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補繳期工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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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春節,不少職工打算休年假,但不少企業因業務繁忙不讓員工休年假。昨天,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副局長韓猛就“勞動保障監察維權”方面的工作與廣大網友進行交流時表示,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另外,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儘管後期補繳,工傷保險基金也不能支付補繳期間產生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補繳期工傷費

 年假應休未休需給三倍工資

“公司從未放過年假,是否是違法的。現在很多公司都沒有年假,誰來監管!”一市民諮詢說。對此,韓猛解釋說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七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根據這些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應由當地勞動監察機構依法監管。

 工傷基金不支付補繳期待遇

企業一時因資金緊張,未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下月補繳後,工傷基金不支付補繳期待遇。對此,有企業提出了疑問。

一企業工作人員諮詢說:“我單位在2013年度有幾個月因資金緊張,當月未及時繳納保險,在下月繳納。網上顯示欠費,發生的工傷不給報銷費用。若因企業一時不便,當月未及時繳納保險費,下月及時繳納,並至今及時繳納的情況,應予以照顧,給予工傷等待遇。”

對此,韓猛解釋說,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字[2011]143)號文件中第十六條的規定: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待遇、配置傷殘輔助器具費用、工傷一級至四級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你單位繳費皆爲下月補繳上月費用,按規定工傷保險基金不能支付補繳期間產生的工傷待遇,政策規定的非常明確,請用人單位理解規定並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