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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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保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爲,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向公司提供服務而從公司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

本指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及工作顧問等。

本指引所稱董事是指在保險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不包括職工監事,高管人員僅限於總公司高管人員。

本指引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範圍由公司確定,至少包括但不限於總公司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或投資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國有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爲導向,制定科學的績效考覈機制和合理的薪酬基準。

(二)規範嚴謹。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規範的薪酬管理程序,確保薪酬管理過程合規、嚴謹。

(三)穩健有效。保險公司薪酬體系應當既能有效激勵工作人員,又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相銜接,有利於防範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四)公平適當。保險公司薪酬政策應當平衡股東、管理層、員工、被保險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實際。

第二章薪酬結構

第五條本指引所指的保險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績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

(四)中長期激勵。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範的程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

第七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覈結果確定。

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於基本薪酬。

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於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條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

第九條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

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覈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覈結果支付。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根據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對延期支付制度進行調整。

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應當包括適用人員範圍、條件、期限、比例、風險及損失情形、程序、停發等內容。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於三年。支付期限爲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覈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於考覈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

第十四條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第四章績效考覈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指標科學完備、流程清晰規範、結果與實際薪酬密切關聯的績效考覈機制。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總體績效考覈指標和每一工作崗位的考覈指標。總體業績指標應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業務單位、管理部門和崗位。

崗位考覈指標應當明確、清晰,充分體現該崗位的業績貢獻和風險合規要求,並儘可能量化,便於比對和評價,同時與業務單位和公司總體績效相掛鉤。

績效考覈指標應當符合崗位特點,不與崗位職責相沖突。績效考覈過程中,風險合規指標既可以作爲構成性指標,也可以作爲調節性指標,但應當保證與績效考覈結果顯著相關。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績效考覈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和風險合規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的選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戰略。風險合規指標應當重點反映以下風險:

(一)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風險指標;

(三)內控風險指標;

(四)合規風險指標;

(五)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六)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七)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風險指標的構成參照中國保監會有關分類監管的規定確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風險合規指標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有關監管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規範的考覈流程,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覈人、考覈對象及考覈程序,合理確定考覈方式。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

分類監管確定爲C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平。

分類監管確定爲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於平均值。連續被確定爲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逐年下浮,直至與公司部門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相當。但該公司新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前兩個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條款限制。

分類監管被確定爲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區分以下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二)關鍵崗位人員;

(三)其他崗位人員;

(四)不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和常任顧問的工作報酬或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職責時,應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獨立發表意見,避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

董事會應當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內容進行審覈: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勵方案和年度薪酬預算總額;

(三)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個人績效考覈指標及權重、考覈結果和薪酬發放情況;

(四)按照監管規定提交的薪酬報告。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發揮薪酬委員會的輔助決策作用。薪酬委員會應當對董事會議案進行充分研究和討論,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及關聯性徵求其他相關專業委員會意見。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會相關決議。

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等部門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併爲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風險、合規管理和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關的績效考覈指標和績效目標提出意見,促進保險公司薪酬與風險相掛鉤。

前款所列部門工作人員的薪酬應當與其所監控業務領域的合規和風險狀況關聯,但相對獨立於該領域的財務績效。其薪酬水平應當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能夠吸引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或者在績效考覈中弄虛作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違規發放的薪酬應當予以扣回。

第六章薪酬監管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監管內容重點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備性、規範性及其執行情況;

(二)績效考覈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對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自我評價,撰寫薪酬管理報告,按照規定的審覈程序和時限提交中國保監會。薪酬管理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備、規範;

(二)公司總體績效考覈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公司戰略,崗位績效考覈指標是否能夠充分並準確反映崗位貢獻和風險合規狀況;

(三)績效考覈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於激勵工作人員和樹立以績效和風險爲導向的企業文化;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與公司績效、業務質量以及業務結構是否匹配,是否對風險具有較強的敏感性,是否會激勵過度冒險行爲或導致風險損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當或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行爲;

(六)其他對公司戰略或風險有重要影響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要求提交書面說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司作爲重大事項公開披露等措施進行處理:

(一)中途改變績效考覈指標或績效目標,致使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實際薪酬總額高於原指標考覈結果的;

(二)薪酬水平與公司風險狀況嚴重不匹配或顯著高於市場同等規模和業績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爲不符合監管規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評與公司實際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導致風險,需要進行風險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組織進行監管評價。

監管評價可以委託獨立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保險公司應當配合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未按監管規定作出說明或提交相關報告資料的;

(二)績效考覈以及報送的報告資料弄虛作假的。

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爲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它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中介機構在爲保險公司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明顯不實信息,致使保險公司做出錯誤決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行業內公佈該中介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接受該機構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由救助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確定:

(一)已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實施救助或參與風險處置的;

(二)被中國保監會依法接管的;

(三)申請破產或被關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保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2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本公司業務提成獎勵制度的建設是建立在員工的工作目標和企業發展目標緊密聯繫的基礎上的,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制定。

第二條 目標:不斷對員工進行激勵和指導,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公平合理的評價公司員工的價值分配。加強部門之間,管理者和普通員工之間溝通,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樹立良好的團隊意識,建立優秀的企業文化氛圍,最終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

第三條

第二章 薪資結構

第四條 公司正式員工的薪資構成方式爲: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年終獎金+超額

獎金

其中: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補貼+績效考覈獎金。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第五條

第六條 薪資結構表: 說明:

1、業務部門的業績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標準執行,相關部門按內定執行.

2、績效獎每月按績效考評的百分比計算,績效考覈滿分100分;

3、連續三月業務都不達標的項目人員,公司保留降職、開除的權利;

4、工齡工資每年按30元遞增,新入職當年不享受,入職滿一年後開始覈算;

5、勞保每月定額50元,以發放實物爲準;

6、所有崗位均設有年終獎金,年底根據業務完成量及效益由股東會批准核發。

第七條

第八條 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年底雙薪+計發業務提成

(轉正員工享有年底雙薪,根據員工實際工作月數核發)

第九條 超額獎金:完成年度計劃業務指標以外的超額完成部分,根據年底業績

統計情況及公司業務發展情況,由總經理領導綜合行政部提案,報股東會,經董事長簽字後方可發放。

第三章 績效考覈

第十條 考覈內容

考覈內容分爲業績考覈和管理考覈(含業務技能考覈)兩大類:

業績指標考覈:根據業務部與項目部人員簽訂的《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的完成情況爲準,每季度籤一次,分月考覈,季度考覈分值計算三個月平均值。《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由被考覈人按崗位層級簽訂後交人事行政部門存檔。《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一式兩份,被考覈人一份,綜合行政部存檔一份。財務部另複印備案一份。

日常管理考覈:主要是考覈員工在能力素質、制度遵守、敬業與奉獻、工作效率、協作配合、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情況,以行政規章、獎懲條例、考勤記錄等爲考覈依據;綜合行政部根據被考覈人的崗位職責確定其考覈內容。

注:以上兩項考覈將融入到《月績效考覈表》中一併考覈,季度末在統計做一次業績完成情況考覈,以方便員工提成金額的核算。

第九條 考覈對象

管理指標考覈:針對公司全體員工。

業績考覈:融資擔保部門等能直接創收的員工及主管領導,以及與業績掛鉤的管理部門及部分管理人員。

第十條 考覈方式

1、管理考覈:

採取百分制分數扣罰形式。由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按層級進行考覈。實行月度考覈制。

扣罰由公司根據崗位職責的不同,有針對性的根據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列出部分扣罰內容,形成正常的管理職能,實行月度考覈制。考覈分數與每月度績效獎金掛鉤。綜合行政部每月1日以前將上月《績效考覈表》按部門分發給被考覈人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覈,部門負責人打分完畢交分管領導考覈。分管領導最遲於當月5日前交綜合行政部複覈並彙總後提交總經理和董事長考覈。綜合行政部彙總考覈表後經總經理簽字認可後開始覈算上月工資,並登記考覈分數抄送財務部門記發獎金。考覈表由綜合行政部門存檔並作爲年終考覈的部分依據。

2、業績考覈:

總經理負責根據公司年度任務計劃安排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人員簽署《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原則上《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爲公司季度、年度員工個人業績考覈指標標準。因特殊情況業績指標須進行變更的,必須由總經理和董事長進行審批。每年1月1 5日前,綜合行政部負責將本年度業務人員每季度的'業績考覈結果抄送財務部門。綜合行政部門、財務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業績指標考覈情況定下年終獎金及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業績考覈標準:

(一)業務部人員考覈

1、業績指標確定標準:

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情況,由總經理聯合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商議後,報董事長確定當年的業績考覈指標,並分解到每個季度;

2、業務人員由業務主管確定年度、季度業務任務,根據業務量提成獎勵,沒有實現業務收入的,領取基本工資。

(二)風控部人員考覈:

1、公司擔保業務的年度不良率控制在3%以內;

2、年損失率控制在0.8%以內。

其中兩項中的一項未完成的,扣發年終獎金,停發該項目的提成獎勵,已發放的項目的提成獎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條 申訴

1、考覈結束後,被考覈人有權瞭解自己的考覈結果,考覈人有向被考覈人反饋和解釋的職責。

2、被考覈人如對考覈結果存有異議,應首先通過與考覈人溝通方式解決。溝通無法解決時,員工有權在瞭解考覈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向級考覈人上一主管或綜合行政部總監提出申訴。申訴時需提交《績效考覈申訴說明書》及相關說明材料。

3、主管領導或綜合行政部在接到《績效考覈申訴說明書》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做出書面答覆並將最終處理意見報公司備案。

4、若員工的申訴成立,應改正申訴者的`績效考覈結果。

5、各級主管領導對申訴人應持積極心態,不得對下級申訴隨意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四章

第九條 計提基礎

1、擔保費

2、其他業務收入

第十條 計提比例

(一)保費收入計提比例

按照保費收入的10%計提提成獎勵。具體分配如下表:

業績提成

(二)其他收入

轉正員工(且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以上)以自有資金投入公司“員工發展基金資金池”的回報收入。

附:員工按級別及投放金額劃分月利率表:

備註:1、上表所列發展基金收入按月領取,每月初由財務部覈算後10日同工資

一同發放上月收益;

2、每月按實際天數計算,不足一月的按實際投放天數計算。

3、此基金隨時可以投放,投放時簽署自願投放確認書由公司存檔,若有

需求隨時可以提取,每年提取次數不可超過2次以上。

第一十一條 分配方法

(一)業務部門內部的額外分配

1、業務部門獨立營銷的項目,分三種情況:(1)、部門經理營銷,部門經理獨立完成的,部門經理原則上提成70%(含)以上,視項目經理的配合程度,給予項目經理提成總額的10%-30%的提成;(2)、部門經理營銷的項目,交由項目經理操作,項目經理應占提成額的50%(含)以上,部門經理佔50%(含)以下;(3)、項目經理獨立開拓的項目,並且在部門經理的指導下完成的,項目經理應占提成額的70%(含)以上,部門經理佔(30%)以下(原則上項目經理營銷的業務應由項目經理自身完成);(4)、公司高管營銷,並交由部門經理安排操作的項目,按提成分配方案的常規比例覈算,即部門經理(A角)60%,項目經理(B角)40%。

2、提成時間安排

(1)常規擔保項目:在確認收取費用並完成項目反擔保措施,且及時進行項目資料歸檔的,可發放應提成獎勵額的60%,另外20%在年底時與年終獎金一同發放,剩餘20%風險解除後發放。

(2)中間業務項目:即中介收入、財務諮詢收入、服務收入等一次性收益的項目,均按收入的10%進行一次性提成,具體分配方案由業務部制定方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後發放,原則上按照參與人員6:4發放。

(3)業務提成每季度發放一次。季度結束後的第一個月10日之前各部門統計、覈算結束,15日之前審批結束後由財務部統一發放。

(二)風控部門

在確認保費已收取並已落實反擔保措施,且項目已歸檔的,先發放50%的首次計提額,另外的50%在項目風險解除後發放。

(三)其他人員的分配

非業務、風控部門以下人員的獎勵由獎勵基金中支出,根據業務收益情況按季發放,年終獎勵具體由綜合行政部提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

第一十二條 其他規定

1、離職人員(包括辭職和辭退)未提成部分的計算和發放:

(1)離職後一個月內項目仍未歸檔的,不計提成;

(2)離職前項目已歸檔,或離職後一個月內完成歸檔,提成未領取的,按首期發放比例在離職後的一個月內或歸檔完成後的一個月內發放。其餘提成由公司指定接管項目人員享有;

(3)離職前項目已歸檔,已領取首期提成,但項目尚未解保的,後期提成不再發放,改由公司指定接管項目人員享有;

(4)如因重大過錯並造成公司損失離職的,所有未領取提成不再發放;

(5)離職前項目已解保但提成未領取的,除因第(4)條規定離職的,可發放剩餘提成。

2、業績指標統計:

(1)每季度結束後第一個月8日前由業務部將各部員工上季度業績完成情況以及發生代償的情況,填制業績統計表報送財務部。

(2)財務部當月8日前確認完畢並送交總經辦、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3)財務部彙總並以此爲據計算員工業務提成,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簽字後於當月1 5日作爲發放的依據。

(4)各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業績指標統計工作,如有延誤,影響提成發放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補 貼

第一十五條 《項目人員電話補貼標準》,該標準主要項目部實施,標準如下:

第六章 股權激勵

第一十六條 根據公司發展情況,針對核心管理層,適時實施股權或者期權激勵機制,管理層與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行權的條件。實施細則另行擬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十七條 本制度的修改、實施、廢止均由綜合行政部報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第一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其他考覈制度相沖突的,以本制度爲準。

第一十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