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補繳之後 還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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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不管怎樣,我們都會有不方便的時候,如果公司還沒來得及爲其繳工傷保險費,員工的權益如何保障?補繳工傷保險費後又是否能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費補繳之後 還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爲了更加形象地解析相關政策,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舉出這樣一具有針對性的案例:李先生於2013年5月到市內一企業工作,2013年7月20日在車間工作時不慎被絆倒,導致腿部受傷,隨後被送往本地某醫院治療,住院20余天,花去醫療費近萬元。2013年8月,李先生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因其所在單位沒有爲李先生繳納工傷保險費,李先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爲此該公司後悔不已,來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諮詢,提出如果馬上參保,李先生能否享受相關工傷待遇的相關問題。

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依據這項規定,該公司如果及時爲李先生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那麼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就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支付。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聊人社發[2013]5號)文件的.規定,“新發生費用”應包括參保單位在補繳欠費後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轉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輔助器具費用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費用”的時間應從工傷保險款項到賬之日起計算

其實,工傷保險是職工個人權益的一項重要保障,我們都應該合理的保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