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 未終止視爲“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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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勞動合同到期 未終止視爲“續簽”

2005年1月,劉某與某外企公司簽訂了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在合同到期前30天內,如果雙方未對合同延續提出異議,則原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一年。

在今年1月份合同到期前,劉某多次向公司詢問,是否需要續簽。但一直到2008年1月24日,公司既未向劉某發送書面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也未與劉某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但從2月起,公司停發了劉某的工資。

2008年3月19日,公司的有關人員告訴劉某,合同到期後公司就已與劉某終止了勞動合同關係。劉某想問,自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嗎?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未辦終止 到期後視爲“續簽”

北京人力資源法律網首席律師樑楓認爲,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最遲應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超過30日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還應支付雙倍工資。

另外,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爲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該公司在未與劉某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與劉某保持事實勞動關係已經將近兩個月之久,顯然已經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單位要解除合同 勞動者可獲補償

樑楓律師特別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47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該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來看,劉某完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

律師提醒

樑楓律師提醒說,《勞動合同法》自今年開始實施後,更加規範了用人單位的合法用工,同時也對違法用工的用人單位制定了更爲嚴厲的懲罰措施。

對於企業來說,如果從節省成本、降低風險的角度,更應該遵守法律,尤其注意,不得在用工過程中隨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其所遭受的損失和代價都是要超過在合法情形下對勞動者的原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