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新的失業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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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爲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以下是本站社保網爲大家準備的海南省最新的失業保險條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海南省最新的失業保險條例

  海南省最新的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城鎮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鎮下列人員:

(一)企業、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

(二)按規定不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

(三)國家機關及按規定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機關、單位中籤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四)部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五)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本條例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條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和培訓等就業服務相結合,有關部門應當向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組織培訓,爲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五條 設立失業保險基金,其來源包括: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從業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

(四)與失業保險繳費相關的滯納金和罰款;

(五)財政補貼;

(六)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其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從業人員本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爲扣繳。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佈本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從業人員監督。

從業人員不以月工資方式獲取勞動報酬的,按其月實際收入作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用,個體經濟組織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成本。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事業經費中列支;

屬財政差額撥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經費中開支。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後,發給失業保險登記證件。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 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地方稅務機關覈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以及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有關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繳費情況,並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彙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自治縣統籌。各市、縣、自治縣按當年徵繳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0%上交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供全省調劑使用。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髮生收不抵支時,由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審批,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未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年檢合格手續的用人單位,有關登記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年檢合格手續。在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或者社會團體註銷登記手續時,必須先審覈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失業保險關係終結書。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有權覈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但應當爲用人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有關資料進行覈查。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範圍:

(一)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