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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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基本種類: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爲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事件或行爲,則該合同無效。而客觀情況指的是,合同終止情況的發生是自然出現的,不是人爲製造的,不能事先預謀的。因而用人單位以考覈結果的某種等級(層次)約定爲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觀因素,不能作爲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用人單位若要把對勞動者的考覈情況作爲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的依據,只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用人單位不能將企業併購、機構外包等主觀製造的重大變化約定爲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因爲這個原因。

根據合同法有關原理,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爲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爲形成權,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其次,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根據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單位可以約定作爲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可以是:1、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如約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又如勞動者因私人事務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喪失某種專業資格的。如從事食品飲食類用人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有特別禁忌規定,將勞動者患慢性傳染病約定爲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又如勞動者的工作職能就是開車,則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被吊銷駕駛執照約定爲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

國家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設定了嚴格的條件,並且對終止的情形做了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可見,終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之外設定任何的終止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明確地規定了終止的`法定情形,超出則屬無效約定,不受法律保護,這也是勞動法與民法自治原則的重要區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該條規定是指具有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該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該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即職工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該條就是通常所講的女職工的“三期” 的規定。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該條規定實質是要求單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是順延至勞動者退休時才能終止。實踐中由於男職工在55週歲左右、女職工在45週歲左右提供的服務因爲年齡的關係而有所下降,而這一羣體又以提供體力勞動的勞動者居多,這些羣體收入較少,沒有多少積蓄,生活相對困難,如果再次就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壓力,並且如果在這個階段終止合同,顯然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公平的。該條規定有力的保護了這個年齡階段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終止勞動關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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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的規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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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 )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