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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安全保衛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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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博物館安全保衛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博物館安全保衛管理制度範本

博物館安全保衛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博物館是文物、標本、資料的主要收藏處所,是國家必須嚴加防護的要害部門之一。爲了確保文物標本安全,保證博物館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更好地發揮博物館的宣傳教育作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爲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逐級安全崗位責任制,加強內部治安管理,積極推進綜合治理。

第三條本規定由博物館的行政領導組織實施,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四條博物館行政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安全保衛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機關有關的規定和部署。

二、加強對保衛工作的領導。要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全館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三、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發動並依靠全館職工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四、定期聽取安全保衛工作彙報,組織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的執行情況。每逢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會同公安機關進行全館安全大檢查,發現隱患,認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和案件,應及時果斷處置,查明原因。對保護文物有功人員和失職人員給予獎、懲。

第三章 保衛組織

第五條中央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博物館和藏品較多的地、市博物館,應設立保衛處、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館,應設保衛股或專職保衛幹部。

博物館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含技術安全設備管理人員和巡邏人員)總數應占全館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點分散的博物館可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備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必須保證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並根據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

第六條博物館保衛組織要認真招待國家有關保衛處、科任務的規定。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安全保衛工作的實施意見,報請館領導統一部署。

二、監督檢查本單位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公安機關有關規定部署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危險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當場制止。

三、經常檢查整頓包括開放路線在內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況,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重要內外賓客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制訂防盜、滅火的應急方案,半年組織一次演習。發生案件、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查原因,組織偵破,對失職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單位負責人對失職人員包庇姑息的',保衛幹部有權向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如實反映情況。

五、積極參與對新建、擴建、改建施工項目設計方案中安全防範部份的審查,並監督實施和竣工的驗收。

六、經常瞭解要害部位人員的情況,發現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議領導妥善調整。

第四章 重點要害部位

第七條爲了貫徹“預防爲主,確保重點”的方針,博物館應研究確定本館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實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重點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庫房、展廳、修復室等。

二、容易發生火災部位,如化驗室、配電室等。

三、機要部位,如人事檔案室、控制室、文獻資料室等。

第八條確定重點要害部位由館領導批准,並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重點要害部位確定後,有關主管部門要發動職工討論制訂安全保衛措施,加強對職工的審查。保衛組織協助實施,檢查落實,建立要害部位檔案。

第五章 防盜

第九條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崗位責任制爲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防盜措施。各級負責人要經常檢查,監督落實。

第十條文物庫房、展廳和其它存放文物場所的建築必須堅固,門窗尤須保險可靠,並安裝報警器。凡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禁止存放文物。技術安全設備不夠完善的展廳,不得陳列一級品文物。

第十一條凡收購、登記、鑑定、編目、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交換文物,必須制定嚴格,手續完備。文物保管人員應相對穩定。管理文物總帳人員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應對一、二級文物進行清理查覈。

第十二條凡文物庫房搬遷、修整,文物巡迴展出,館內展覽布陳、撤陳期間等均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專人負責,保障安全。

第十三條新設展室或文物巡迴展出,事先須經保衛組織(重要的展出須報請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無保證的,不準展出。

文物巡迴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館外鑑定或調撥、交換,應派專人護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級別。特別重要的,應請求當地公安機關派幹警押送。

第十四條展廳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值勤時,必須忠於職守,不得擅離崗位,發現可疑跡象,立即報告領導。

認真做好開館前和閉館後的文物檢查和清館淨場工作,填寫安全檢查記錄或交接—班登記。切實加強閉館期間的警衛巡邏和幹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條對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築,要及時處理,並重點加強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條博物館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頒佈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第十七條博物館應建立由館領導爲主要負責人的防火安全組織,全面負責全館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幹部,組織羣衆性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八條在防火安全組織領導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博物館保衛組織要根據本館具體情況,明確消防重點,制訂防火制度和滅火方案,配備滅火器具和報警設施,進行安全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追查發生火災的原因,並加強對消防幹部和義務消—防—隊的領導和訓練。

第十九條增設、更新文物庫房和展廳的陳列櫃、架,要逐步改用金屬櫃、架。

第七章 技術預防

第二十條博物館要對文物庫房和陳列室安裝必要的防盜報警設備,並要因地制宜,制訂技術防範規劃。

第二十一條選擇技術安全設備,應經過公安部門鑑定或經其它單位使用證明性能良好,並根據本館的自然環境和具體條件,選擇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一般應使用兩種或多種報警設備,形成點、線、面、空間綜合報警系統控制網,有條件的應安裝電視攝影、錄像裝置。

第二十二條技術安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和安裝的部位,電纜的走向,信號的使用及值班人員的工作規律等,均屬機密,不得泄露,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控制室應儘可能選在控制設備的中心,必須隱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應注意防火、防塵、防潮、通風。設專線供電。應有備用電源和專用通訊工具。

第二十四條技術安全設備較多的控制室,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和使用。值班員必須熟悉機器性能、信號使用和對緊急情況的鼾。要堅持雙人值班,建立嚴格的值班登記制度。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並注意培訓專門的技術人才。

第八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對在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成績顯蓍,有下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揚、獎狀、獎金、晉級、提職和記功:

一、安全措施落實,忠於職守,全年未發生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主動發現防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發生案件、事故者;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顯著貢獻者;

四、爲保護國家財產,與犯罪分子和自然災害鬥爭中奮不顧身的有功人員;

五、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對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負責,全年未發生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政紀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凡因對安全保衛工作不重視,對重大隱患不積極整改,或有條件安裝報名設施而不予安裝,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盜或發生事故者;

三、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不堅持原則,發現重大問題不請示彙報,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對文物被盜、損壞、丟失等情況,隱匿不報者;

五、以權謀私、倒賣文物者;監守自盜者;內外勾結作案者;

六、知情不舉,窩贓、銷贓者。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博物館。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原有規章制度如與本規定相違背的,即行廢止。

博物館安全保衛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促進全省文物保護單位及博物館紀念館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建設,規範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調試與維護工作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的決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號)、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物博發[20xx]044號)、《安全技術防範工程技術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348—20xx)等有關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以及屬於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等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依據公安部2002年3月25日發佈的《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一級風險單位爲國家級或省級博物館;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單位;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單位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級風險單位爲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館;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三級風險單位爲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館;有藏品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四條一級風險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經省級文物行政主管機關審查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級風險博物館紀念館的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經省級公安行政主管機關審查後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二、三級風險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機關審覈;二、三級風險博物館紀念館的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由省級公安行政主管機關審批。

第五條文博單位系國家重要、要害部門,其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屬隱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據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物博發[20xx]044號)和公安部《關於外商獨資企業從事安防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公科[20xx]16號)規定,外商獨資企業不得介入文物系統三級風險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設計、施工、調試、維護工作。

第二章資質資格條件

第六條承擔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建設的單位應具備下列資質和資格:

(一)具有省級及以上公安行政主管機關技防部門頒發的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登記備案書;

(二)具有省級及以上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三級及以上資質;

(三)具有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建築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叄級及以上資質;

(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企業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500萬元;

(五)具有高風險五大類(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銀行營業場所、重要物質儲存庫、民用機場、鐵路車站)工程業績;

(六)具有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具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承擔二、三級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資質與資格條件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機關審覈。

第三章工程實施

第七條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建設由建設單位填報《湖北省文博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立項申請表》,由縣級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立項初審意見,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機關覈准。

第八條建設單位根據省級文物行政主管機關的核準意見,編制設計任務書,委託三家及以上設計單位編制方案設計文本。設計方案評審工作的組織按管理權限分級負責。

第九條設計方案評審專家須在省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及以上組成。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蔘加方案評審,同級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第十條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專家評審確定的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履行申報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根據設計方案或經費預算控制數的批覆意見,向同級財政政府採購部門申報設計、施工、調試、維護一體化的政府採購計劃。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採購中心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採購計劃下達函》的批覆意見組織招標,評標專家須在省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及以上組成。建設單位依據招標結果和優化設計方案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根據合同約定條款,建設單位向同級財政政府採購部門申請合同確認,支付工程資金。

第十四條承接一級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單位向省級公安行政主管機關報送項目建審材料,承接二、三級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單位向屬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機關報送項目建審材料,憑《湖北省安全技術防範工程施工、安裝批准書》進場施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單位是直接涉及國家利益、安全的高風險類部門,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的決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號)第十七條規定,承接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單位在施工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保密合同。

第四章竣工及驗收

第十五條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竣工後,試運行30天期滿,根據《湖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機關技防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公安行政主管機關技防部門委託國務院公安部門在省內授權的檢測機構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申報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依據檢測報告,提交驗收材料。公安機關受理申請材料後,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安全技術防範工程驗收合格,由省級公安行政主管機關發放《湖北省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合格證》,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即可投入正式運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至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