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突出幾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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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已經於今年1月1日施行,從新法的條款看,加大了基層可操作性,三方均可“按單抓藥”,特別是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農民工法定假日不休息、每天工作超時也都有了明文規定。比較新舊勞動法,有以下不同:

《勞動合同法》突出幾大不同

一、籤不籤勞動合同大不同

新法實施前,不訂立書面合同耗費勞動部門大量人力物力來檢查、督促,卻收效甚微。因爲實際操作上,約定俗成與非法用工被懲處的成本很低,“民不舉官不究”出現許多漏洞。如今,新法的第十、第十四、第八十二條都有明確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者,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長短大不同

原來的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爲6個月,實際中用人單位的試用期更長,長期讓勞動者處於“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狀態,侵權行爲普遍存在。而新法就剷除了用人單位的“免費午餐”,對試用期內支付勞動者工資明確了3個條件:一是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三是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而且還規定,合同期超3個月未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1個月;1~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6個月。

三、承擔風險責任大不同

勞務派遣一度被推爲轉移勞動力的最佳方式,把勞動者的風險轉移到了村委會、鄉政府、勞動部門等相關組織,發生了糾紛由他們來承接。在沒有解決問題前,被侵害的還是農民工的利益。新法認定,用工單位的責任通過協議方式轉移是無效的,發生糾紛後,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爲共同被告,負連帶責任。而且規定“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