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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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符合參保條件的殘疾人員,個人無能力繳費,能參保嗎?能享受何種優惠?

廈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答:如果參保對象是殘疾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殘疾或死亡、計生手術併發症的人員,則其個人不用繳費,政府每年爲其繳交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即100元,政府同時還給予45元的繳費補貼。簡言之,即上述人員每年無需繳費,個人賬戶中仍有145元存入。如果有經濟條件的上述人員,也可自願選擇其他檔次繳費並享受相應標準的繳費補貼。

我符合參保條件,今年40週歲,不知該繳多少年才能領取待遇?

答:2010年7月1日時不足45週歲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到60週歲時繳費年限滿15年方可領取待遇。若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在年滿60週歲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屆時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但補繳的年限不享受繳費補貼。

我符合參保條件,今年50週歲,不知該繳多少年才能領取待遇?

答:2010年7月1日時年滿45週歲但不滿60週歲的參保人員,應按年連續繳費,達到60週歲時可以領取待遇。若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年滿60週歲時,必須一次性補足漏繳年限後方可領取待遇,但補繳的年限不享受繳費補貼。

此外,爲了提高養老待遇,2010年7月1日時年滿45週歲但不滿60週歲的參保人員,已按上述規定按年繳費或一次性補足漏繳年限但仍不足15年的,可在年滿60週歲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時,一次性將繳費年限補繳至滿15年,該補繳部分可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我符合參保條件,2010年6月30日時已滿60週歲,我還需要繳費嗎?可以享受養老待遇嗎?

答:2010年6月30日前已滿60週歲,且當時戶籍已在廈門的參保人員,無需繳費即可享受每月200元(2014年調增到230元)的`養老待遇,其中戶籍遷入不滿5年者每人每月55元。

居民養老待遇是怎麼構成的?我60週歲後能夠領多少錢呢?

答: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其中基礎養老金爲每人每月230元,繳費年限養老金爲每繳費1年增發1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爲60週歲時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其中基礎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由政府負擔。例如:某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在60週歲時總計有13900元,總共繳費15年,那他可領取的養老待遇即爲230元(基礎養老金)+15元(繳費年限養老金)+100元(個人賬戶13900/139)=345元。

我是進城務工人員,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嗎?

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進城務工人員應按照《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未就業的,由於不具備我市戶籍,故無法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隨着新農保的全國推開,其可以到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在我市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按規定轉移到戶籍所在地。

我計劃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若參保後找到工作或符合條件參加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那該如何處理?

答: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後又改按《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或《廈門市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人員,符合《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市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及相關計發辦法所規定的條件時可辦理退休或退養手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合併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或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予合併計算。

已參保人員每年在何時繳費,如何繳費?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自然年度採用預繳方式,即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爲參保個人下一年度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期。(例:2011年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間進行扣費)

①、一卡通扣費:地稅部門從12月起,直接從個人委託賬戶進行扣費,扣費未成功的,地稅部門將連續扣費3個月至次年2月,3個月內均未成功繳費的個人,需持相關資料到地稅櫃檯辦理補繳;

②、居(村)委會代繳∶居(村)委會應於12月至次年2月及時辦理繳費申報。

參保人員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怎麼辦理居民養老待遇領取手續?

答:參保人員在達到60週歲並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當月,到戶籍所在的居(村)委會辦理待遇申請領取手續。辦理手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②、本人社會保障卡、經過銀聯認證的本市銀行卡或存摺。

如屬於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還應提供原戶籍地的社保待遇享受情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