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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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新政策中,對上海市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工作進行了全面佈置,其中城鎮無保的老人也能領取養老金,喜獲“託底”保障,實現了老有所養。

  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爲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做好本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施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按照中央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同時結合上海實際。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實現本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本市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照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爲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

(二)政府補貼

1.區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繳費標準,對應的繳費補貼標準爲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

2.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3.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區縣政府爲其代繳部分或全部的養老保險費。城鎮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標準按照每年900元確定,本人按照繳費標準的5%繳費(領取城鎮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的人員除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400元,其餘部分由區縣財政代繳。

城鎮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標準可適當提高,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具體辦法,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其他

個人繳費標準和繳費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本市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本市爲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區縣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參考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爲400元(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其基礎養老金增加10元。

基礎養老金由市(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區縣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爲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本市城鎮居民,年滿60週歲,繳費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八、待遇調整

建立本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本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在國家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時同步調整。國家不調整時,根據本市養老金調整情況適時調整。

九、喪葬補助費

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後,其家屬可以領取標準爲3600元的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喪葬補助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十、基金管理

本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覈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政府補貼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一、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覈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情況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羣衆監督。

十二、經辦管理服務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本市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方便居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參保信息查詢。

根據國務院關於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本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區縣政府確定區級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具體受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三、相關制度銜接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統一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範圍,鎖定人員,待遇享受按照就高原則處理,原待遇高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部分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與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費政策的銜接,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制度的銜接,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已年滿60週歲的人員戶籍遷入本市後的參保政策,待國家有關政策出臺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本市的具體辦法。

被徵地人員、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配偶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四、組織領導

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區縣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區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覈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具體實施等工作。要注意研究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遇有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十五、輿論宣傳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新聞媒體積極參與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鼓勵長期繳費。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未從業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並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本實施意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爲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