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城啓動空氣污染應急響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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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至12日,中國京津冀中南部、山西南部、山東西部、河南北部相繼出現空氣重污染過程。按照環保部發布的預警信息,有42個城市提前啓動與預警信息相符的預警響應。中國環境保護部12日晚間通報重點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督查情況顯示,仍有部分城市應急響應工作落實不到位。

42城啓動空氣污染應急響應措施

10日至12日,中國京津冀中南部、山西南部、山東西部、河南北部相繼出現空氣重污染過程。按照環保部發布的預警信息,有42個城市提前啓動與預警信息相符的預警響應,但仍有部分城市應急響應工作落實不到位。

  42城啓動空氣污染應急響應措施

按照環保部發布的預警信息,各地積極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有42個城市統一提前啓動與預警信息相符的預警響應,應急響應措施落實到位。其中,廊坊市、臨汾市等2個城市啓動了紅色預警;天津、石家莊、保定、邢臺、衡水、邯鄲等17個城市啓動了橙色預警;鄭州、洛陽、菏澤、德州等18個城市啓動了黃色預警;北京、濱州等5個城市啓動了藍色預警。

環保部表示,初步分析應對效果,此次空氣重污染過程重度及以上污染小時數大幅減少,污染物濃度峯值明顯推後、總體下降。但仍有部分城市應急響應工作落實不到位,如山西省部分城市存在預警啓動級別普遍偏低、應急響應措施不利等問題。

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情況,環保部派出督查組,對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德州、聊城、安陽等重點地區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督查,重點督查地方政府應急預案啓動和落實情況,燃煤鍋爐和工業企業達標排放及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等。

督查組在檢查中發現,河北省滄州市存在的問題較爲突出,停限產措施形同虛設,鑄造、機加工企業污染嚴重,散小企業污染突出,散燒問題突出。

此外,在其他地市督查中也發現以下突出問題:部分企業未落實減排要求;部分企業仍違法排污;面源污染管控不到位。

環境保護部表示,預計13日,冷空氣自北向南影響區域大部,污染逐步緩解。區域大部以良至輕度污染爲主,其中河南北部受偏北風影響,可能出現短時中至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爲PM2.5和PM10。

環境違法犯罪處罰有哪幾種

第一,一般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一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條件,如要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爲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予以立案。依據《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經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負責人審查,要對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按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這是所有行政處罰都應當具備的,也即一般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可以是《行政處罰法》等具有行政處罰類法律規定的各個種類。

第二,按日連續處罰。在符合一般行政處罰並實施罰款的基礎上,排污者出現以下幾種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以及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受到罰款處罰並被“責令立即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依據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而拒不改正,就構成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前提條件。

出現上述情況,實施行政處罰並不意味着必然要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暗查方式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的改正情況實施複查。複查發現排污者仍在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實施複查,就構成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現實條件。正如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應當在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後作出”。

從第十條規定看,按日連續罰款處罰似乎最大不超過30倍。但依據第十四條的規定,複查時排污者被認定爲拒不改正,應當按規定再次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並送達排污者,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並依照規定對排污者再次進行復查。可見,實際的最大倍數並不受限制。同時,第十七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爲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複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之日止。再次複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對非責令立即改正的,則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按日連續處罰並非新創設的行政處罰種類,而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之一——罰款。因爲依據新《環境保護法》及《辦法》,只有罰款可以實施適用按日連續處罰,其他種類的處罰很難同時實施按日推算倍數、按日計算數額、按日覈算懲處和按日連續處罰。按日連續處罰應首先符合一般行政處罰的條件和程序,是法律規定加重罰款從重情節的具體運用,其實質是按日連續罰款處罰。按日連續處罰是一般罰款行政處罰的特殊情形。啓動按日連續處罰,必須先實施一般罰款行政處罰;不啓動按日連續處罰,原先還沒有執行的一般行政處罰,則要繼續按程序執行。

第三,再次重新處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再次複查時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已經改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之後的檢查中又發現排污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重新作出處罰決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週期重新起算。按日連續處罰次數不受限制”。正如《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爲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爲新的環境違法行爲。這就是說,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爲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要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處罰;責令改正期限屆滿而繼續存在的,可以認定爲新的環境違法行爲而重新實施處罰。

再次複查是對已經實施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複查,一旦發現重新出現初次的違法排污,因其不誠信、不穩定、不環保等原因,主觀惡意較大,客觀損害持續等,就應直接啓動按日連續處罰,按照新的按日連續罰款處罰處理,而且不受次數限制。因而,再次重新處罰只能是新的按日罰款連續處罰(除非再次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爲與之前不同,而應適用其他不同的新行政處罰)。

三者的聯繫與區別

一般行政處罰、按日連續處罰和再次重新處罰,三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聯繫表現爲:實施時都應符合一般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須引導和督促排污者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爲,並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的行政命令,促使其減少對環境的危害。一般行政處罰是按日連續處罰和再次重新處罰的基礎,實施後兩者都要符合前者。

一般行政處罰與按日連續處罰,都是針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爲的,按日連續處罰的創新在於加大違法罰款處罰,督促內化成本,從嚴自律,減少環保污染外部性損失;再次重新處罰則是針對新的環境違法行爲。再次重新處罰是新的按日連續處罰,是前兩者的延伸,目的在於加強檢查監督,督促排污者長期守法、真實改正、有效穩定達標排污,勿存僥倖心理。總之,按日連續處罰是一般行政處罰的延伸,再次重新處罰是按日連續處罰的繼續。

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在“四個全面”的要求下,環境執法必須以準確理解、確切區分、精確實施新《環保法》爲契機、龍頭和引擎,嚴格執法,以3種罰款處罰情形的有效適用,有力發揮新法及其配套制度的震懾作用。

只有正確理解3種處罰,全面掌握適用條件,合理區分三者情形,才能嚴格依法行政,最大限度發揮法治效力,精、準、狠地同各種環境違法行爲作鬥爭。

大氣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危害人體:人需要呼吸空氣以維持生命。一個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約2萬多次,吸入空氣達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氣對人體健康有直接的影響。

對植物的危害:當污染物濃度很高時,會對植物產生急性危害,使植物葉表面產生傷斑,或者直接使葉枯萎脫落;當污染物濃度不高時,會對植物產生慢性危害,使植物葉片褪綠,或者表面上看不見什麼危害症狀,但植物的生理機能已受到了影響,造成植物產量下降,品質變壞。

影響氣候:導致人和動植物因缺乏陽光而生長髮育不好、增加大氣降水量、會腐蝕、污染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