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隱瞞懷孕能否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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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李(女)去某公司應聘,當時已經懷孕,但擔心公司不錄用她,便在錄用申請表上是否懷孕一欄中填寫“尚未懷孕”。在試用期內,被單位發現其懷孕,單位以該職工不誠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予以辭退並不給予經濟補償金,請問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廣東深義律師事務所李迎春:

  實際上勞動者隱瞞一些情況簽訂合同,事後被用人單位發現後被解除合同的案例不少。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隱瞞真實情況、不誠實、或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關係,在實踐中也是有爭議的。

  我個人認爲,1、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相關的規定,規定了隱瞞真實情況事後發現需解聘,且該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則可按照該規章制度處理。

  2、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必須排除的條件,則簽訂合同的`行爲可視爲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該合同自始無效,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所排除的條件行爲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背法律規定,則勞動者隱瞞該不利條件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解除。如:歧視性條款,規定某某省人不得招用等。

  本案中用人單位實際上是限制了懷孕婦女獲得勞動的權利,這既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也是對懷孕婦女的歧視。

  因此,本案用人單位辭退該員工不合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工隱瞞懷孕能否被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