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四川阿壩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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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四川阿壩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問題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國家和省的.《失業保險條例》)均對參加失業保險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應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人民教師屬事業單位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關於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問題。國家和省的《失業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是承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我州於2011年出臺了《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失業保險州級統籌實施辦法》(阿府辦發〔2011〕61號)。《辦法》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州本級、各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屬地參保單位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州本級、各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制定月徵繳計劃,按月或按季徵繳失業保險費。各縣徵繳的失業保險費,在每月25日前全額劃到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於月底前將全州徵繳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全額劃轉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關於您所反映的出具票據問題。《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因此,失業保障經辦機構在收取失業保險金時,向單位出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不再向個人出具相關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