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康繳納失業保險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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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繳納2014年基本養老保險費

關於安康繳納失業保險費的通知

失業保險費有關事項的

通 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陝西省稅務徵繳社會保險費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我省社會保險費徵繳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我市2014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徵繳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個人繳費按比例優惠但延後要加利息

2014年,我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按七檔優惠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即按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100%七檔優惠比例繳費,由個人根據本人經濟狀況自主選擇確定繳費檔次。

依照有關政策規定,2014年度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正常繳費時間延長至10月31日,11月1日以後繳費的將按政策規定加收利息。

二、繳費單位和個人應及早申報繳費

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使用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省駐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時到所在地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覈定應繳費額,並及時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爲了節省繳費支出,方便繳費人就近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覈定以後,可就近選擇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各營業網點或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繳費。

三、未參保單位應當及時參保繳費

爲了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沒有參保的各用工單位應當及時到所在地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並依照經辦機構覈定的應繳費額,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四、注意繳費覈定和徵繳時間

爲保證賬戶結算記賬的需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2014年度繳費覈定業務截止時間爲12月15日。12月25日以後,地稅部門不再辦理收繳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業務。

特此通告。

  安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安康市地方稅務局

  安康市養老保險經辦處

  安康市社會保險經辦中心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