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訓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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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甲方:,爲具有合法招生辦學資質的培訓機構。
  
  乙方:,爲合法享有公民權的個人。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攜手合作,一起爲有內訓需求的客戶(後續簡稱需方)提供服務。爲使合作順利進行、雙方權益得到法律保障,特訂立以下條款,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具有合法招生、辦學或培訓的許可資質,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機構的機構介紹、演示膠片、開課計劃等信息,要準確和嚴謹,不存在任何諸如專利、版權等方面的爭議,並且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2、甲方與需方的實際合作情況,甲方有義務如實通報乙方,並配合乙方與需方覈對。
  
  3、協議簽定後,乙方給甲方進行宣傳。
  
  4、乙方應在需方有興趣與甲方聯繫後,及時將他們的聯繫方式等信息告知甲方。
  
  二、支付與結算:
  
  1、乙方向甲方提供需方聯繫方式等信息後,若甲方最終和需方達成合同並執行了,甲方給予乙方佣金2000元/人作爲中介報酬。(課程費用爲10000元/次,講師及工作人員食宿費、交通費等由需方承擔)。
  
  2、甲乙雙方的結算辦法爲:甲乙雙方確認需方報名成功,按不同的情況處理:需方向甲方付款的,甲方應在與需方培訓執行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約定的佣金,乙方向甲方出具相應金額的發票;需方向乙方付款的,乙方應在需方付清全額款項後,將扣除乙方佣金後的款項支付給甲方,甲方應開具相應收款發票給乙方。
  
  3、由收款方向學員開具相關收款發票或者憑證。
  
  三、其他條款:
  
  1、需方對甲方服務承諾提出異議或申訴(如授課質量與承諾不符、延遲開課時間、中途無故停課或課時不足等),由甲方負責協商解決,乙方概不負責。
  
  2、對合作過程中出現客戶重複的情況,雙方依照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友好解決。
  
  四、合同簽訂與違約:
  
  1、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1年。自_2009年月日至_2010年月日終止。傳真簽章也有效。
  
  2、本協議若有修改,雙方可另行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以及附件與本協議具同等之法律效力。
  
  3、雙方因合同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濟南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代表:        曹山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卡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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