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生育保險法:赴港生子不得報銷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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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出臺並將於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新《辦法》首次明確規定,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生育等情況將不予支付醫療費,同時還擴大覆蓋範圍、上調繳費比例、提高待遇標準,並簡化了支付手續。

溫州生育保險法:赴港生子不得報銷醫療費

此次出臺的新《辦法》,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0.6%上調到0.8%。同時,新《辦法》擴大了覆蓋範圍,增加了國家機關、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此外,職工就業配偶也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補貼。

市人力社保局工傷生育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中,首次明確規定了女職工出國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此外,女職工領取結婚證前終止妊娠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貼、

需提醒的是,新《辦法》發佈前已參加生育保險並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繼續按原文件執行。

《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新調整

●調整享受待遇條件

原辦法:職工在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需已按規定參保並連續繳費6個月。

新辦法:將參保並連續繳費調整爲12個月,並要求職工申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保險關係需處於存續狀態。

●調整保險待遇標準

1、享受生育津貼的時間有調整。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人工終止妊娠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享受的生育津貼由原來的90天增加到98天;

妊娠4個月(含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人工終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貼由原來的50天調整爲42天;

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的生育津貼由原來的30天調整爲15天。

2、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醫療費補貼有調整。

妊娠3個月以下終止妊娠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醫療費補貼由原來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醫療費補貼由原來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醫療費補貼由原來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醫療費補貼有原來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助娩產的,醫療費補貼由原來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補貼由原來的50元提高到70元。

3、新增可支付醫療費。

新《辦法》新增了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因生育併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4、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有變化。

調整後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調整申領待遇時限

申領時限從原來的產後或術後3個月延長至產後或術後1年,以方便參保人員(特別是回鄉生育的新溫州人)申領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