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全文最新

學識都 人氣:3.07W

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全文最新

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 單位和職工應依法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失業人員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是承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每年至少應向社會公佈一次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

第七條 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按月或按季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八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九條 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單位,按照單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

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按前兩款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其工資總額應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覈定。

第十條 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繳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失業保險費繳費記錄,記載單位及職工實際繳費情況。繳費單位、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一條 解散、關閉、破產或者被撤銷的單位,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加清算。?

依法破產終結或者被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法人登記的單位,當月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以設區的市爲單位統籌;民族自治州可以州或縣爲單位統籌。實施統籌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各市、州應將當年依法應徵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8%,按季度向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上繳比例。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婦女生育補助金;?

(三)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卹金;?

(四)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六)銀行代收失業保險費和代發失業保險金的手續費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需的費用;?

(七)國務院規定或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職工失業後,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在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將失業人員檔案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覈。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有關材料,在6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有關證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審覈確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期限,並予以公佈。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

(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職工本人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及辭職、自動離職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

(三)被判刑監禁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第十九條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爲其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

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爲3個月;2年以上不滿3年的爲6個月;3年以上不滿5年的爲12個月;5年以上不滿8年的爲15個月;8年上不滿10年的爲18個月;10年以上的爲24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佈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與頒佈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以及財政補助經費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佈前從1986年起計算的單位的續存時間和職工的連續工齡視爲該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與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佈後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按照規定繳費的實際時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