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聘用期內工傷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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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員工聘用期內工傷案例評析

馬亮退休後經朋友介紹,被一家汽車修理公司聘用.雙方沒有辦理任何聘用手續,只是口頭約定公司每月給馬亮800元。20XX年3月的一天,馬亮受公司指派,搭乘公司工具車前往外地某客戶處檢修豐輛。途中因對面一輛貨車違章發生車禍,公司工具車司機當場死亡,馬亮左腳被壓斷。事故經公安交通部門認定爲貨車司機負主要責任。馬亮出院後,向汽車修理公司提出申請勞動鑑定傷殘等級並享受工傷事故待遇的要求,被公司斷然拒絕。公司認爲,馬亮爲退休人員,雖被公司短期聘用,但其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不能享受正式工才能享受的'有關保險待遇,並強調,公司裏類似馬亮這樣的退休返聘人員很多,都不享受類似待遇。如果馬亮要申請勞動鑑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應向其原單位提出.

馬亮在多次申請無果後,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汽車修理公司負責爲其申報工傷鑑定,並按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按照規定,馬亮被汽車修理公司返聘後應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實際上雙方並無聘用合同,對此,汽車修理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應負主要責任;其次,有關法規明確規定,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應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汽車修理公司作爲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再次,從這起事故看,馬亮受指派搭乘公司工具車前往外地檢修車輛,應視作因工隨車外出,其間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按規定應認定爲工傷。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仲裁委做出裁決,汽車修理公司爲馬亮申請勞動傷殘等級鑑定,並按傷殘等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評析】

本案與其他工傷事故處理的最大差異在於,當事人馬亮不是汽車修理公司正式職工,而是退休返聘人員。汽車修理公司以爲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是在職職工享受,而聘用人員則不能享受。他們在聘用人員時只知支付工資而不懂還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一些單位往往把危險的活讓聘用人員幹,或許這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修理公司看來,馬亮系退休人員,出了事故應由原單位負責。實際上,對於這一問題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得清清楚楚,並無多少疑義。本案中企業經營者對工傷保險法規如此生疏,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作爲退休返聘人員,馬亮在本案中也有教訓可以汲齲一是在被聘用時應要求聘用方簽訂聘用合同;二是在簽訂聘用合同中要明確醫療、工傷事故待遇等條款,免得將來出了問題時扯皮。

[政策法規參考]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發[1996]266號)第48條第3款: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額》 (勞辦發[1996]28號):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爲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