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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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爲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015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細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細則:繳費最高可達2000元

2月26日,國務院公佈了“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併實施,並 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也調整爲12個檔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 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當日,瀋陽晚報記者從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瞭解到,遼寧省將根據國家規定對繳費檔次進行適時調整。

繳費檔次增1500元和2000元兩個檔

在“意見”中明確,在個人繳費上,今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 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 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參保者跨地區轉移可申請繼續參保

按照“意見”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 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 險關係不轉移。

任務目標:“十二五”末,新農保、城居保完成合並

“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參保範圍:年滿16歲城鄉居民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領取條件:年滿60週歲、繳費滿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 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 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