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合同”算不算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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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問“實習合同”算不算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求求職者簽訂“實習合同”,並交納數百元“工作失誤押金”是否違反勞動法。
  
    按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實習合同”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江蘇省的吳女士在電話中說,她到一家招聘會去求職,和某電子產品銷售公司談妥了工作待遇。但該公司只答應和她簽訂“實習合同”,並要她繳付300元“實習保證金”,還規定3個月內完不成公司規定的銷售任務,“實習保證金”就要作爲“違約金”,公司不再退還。另據遼寧省的潘先生反映:該省有的用人單位招工時只招“實習生”,並要籤“實習合同”,每月只享受本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沒有任何勞動部門規定的社保待遇,而且不籤勞動合同。他們上崗後所從事的工作,與有勞動合同的職工並無兩樣。其特點是,企業生產任務不飽滿時,首先裁減“實習生”,並且不給任何經濟補償。
  據記者瞭解,在北京市有些用人單位對新進入社會的求職青年,公開作爲“實習生”對待,不給上社保,不籤勞動合同,採取“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作法。活多時,大量招人;不景氣時,隨時遣散。當勞動者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時,得到的答覆是:你們是“實習生”,不用籤勞動合同。青工小楊就對記者說:幹一天算一天吧!你要籤合同,老闆肯定讓你馬上走人。現在找工作很難,只能先湊合着,好歹一個月還有800元的“實習工資”。
  只簽訂“實習合同”,不給上“三險”,針對職場上出現的`這些新情況,辛吉宇勞動保障諮詢中心主任邢新民指出:這些做法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
  邢新民指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只能是簽訂勞動合同,任何取代勞動合同的其它所謂“合同”都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邢新民進一步解釋說,用工單位招收人員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有見習期,其待遇需事先約定。這個約定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存在,但社會保險問題必須按《勞動法》規定辦。這與所謂的招用“實習生”有本質上的區別。
  有關人士認爲,勞動合同和實習合同是兩個不能混淆的概念。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雙方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勞動者加入用工單位,就應承擔某一項工作,遵守單位的內部紀律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按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有關法律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實習合同則不同,它一般是指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約定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實習的目的在於教學,讓學生接觸社會、實踐理論知識。需要強調的是,兩者分別適用的主體是完全不同的。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實習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和學校,學生只作爲關係人存在,而不是獨立的合同當事人。
  一位勞動專家強調指出:用人單位之所以用實習合同替代勞動合同,其真正的目的在於降低勞動成本,但這種混淆概念的做法,明顯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用人單位以招收“實習生”,變相搞“招工收費”或故意不繳納社保費,則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爲,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實習合同”算不算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