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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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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環保安全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環保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1、 總則

1.1 爲貫徹《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落實“安全清潔生產、綜合預防爲主”的工作方針,加強公司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減少和避免安全環保事故,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防治污染,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1.3 公司應不斷改進和完善安全清潔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環保責任制度,確保安全清潔生產。

1.4 公司安全環保工作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落實企業法人或委託代理人對安全清潔生產全面負責的責任制,公司主管領導負責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1.5 公司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簡稱“安環辦”)負責安全清潔生產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1.6 公司各級領導應加強對安全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公司各級安全環保管理組織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清潔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環辦在安全清潔生產監督管理中對存在和發現的重大安全環保問題應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1.7 安環辦依照本制度對公司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實施全面綜合監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專兼職安全環保員對責任區域內的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領導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實施部門和崗位監督管理。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採取措施。

1.8 安環辦按照保障安全清潔生產的要求,監督相關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置和發放,及時購買保障安全清潔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確保貫徹執行。

1.9 公司實行安全環保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追究安全環保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1.10 公司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方面的先進工藝技術研究和先進管理手段的推廣應用工作,提高安全清潔生產技術管理水平。

2、安全清潔生產責任制

2.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具備本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清潔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清潔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2 公司法人或委託代理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並由公司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

2.2.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清潔生產責任制;

2.2.2 組織制定公司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2.2.3 保證公司安全清潔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2.2.4 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公司安全環保事故隱患;

2.2.5 組織制定並實施公司的安全環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3 公司主管領導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實施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2.3.1 安全清潔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3.2 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2.3.3 提出保證分管部門安全清潔生產投入的有效建議;

2.3.4 督促檢查分管部門的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環保事故隱患;

2.3.5 組織制定並實施分管部門的安全環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3.6 如實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分管部門的安全環保事故。

2.4 安環辦關於安全清潔生產方面的職責

2.4.1 負責安全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不斷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安全清潔生產的自覺性,落實公司安全清潔生產責任制;

2.4.2 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制訂公司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督檢查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情況,對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潔生產進行日常性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採取糾正或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公司生產環保事故;

2.4.3 提出保證安環辦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安全清潔生產投入的有效性和適宜性建議,報企管部審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4.4 督促檢查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環保事故隱患,實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環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4.5 及時並如實向公司領導和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公司安全環保事故;

2.4.6 負責建立、修訂和保存特種作業人員檔案,進行特種作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2.4.7 配合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到公司進行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對指出的安全環保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將結果報告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

2.4.8 保護公司生產經營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協助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2.4.9 實施對各分、子公司與公司對外出租房屋、出租場地和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負責與各分、子公司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與各租戶和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的工作;

2.4.10 每月定期、節假日及惡劣氣象條件期間對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潔生產進行全面巡視檢查,發現問題並及時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對暫時難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環保隱患報公司主管領導並採取應急措施;

2.4.11 參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有關安全清潔生產方面的設計方案和最終驗收的`申報工作,並對施工過程的安全清潔生產負有監督責任;

2.4.12 負責公司及相關分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和年審;

2.4.13 負責對新進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監督實施工作;

2.4.14 建立安全清潔生產檢查及處理情況檔案。

2.5 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潔生產方面的管理職責

2.5.1 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安全清潔生產法規和相關政策及公司制度和規程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部門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安全清潔生產的自覺性,落實與公司簽訂的《年度安全環保目標責任書》的工作和部門安全清潔生產責任制。

2.5.2 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督檢查本部門落實情況,對本部門的安全清潔生產進行日常性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糾正或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本部門安全環保事故,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安環辦和公司主管領導處理。

2.5.3 實施科研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與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同計劃、同佈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的“六同時”。建設項目中安全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5.4 提出保證部門實施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性和適宜性建議,報安環辦彙總,企業管理部審覈,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5.5 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環保事故隱患,配合安環辦實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環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5.6 及時並如實向安環辦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本部門安全環保事故。

2.5.7 申報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參加由安環辦組織的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5.8 配合安環辦和安全環保部門到本單位進行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對提出的安全環保隱患改進建議,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將結果報告安環辦。

2.5.9 保護本部門生產經營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並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協助安環辦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2.5.10 配合安環辦對本部門的安全清潔生產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對暫時難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環保隱患由安環辦負責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並採取應急措施。

2.5.11 配合安環辦實施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環保培訓工作。

2.5.12 確保本部門作業管理、過程控制、工藝流程、物料流轉、工位器具、搬運設備與裝置等物流的運行處於受控狀態,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有序,實現文明生產。杜絕在生產經營全過程可能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刺激性氣體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及引起內外部投訴,嚴禁未經處理偷排、丟棄廢水、廢物。

2.6 直接主管在安全清潔生產方面的管理職責

2.6.1 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清潔生產的律法規和公司制度、規程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安全清潔生產的自覺性。

2.6.2 貫徹執行國家以及公司安全清潔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監督檢查各崗位落實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糾正或預防措施,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直接上級或安環辦。

2.6.3 提出保證各崗位實施安全清潔生產投入的有效性和適宜性建議,報直接上級和安環辦審覈,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2.6.4 配合安環辦實施與本部門相關的安全環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6.5 及時並如實向直接上級和安環辦報告本部門安全環保事故。

2.6.6 禁止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2.6.7 配合安環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到各崗位進行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對指出的安全環保隱患和改進建議,應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將結果報告直接上級。

2.6.8 保護崗位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並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協助安環辦、安全環保部門進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2.6.9 配合安環辦實施對新進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環保培訓工作,並將各項教育培訓情況填寫在《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紀錄》卡上。

2.6.10確保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有序,實現文明生產。防止污染物泄漏,嚴禁未達標處理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環境有害物。

2.7 公司按法律規定應當具備的安全清潔生產條件投資經營,由安環辦提出年度投入預算草案,報企業管理部審覈,並納入公司預算,予以保證。

2.8 公司各級領導及安全環保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所從事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環保知識與管理能力。

2.9公司對接觸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的教育培訓;對接觸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員應安排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2.10 各分、子公司在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時,應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術特性,設計人員、工藝技術人員和設備供應商在作業實施前應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安全。

2.11公司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由項目負責人審查建設項目設計人、設計單位安全環保設施設計資質和能力,建設項目設計人、設計單位應對安全環保設施的設計負責。安環辦應根據公司的要求,配合設計人或設計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安全環保設施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獲得審查部門和審查人員的同意後方可施工。

2.12公司通過招標、競標、議標等方式選定的施工單位應按照批准的安全環保設計方案施工,確保符合項目安全環保性能。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產或使用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應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組織對安全環保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組織驗收的部門及參加驗收的人員應對驗收結果負責。

2.13安環辦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2.14 各分、子公司向顧客提供的設計、開發、生產、安裝、交付和服務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環保標準;各分子、公司的採購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環保標準;公司購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環保標準。

2.15對各分、子公司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運輸工具,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專業生產單位採購,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測量和試驗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2.16 國家對嚴重危及安全環保的工藝生產設備及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各分、子公司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環保的工藝生產設備和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並由安環辦實施監督管理。

2.17 運輸、儲存、使用或處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物品應按照公司有關安全環保規定執行。

2.18 公司各級領導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教育和督促員工嚴格執行公司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進行三級教育時應向員工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2.19 公司應爲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員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20 公司及各下屬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房屋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清潔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發包或者出租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房屋,其安全生產工作由安環辦統一協調管理,簽訂《安全協議書》,並實施監管職能。

2.21 各分、子公司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主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3、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1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載明保障員工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並依法爲員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相關事項。

3.2 員工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公司的安全清潔生產提出建議。

3.3 員工有權對公司安全清潔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按照組織程序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公司各級領導不得因員工對公司安全清潔生產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4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公司不得因員工在上述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但從事特殊職務工作的員工除外。

3.5因安全環保事故受到損害的員工除享有工傷社會保險權利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責任人或責任主體提出賠償要求。

3.6員工的責任和義務

3.6.1 員工作業過程中應遵守公司的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3.6.2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3.6.3 接受公司組織的安全清潔生產教育培訓,自覺學習國家關於安全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及公司有關制度。員工從事的崗位應具備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環保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安全環保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6.4 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直接上級和安環辦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3.6.5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並定期接受特種作業的培訓。

4、宣傳和教育培訓

4.1 安環辦每月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分析公司安全環保形勢,學習貫徹有關文件精神,針對問題制定改進措施並予以落實。

4.2 安環辦應利用公司各種會議對主管負責人和員工進行安全環保教育,及時通報公司內部安全環保情況,佈置落實安全環保工作。

4.3 安環辦應利用公司信息網絡、板報、橫幅等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清潔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

4.4 公司各級領導應充分重視公司及部門安全清潔生產工作,帶領員工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按照安環辦的要求落實對員工安全清潔生產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安全環保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5.1 各分、子公司對負有安全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安環辦人員、安全主任、專兼職安全員等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5.2 安全環保監督檢查不得影響各分、子公司的正常科研、生產經營活動。

5.3 安全環保監督檢查人員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5.4 安全環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紀錄在《安全環保檢查記錄臺賬》上,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安環辦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5.5 當事故隱患或者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環保制度的行爲在本單位內部得不到妥善解決時,公司各級領導及員工均有權向上級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6、安全環保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6.1安環辦、各級主管人員、公司的保安隊伍,爲公司應急救援組織成員。應急救援組織的教育培訓、管理協調和救援調度由安環辦負責,並依託120(醫療救護)、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會應急救援組織開展工作。安全器材和設施應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工作和使用。

6.2 各單位發生安全環保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直接上級,直接上級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同時如實報告安環辦和公司主管領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報。不得故意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6.3 安環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公司領導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處理並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報。公司各級員工應配合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7、獎勵和責任處罰

7.1 公司對認真執行國家安全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司有關安全環保制度,改善安全清潔生產條件,無安全環保事故發生,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參加搶險救護,使公司聲譽、財產和人員免遭損失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7.2 對玩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領導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7.3安環辦負責各個分子公司安全、環保的協調管理,安環辦享有檢查報告權、考覈權及行政處理建議權等。公司全體員工應認真履行本制度規定的職責,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安環辦可建議其限期整改,如未整改或執行不力,視情節輕重,經分管副總審批後,可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罰款、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相關經濟處罰原則如下:

7.3.1 部門存在安全環保隱患,經上級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或安環辦指出後不及時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對部門經理處以 1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7.3.2 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的,對公司主管領導處以500元罰款,對部門經理、安環辦主任處以500元罰款,對安環辦主管人員處以 200 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罰款;

7.3.3 由於存在安全環保隱患或安全環保事故使公司受到政府處罰的,其罰款由責任部門承擔,安環辦承擔連帶責任,並對主管領導和安環辦主任處以 500 元罰款,安全主管人員處以 200 元罰款;

7.3.4 未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未按本制度規定如實告知員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或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應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7.3.5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 500元罰款;

7.3.6 上述個人罰款由安環辦通知人力資源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對各分、子公司的罰款由安環辦通知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7.4公司員工不服從管理,違反公司安全清潔生產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和其他相關制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給予50-100元罰款,由安環辦通知人力資源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 附則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在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