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傷定性:怎樣纔算是工傷?

學識都 人氣:3.28W

工傷定性:怎樣纔算是工傷?

案例分析工傷定性:怎樣纔算是工傷?

在工傷事故處理中,核心問題是“定性”問題,即勞動者受傷或患病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碰到一些模棱兩可,視是而非的工傷情形,有人說是工傷,有人說不是,那麼到底該如何判定呢?如何準確理解法律規定中的”三工“因素、幾種屬於/視同/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案例說明

例1:員工甲上夜班,打開水從車間經過。因交接有問題,主管要求到車間覈對工作事宜。交接後,返回宿舍提水時,不小心打翻了開水,把腳燙傷。事後,在行政的合理安排下,及時治療好了員工甲的傷事。事後,甲所花醫藥費用566.50元,休息七天時間。甲要求爲工傷處理,主管同志申請。但經HR調查後爲事後反宿舍洗澡時不小心受傷。按《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確定爲工傷。雖經總經理確保視爲工傷處理。但依案例分析爲“模棱兩可”。

例2:主管乙因車間機臺設備損壞,需一重要零件,下單給採購:要求立刻購買。因事發突然,採購人手無法立即外出採購。主管乙一氣之下,自己外出採購。外出時,因有事——求成過急。返回途中,不幸發生車禍,撞傷他人。花費一定的醫療費用與索賠。乙認爲該事件,自己應該按外出工幹,屬工傷處理。HR分析:

1、乙視爲工作認真,但意外是由自己造成的;

2、且採購沒要求乙自行採購,視爲個人行爲;

3、外出採購時,因心有不滿意且個人行爲居多。

雖總經理也視字這工作處理,但還是“模棱兩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