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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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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防範金融風險,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村鎮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準備金,又稱撥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準備金。

本辦法所稱一般準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從淨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金。

動態撥備是金融企業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採取的逆週期計提撥備的方法,即在宏觀經濟上行週期、風險資產違約率相對較低時多計提撥備,增強財務緩衝能力;在宏觀經濟下行週期、風險資產違約率相對較高時少計提撥備,並動用積累的撥備吸收資產損失的做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模型法,是指具備條件的金融企業使用內部開發的模型對風險資產計算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的方法。

本辦法所稱標準法,是指金融企業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對風險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後,按財政部制定的標準風險係數計算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的方法。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與不良貸款餘額之比。

本辦法所稱貸款撥備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與貸款損失相關的資產減值準備與各項貸款餘額之比,也稱撥貸比。

本辦法所稱貸款總撥備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與貸款損失相關的各項準備(包括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與各項貸款餘額之比。

第二章 準備金的計提

第四條 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應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髮放貸款和墊款、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存放同業、拆出資金、抵債資產、其他應收款項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應當計提準備金。

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託貸款、購買的國債等資產,不計提準備金。

第五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分析判斷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並根據謹慎性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發放貸款和墊款,至少應當按季進行分析,採取單項或組合的方式進行減值測試,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第六條 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統一計提和管理。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對於潛在風險估計值高於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計提一般準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於資產減值準備時,可不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的1.5%。

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金融企業可採用內部模型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運用內部模型法時應當使用至少包括一個完整經濟週期的歷史數據,綜合考慮風險資產存量及其變化、風險資產長期平均損失率、潛在損失平均覆蓋率、較長時期平均資產減值準備等因素,建立內部模型,並通過對銀行自身風險資產損失歷史數據的迴歸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

第八條 金融企業採用內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業履行董事會審批程序後實施,未改制金融企業由行長(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