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高考不應將社保年限作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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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大法學院教授張千帆以快遞的方式向國務院、教育部以及北上廣的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了異地高考建議方案。該方案由30名專家學者聯合簽名,提出隨遷子女高考應以3年或4年連續學籍爲主要條件,不應該在社保年限等問題上設置高門檻。

異地高考不應將社保年限作爲必要條件

建議書指出,8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對隨遷子女的認定條件、父母條件等方面的規定都比較籠統,爲各地落實相關政策留下了諸多空間和不確定性,所以才催生了這一份建議書。

學籍年限建議

有關資格認定應該緊緊圍繞隨遷子女在當地考試和錄取的需要,而不是其父母的工作性質、收入、住房等非直接相關條件。

京滬可需4年連續學籍

建議的第一條就提出,要以隨遷子女就學年限作爲認定升學考試資格的主要條件。制訂方案的首要目標應當是爲了保護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有關資格認定也應該緊緊圍繞隨遷子女在當地考試和錄取的需要,而不是其父母的工作性質、收入、住房等非直接相關條件,因而不應依據這些不相關條件對隨遷子女的升學考試資格採用打分等評價方式。

建議書中提出,對於一般省市,隨遷子女在父母經常居住地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至高中畢業有3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即可以在當地參加高考和錄取。對於京滬等外來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考慮增加一年與義務教育的銜接;隨遷子女至高中畢業有連續4年以上就學記錄的,即可在經常居住地參加高考和錄取。

建議書還建議,初中畢業在中考前有連續一年就學記錄的,即可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錄取。據我們瞭解,一般有了義務教育就讀的要求,很可能就整個義務教育都是在流入地接受的。張千帆介紹。

家長條件建議

對父母資格認定應當和隨遷子女就學年限基本接軌,而不應顯著高於隨遷子女的就學年限要求。

社保不應作爲必要條件

爲了保證異地高考政策不被高考移民鑽了空子,在國務院出臺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出臺辦法,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資格認定。建議書指出,對父母資格認定應當和隨遷子女就學年限基本接軌,而不應顯著高於隨遷子女的就學年限要求。進城務工人員夫婦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證明的,其子女即應當被認定爲隨遷子女並允許在當地入學。常住證明包括工作證明(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單位出具證明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和居住證明(租房合同、房產證、暫住證、水電費收據等任何一項)。

社保年限要求成爲了很多隨遷子女家長擔憂的因素。建議書提出,社會保險證明不應獨立作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因爲全民社保只是近年來纔在全國逐步推行,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銜接的現象,京滬等地則長年不允許衆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參加社保。在這種情況下,將社保年限設定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條件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要求提供社保證明的目的是體現進城務工人員對當地的貢獻,那麼納稅記錄是更適當的證明;如果這一要求的目的是體現進城務工人員長期在當地工作和居住的意向,那麼可以要求他們在當地參加社保並提供證明,但不應要求參保年限。

不要對務工人員分等級

對於《意見》中提到的城市功能定位、產業結構調整等考慮,學者們認爲僅適用於未來城市發展規劃的制定,而不能適用於現有的隨遷人口認定。各地制定的高考方案應當統一解決現已存在的隨遷子女升學問題,而不能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等極其模糊的標準將現有進城務工人員分爲三六九等,否則必然在現有隨遷子女當中人爲製造新的歧視。只要進城務工人員符合工作年限和居住年限要求,就應當允許其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考試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