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內容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財政、地稅、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統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經營範圍涉及多種行業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按照其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
(一)按照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能力鑑定費;
(三)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四)工傷認定調查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