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第三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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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第三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章程

  序 言

濟南第三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前身爲原濟南第二十五、四十八中學。濟南第二十五中學始建於1958年,1981年試辦職業教育, 1983年更名爲濟南第六職業中學。濟南第四十八中學始建於1968年,1981年試辦職業教育,1983年更名爲濟南第三職業中學。1985年濟南市教育佈局調整,兩校合併成立濟南第三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學校秉持“以人爲本,和諧發展”的辦學理念,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能人才,努力建設人才培養特色名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爲濟南第三職業中等專業學校,英文名稱爲:Jinan No.3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學校法定住所爲:濟南市天橋區聚賢街78號。學校設順河校區、山大北路校區、玉函校區。順河校區位於濟南市天橋區聚賢街78號;山大北路校區位於濟南市歷城區山大北路42號;玉函校區位於濟南市市中區玉函路67號。學校網址爲:。

第三條 學校隸屬於濟南市教育局,經濟南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學校實行全日制教育形式,實施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基本學制爲三年。

學校以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爲主,同時根據國家政策、學校辦學條件和社會人才需求情況,適當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等非學歷教育,爲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終身教育。

第四條 學校設置財經商貿、旅遊服務等專業大類。根據國家需求、經濟社會發展和辦學條件,依法設置和調整大類專業。

學校主動適應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根據審批部門覈定的辦學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制定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招生工作。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以立德樹人爲根本,以服務發展爲宗旨,以促進就業爲導向,按照“依類設班、按需設課、興趣教學、特色引領、學分評價、全面發展”的辦學思路,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培養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

第六條 學校堅持面向市場,主動適應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加強對外合作交流,形成外部關係協調、職教特色鮮明、職前職後貫通、產教融合的辦學格局,創建現代化一流職業學校。

第七條  辦學理念:以人爲本,和諧發展

教育理念:讓走進三職專的每一位學生享受最適合的教育

管理理念:管理就是服務,管理以指導爲本

學風:樂學、善思、勤勉、求真

教風:厚德、博學、嚴謹、求實

校風:開放、多元、團結、奮進

校訓:“自”、“愛”、“勤”“學”

第八條 學校校徽:整體爲綠色,象徵着生機盎然、充滿生命活力。中央三個圓形,代表三職專的“三”,下方筆尖和書本代表學生勤奮學習、廣學知識、勤練技能,三個圓和筆尖整體形象的可以看成是一個人形,象徵着學子亭亭玉立、氣質高雅,在書海中翱翔。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機制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定學校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內部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的競聘工作;

(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學校建立黨委,黨委在學校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黨委的主要職權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加強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四)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羣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五)其他需要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行政管理、教學管理、教育管理、後勤保障等內部管理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行政、黨委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通過校長辦公會、黨委會等形式對學校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項。會議成員一般爲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定期召集並主持。

黨委會研究決定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會議成員爲學校黨委成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定期召集並主持。

學校行政辦公會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是交流信息、處理校務、解決問題的重要形式。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會議成員爲校級領導和中層幹部。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對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其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財務工作報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等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重大規章制度、措施和辦法;

(三)審議決定與教職工關係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項;

(四)民主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羣衆組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爲羣衆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衆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七條 學校與行業企業緊密合作,整合社會資源,加強專業建設和教學指導,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運用調解、申訴等爭議解決機制處理學校內部各種利益糾紛。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