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還款違約金

學識都 人氣:2.35W

正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逾期還款違約金

民間借貸規定了利益不得超過銀行同期的利息的四倍,否則多餘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護,你們雙方對違約金進行了約定,並沒有違反規定,法律會予以保護

一、案件事實

1996年5月17日,原告與被告雙方達成借款協議,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三萬元整,月利息率爲19.8‰,借款期限一個月,到期本息一併歸還。經原告多次催促, 2005年12月20日,被告通過簽字確認已經由其擔保人在2002年支付了一萬元整,並再次向原告承諾將在2005年春節前一次性支付完畢所有餘額。但至今,被告仍未依照雙方約定歸還本息。

二、對於被告方提交的收條

對於被告提交的還款人爲XXX日期爲1998年的收條,律師認爲,其名字錯誤,與被告法定代表人XYY相差甚遠,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且就此不論,單就該收條與本案的關係而言,明顯牽強附會。現實中,雙方存在多筆經濟往來,沒有任何指向或註明的內容簡單且連名字都是錯誤的收條不能證實歸還的是本案中涉及的欠款,因此不能作爲本案證據予以認定。

更何況,在原告提交的借條上面,被告於2002年特意註明了還款數額爲一萬元。如果已經歸還了兩萬,則依照常理應該予以一起註明。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被告的證據證明力不抵原告證據的證明力,且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否定被告提交的證據,被告依法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律師認爲不應該予以採納。


三、關於逾期還款違約金的問題

被告認爲雙方約定的19.8‰僅僅適用於一個月的約定期限,其後應根據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進行違約金的計算。

律師不敢予以苟同。

首先,雙方約定的19.8‰只是借款的利息收益,是被告有償佔用原告提供的資金所需付出的對價,而不是違約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當中針對的是違約金而不是利息。

其中使用的詞語爲“可以”而不是必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更是在2004年規定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爲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原司法解釋也已經被取代。

本案在雙方已經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利率計算逾期付款的利息,並由被告支付遲延付款依法承擔的違約責任。

再次,被告於2005年12月20日在借條上的註明是對舊債的重新確認,除了變更了還款期限之外,借款的利息標準並沒有改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本着友善互助的精神向被告提供借款,約定的月利率也並未超過法定的最高限額,但是被告在十年之後仍遲遲不予以歸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在此情況下,被告長期佔有並使用原告提供的借款,如果逾期後的利息低於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9.8‰,明顯與原告出借時的意願不符,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也讓被告的消極還款行爲得到了經濟上的實惠,有違法律的公正公平精神。如此,顯然不利於倡導公民遵循誠實信用的民事活動原則。

因此,律師認爲本案利息和違約金應該分開計算,並應該依照雙方約定利率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