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居民養老保險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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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關乎到大家的晚年生活能否無憂,那麼鎮江的養老保險政策有哪些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鎮江居民養老保險新政

一輩子沒繳納過養老保險,退休後也能領取養老金嗎?記者昨天從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鎮江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元旦實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鄉養老保險實現同人同城同保障,人人享有養老金。從來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的市民每月可領取一份基礎養老金,被徵地農民的養老金也因之“水漲船高”,每月最少可領取776元,較之前增加105元。

《辦法》將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分爲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放金額爲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對於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依法繼承,並可享受喪葬補助金。

據市人社局養老保險處處長周正清介紹,《辦法》有三大優點。一是統籌管理,不分城市、農村,真正做到了“同人同城同保障”。二是激勵,將我市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個檔次。100元的繳費檔次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由市、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全額代繳,其他繳費檔次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多繳多得。三是實現了普惠,以前政策規定只有市區累計15年以上戶籍、年滿60週歲的城鄉居民才能享受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一次性領取過被徵地補償資金的城鄉居民也未納入保障範圍。《辦法》對市區11萬達到退休年齡的居民實行全覆蓋,人均提高105元。市區6000名年滿60週歲沒有養老金的居民,從無到有,人人可得一份基礎養老金。被徵地的2.4萬居民,增加105元基礎養老金後,每月能領到776元養老金。

《辦法》規定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他們都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選擇600元以下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補貼30元每人每年;選擇6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60元每人每年;選擇10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100元每人每年;選擇1500元、2000元、25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補貼標準均爲150元每人每年。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並且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爲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助以及個人賬戶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一輩子沒繳納過養老保險,退休後也能領取養老金嗎?記者昨天從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鎮江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元旦實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鄉養老保險實現同人同城同保障,人人享有養老金。從來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的市民每月可領取一份基礎養老金,被徵地農民的養老金也因之“水漲船高”,每月最少可領取776元,較之前增加105元。

《辦法》將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分爲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放金額爲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對於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依法繼承,並可享受喪葬補助金。

據市人社局養老保險處處長周正清介紹,《辦法》有三大優點。一是統籌管理,不分城市、農村,真正做到了“同人同城同保障”。二是激勵,將我市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個檔次。100元的繳費檔次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由市、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全額代繳,其他繳費檔次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多繳多得。三是實現了普惠,以前政策規定只有市區累計15年以上戶籍、年滿60週歲的城鄉居民才能享受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一次性領取過被徵地補償資金的城鄉居民也未納入保障範圍。《辦法》對市區11萬達到退休年齡的居民實行全覆蓋,人均提高105元。市區6000名年滿60週歲沒有養老金的居民,從無到有,人人可得一份基礎養老金。被徵地的2.4萬居民,增加105元基礎養老金後,每月能領到776元養老金。

  鎮江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建立公平、統一、規範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改善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等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指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鎮江新區,下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基金籌集、養老金待遇計發、基金管理監督和經辦服務。

第三條 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基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各轄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承擔資金籌集責任。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金收支及財政專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市審計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

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明確工作人員,在經辦機構指導下辦理具體業務。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爲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城鄉居民,應到所在社區(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爲其建立個人參保檔案。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憑經辦機構爲其辦理的社會保障卡或經辦機構指定辦理的銀行卡(存摺),在規定時間內,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每年繳費一次。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十條 個人繳費。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個檔次。其中100元的繳費檔次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其它繳費檔次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

第十一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爲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參保人員當年選擇的繳費檔次標準。

第十二條 政府補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選擇100元繳費檔次標準繳費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全額代繳。

參保人員選擇100元以上繳費檔次標準繳費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按以下標準給予政府補貼:

對選擇600元以下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6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60元;對選擇10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100元;對選擇1500元、2000元、25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補貼標準均爲每人每年150元。

參保人員未按時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三章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當爲每一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助以及個人賬戶利息,全部記入其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全部轉移。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待遇或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或儲存額,有指定受益人的發給指定受益人,無指定受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領取國家、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領取省確定的最低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後距規定領取養老金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養老金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九條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於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提高和增發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資金由政府支出。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爲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條件時,由參保人員本人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有關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待遇領取手續,從經辦機構覈定的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時間之月起,由經辦機構委託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待遇或繳費期間死亡的,由其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規定要求適時調整喪葬補助金標準,丹徒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喪葬補助金標準調整過渡方案,確保2020年底前執行市區統一標準。

未參保繳費領取省確定的最低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人員死亡的,不享受喪葬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遷移。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覈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虛報冒領。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依法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擠佔挪用等違紀違法行爲。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覈監督制度,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爲參保人員提供便捷服務。在現有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信息覈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在經辦機構的指導下對服務範圍內的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進行認證和公示,確保不虛、不重、不漏、不錯。

第二十八條 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違反基金管理和使用規定,造成嚴重影響或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單位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國家、省統一部署,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及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公佈實施。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保障市區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和平穩過渡。丹徒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合併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鎮江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鎮江市市區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暫行辦法》(鎮政發〔2008〕39號)、《鎮江市市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鎮政發〔2008〕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