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失業保險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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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勞動部門統計,1997年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爲3.1%,截止1997年底,全年下崗無業人員和登記失業人員約1000萬人,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問題與對策。1998年還將分流企業富餘人員300萬人,預計到2000年全國下崗失業人員將達到1600萬。

關於我國失業保險的問題與對策

失業,這個人們諱莫如深不敢面對的問題,終於擺在了我們面前。多年來,我們把失業視爲資本主義社會的“專利”,認爲社會主義社會不存在失業。其實,失業作爲一種經濟現象,與社會制度無關,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不可避免的產物。目前我國企業職工大量下崗失業的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就業體制和就業政策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長期以來重複建設、盲目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結果。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經歷這樣一個歷史過程。有人說,既然我們選擇了市場經濟,同時就選擇了失業。我們現在要做的是正視失業,進一步建設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把失業所帶來的負效應減少到最低限度。

何爲失業保險?所謂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爲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財經會計論文《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問題與對策》。其核心內容是社會集中建立失業保障資金,分散失業風險,保障暫時處於失業狀態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並通過失業培訓,促進失業者儘快再就業。這種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進就業。正因其這兩大功能,人們又稱其爲失業現象的“減震器”和“安全網”。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開始於1986年,並先後製定了兩部有關法規,一是1986年10月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二是1993年4月發佈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原有《暫行規定》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應該說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至今,在對社會失業人員發放失業救濟和促進再就業等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着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在很多方面顯露出不足,對其進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問題。筆者擬就以下三方面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如何改進失業保險資金的籌措並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一大問題。

《規定》中指出,失業保險資金的來源有: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和國家財政補貼。可見失業保險資金主要由企業和國家兩方負擔。98年6月國務院在《關於切實作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險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把職工個人也列爲失業保險資金的籌措對象,變原來的兩方負擔爲企業、國家、個人三方負擔。這種做法在增加失業保障資金來源減輕企業負擔的同時,提高了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

但目前失業保險資金的籌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難,許多企業不理解失業保險制度,認爲失業保險是“一平二調”、“劫富濟貧”。並以各種方式拖欠、抵制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出現了類似少報職工人數或工資總額等“失業保險漏稅行爲”。這些現象的出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當事人認識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與目前採取的統一費率制不無關係。

在《規定》中指出,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是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1%,從98年開始國家將這一費率提高到3%,其中企業繳納2%,個人繳納1%。失業保險金的繳納費率由政府統一規定,無法體現企業失業率和其保險費繳納之間的關係,對效益好失業率低的企業來說,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所以這些企業常常把繳納保險費看作是對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的無償補貼,使得這些企業不願參加統籌失業保險,即使參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險費。而反觀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統一費率無疑助長其懶惰與依賴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