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業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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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業保險政策頗受關注,那麼具體有哪些內容值得大家關注的呢?下面去了解一下吧!

北京失業保險政策

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規定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按照12%的繳費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標準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照《規定》分配個人賬戶。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醫療補助金中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墊付,待失業保險基金補足後併入統籌基金。

三、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在爲北京市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爲其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

四、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系統記錄的領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數據,於每年12月向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基金劃轉申請,經覈對批准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基金轉賬處理。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後,自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其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同一個自然年度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失業前後、再就業前後享受同一門診(住院)起付線,所發生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及住院次數累計計算。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連續兩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即月起失業保險基金中止爲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重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後,需同期重新辦理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手續。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補繳,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支,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八、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係)或個人委託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係後,本人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係)或個人委託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係之日起3個月內,本人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城鎮居民老年人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障有關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6號)規定,寫出書面申請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補交上述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補繳期間本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按規定爲其進行手工報銷。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關於失業人員檔案的移交手續:

用人單位與本市城鎮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應當爲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

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在20日內,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失業人員檔案,到其戶籍(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