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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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實施,具體內容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亳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亳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爲,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工作管理,各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負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辦工作。

第四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不足部分,可申請提取同戶家庭成員(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但需徵得被提取人書面同意,並經其所在單位審覈後,按規定程序辦理提取手續

第五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但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六條單位在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在本市外就業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償還所購住房貸款本息的;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受益權的。

(八)城市低保家庭無房居住,確需支付房租費用的。

(九)發生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公積金賬戶;依照前款第(一)、(六)、(八)、(九)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提取憑證

第七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並按下列規定情形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職工進行住房消費的:

1.購買商品住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和首期付款票據原件及其複印件;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房產交易費稅票據原件及其複印件。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和縣級以上規劃部門或鄉鎮建管部門的批覆文件及其複印件。

3.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產證和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及其複印件。

(二)退休的,需提供退休批覆或退休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其複印件、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及其複印件。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在本市外就業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和外地就業證明及其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