有權獲知管轄範圍內員工的薪酬標準;

(三)各部門負責人有權獲知本部門員工的薪酬標準;

(四)員工有權獲知本人薪酬標準和薪酬構成;

(五)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資產財務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職責範圍內,有權獲知員工薪酬相關數據。

第二章 薪酬原則

第四條 價值體現原則

通過建立以司級體系爲基礎的薪酬體系,體現各崗位的價值。

第五條 績效導向原則

強調價值創造,講功勞不講苦勞,功勞越大回報越多。

第六條 有效激勵原則

薪酬結構爲固定加浮動,級別越高浮動比例越大,強化薪酬的激勵作用,激發員工的主動性和責任感,促進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自身潛力。

第七條 內部公平性原則

內部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內部不同崗位薪酬相對公平以及同一崗位不同時期薪酬相對公平。

第八條 外部競爭性原則

考慮同行業同類企業市場薪酬水平,建立多檔薪酬標準,保持薪酬水平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三章 薪酬構成

第九條 公司實行司級薪酬制。根據公司司級體系,員工薪酬分爲 21 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司級,每個薪級設若干薪檔。

第十條 員工薪酬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含風險責任工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和特殊崗位津貼構成。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月薪制,月薪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含風險責任工資)和績效獎金之和。

第一節 基本工資

第十二條 基本工資是公司向員工支付的保障性薪酬。基本工資水平根據社會總體經濟水平、物價水平和公司發展狀況確定。基本工資包含國家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

第十三條 基本工資設 21 個薪級,每個薪級設 1 個薪檔。

第十四條 基本工資的調整

(一)基本工資實行定期調整,原則上每年年末統一調整一次,調整幅度爲基本工資標準的` 5%,調整範圍爲入職已滿一年且年終考覈稱職及以上的員工。

每年年終考覈結束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年終考覈結果,填制《基本工資定期調整審批表》(見附件 1),由人力資源分管領導、總裁審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審批通過後,從新年 1 月起執行。

(二)員工司級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司級所對應薪級的基本工資標準執行。從司級調整批准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基本工資按月發放。

第二節 崗位工資

第十六條 崗位工資是公司向員工在崗履行職責支付的薪酬。崗位工資根據崗位的公司內部價值與外部市場價值確定。

第十七條 崗位工資設 21 個薪級,每個薪級設 9 個薪檔。

第十八條 崗位工資的調整

(一) 員工司級有調整的,根據調整後的司級相應調整薪級和薪檔。

(二) 員工司級沒有調整的,根據市場薪酬水平變化,以及員工績效表現、工作能力、綜合素質及崗位職責變化等,公司統一組織定期調整員工薪檔。

崗位工資調整於每年年終考覈結束後組織進行,調整可上可下,調整幅度原則上不超過 2 個薪檔。

崗位工資調整審批程序(見附件 2)

(一)公司董事長崗位工資調整,由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

(二)公司總裁、董事會祕書的崗位工資調整,由公司董事長提議,經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審覈,報公司董事會審批;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工資調整,由公司總裁提議,經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審覈,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三)公司中基層員工崗位工資調整,由公司相關領導提議,經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人力資源分管領導、總裁審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爲了強化崗位任職人員的風險責任意識,加強風險控制,根據崗位的風險責任等級,從崗位工資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爲風險責任工資。

風險責 風險責任工資佔

對應崗位

任等級 崗位工資的比例

5 董事長、總裁 30%

副總裁、財務總監、風險控制總監、董事會祕書、

4 25%

總裁助理、專業總監及相應崗位

3 部門總經理 20%

2 部門副總經理、部門總經理助理 15%

1 高級經理及其他員工 10%

第十九條 當出現下述風險責任事件時,扣除當月、半年或全年風險責任工資:

(一)員工在崗不盡職、不履職、不積極作爲、組織工作不力,導致造成風險隱患的,扣除當月至半年風險責任工資。

(二)因主觀故意或玩忽職守,造成風險責任事故的,扣除半年至全年風險責任工資。

(三)員工被舉報並經查實,存在索賄、盜竊、泄露公司經營和技術祕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聲譽和對公司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爲的,扣除全年風險責任工資,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四)其他經公司認定的風險責任事項。

第二十條 風險責任的追究,有以下途徑:

(一)直接上級提議對下屬進行風險責任追究。

(二)關聯部門提議對相關人員進行風險責任追究。

(三)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部門提議對相關人員進行風險責任追究。

(四)員工舉報。

第二十一條 應追究而未追究風險責任的,相關管理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風險控制總監組織相關人員對風險責任追究提議或舉報進行查證覈實,在查證覈實結束之前,風險責任工資暫不發放。

第二十三條 因風險顯現有一定滯後性,風險責任工資可以補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