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論文-社會成本問題

學識都 人氣:2.97W
  本文涉及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那些工商業企業的行爲。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廠的煙塵給鄰近的財產所有者帶來的有害影響。對此類情況,經濟學的分析通常是從工廠的私人產品與社會產品之間的矛盾這方面展開的。在這一方面,許多經濟學家都因襲了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觀點。他們的分析結論無非是要求工廠主對煙塵所引起的損害負責賠償,或者根據工廠排出煙塵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損害的相應金額標準對工廠主徵稅, 或者最終責令該廠遷出居民區(當然也指煙塵排放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地區),以我之見,這些解決辦法並不合適,因爲它們所導致的結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

經濟法論文-社會成本問題

問題的相互性
  傳統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選擇的實質。人們一般將該問題視爲甲給乙造成損害,因而所要決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這是錯誤的。我們正在分析的問題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我在前文中列舉了糖果製造商的機器引起的嗓聲和震動干擾了某醫生的工作的事例。爲了避免損害醫生,糖果製造商將遭受損害。此事例提出的問題實質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製造商採用的生產方法,並以減少其產品供給的代價來保證醫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裏的穀物所產生的問題。倘若有些牛難免要走失,那麼只有以減少穀物的供給這一代價來換取肉類供給的增加。這種選擇的實質是顯而易見的:是要肉類,還是要穀物?當然,我們不能貿然回答,除非我們知道所得到的價值是什麼,以及爲此所犧牲的價值是什麼。再舉一例:喬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問題。如果我們假定污染的有害後果是魚類的死亡,要決定的問題則是:魚類損失的價值究竟大於還是小於可能污染河流的產品的價值。不言而喻,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


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
  我想以一個案例的剖析作爲分析的起點。對此案例,大多數經濟學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觀點,即當造成損害的一方陪償所有損失,並且定價制度正常運行時(嚴格地說,這意味着定價制度的運行是不需成本的),這一問題就會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

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的穀物生長一案,是說明我們所要討論的問題的很好例子。假定農夫和養牛者在毗鄰的`土地上經營。再假定在土地之間沒有任何柵欄的情形下,牛羣規模的擴大就會增加農夫的穀物損失,牛羣規模擴大產生的邊際損失是什麼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取決於牛是否習慣於相互尾隨或並排漫遊,取決於由於牛羣規模的擴大和其他類似因素,是否使牛變得越來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對牛羣規模的擴大所造成的邊際損失的假定是無關宏旨的。
  爲簡化論述,我嘗試運用一個算術例子。假定將農夫的土地用柵欄圍起來的年成本爲9美元,穀物價格爲每噸1美元,並假定牛羣數與穀物年損失之間的關係如下:
  牛羣數目  穀物年損失  每增加一頭牛所造成的穀物損失  (頭)    (噸)         (噸)
   1       1           1
   2       3           2
   3       6           3
   4       10           4
  假定養牛者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他將牛羣數目從2頭增加到3頭,他現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決定牛羣規模時,他就須聯繫其他成本來考慮這一因素。這就是,除非追加生產的牛肉(假定養牛者宰殺牛)價值大於包括增加的損壞穀物價值在內的附加成本,否則他不會擴大牛羣。當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飛機、步話機和其他辦法可減少損害,如果其成本低於免於損失的穀物價值,這些辦法就會被採用。假定圈圍土地的年成本爲9美元,養牛者希望有4頭或更多的牛,當沒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達到同樣目的時,養牛者願支付這筆費用。當棚欄圍起來後,由於損害責任而產生的邊際成本爲零,除非牛羣規模擴大而不得不加固並建造花費更大的柵欄,因爲養牛者有責任依靠這些柵欄管好更多的牛。當然。對養牛者而言,不設柵欄而支付穀物的損失費也許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術例子中牛羣只有3頭牛或更少一些時那樣。
  人們可能會想,養牛者將支付所有穀物損失這一事實會促使農夫增加種植量,假如養牛者逐漸佔據了鄰近土地的話。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出售穀物,邊際成本等於已種穀物數量的價格,生產的任何擴張都會減少農夫的利潤。因爲在新的情況下,穀物損害的存在意味着農夫在公開市場上出售穀物量的減少,但既然養牛者將爲損失的穀物支付市場價,所以農夫從既定產量中得到的收入不變。當然,放牛一般都會造成穀物損失,因此養牛業開始出現時會擡高穀物的價格,那時農夫就會擴大種植。不過,我只想將注意力限於單個農夫的情況。
  我說過,養牛者佔據鄰近土地不會促使農夫增加產量,確切地說是種植量。實際上,如果說養牛會有什麼影響的話,那它只會減少種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塊土地而言,如果受損害的穀物價值是如此之大,以致於從未被損害的穀物的銷售中得到的收入少於耕種該塊土地的總成本,那麼對於農夫和養牛者來說,達成一筆交易而不將這塊土地留作耕種是有利可圖的。通過一個算術例子可以清楚地說明這個問題。假定起初耕種某塊土地所收穫的穀物價值爲12美元,耕種成本爲10美元,純收益爲2美元。爲簡明起見,假設農夫擁有土地。現在假定養牛者開始在鄰近的土地上經營,穀物損失的價值爲1美元。在此情況下,農夫在市場上銷售穀物獲得11美元,因蒙受損失得到養牛者賠償1美元,純收益仍爲2美元。現在假定養牛者發現擴大牛羣規模有利可圖,即便損害賠償費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產的價值將大於包括2元額外損害賠償費在內的追加成本。但是,現在總的損害賠償支出是3美元。農夫耕種土地的純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農夫同意在任何損害賠償低於3美元時就不耕種他的土地,則養牛者的境況就好轉了。農夫爲任何高於2美元的陪償費都會同意不耕種那塊土地。顯然,使農夫放棄耕作而達成滿意交易的餘地還是有的。但同樣的觀點不僅適用於農夫耕作的整塊土地,而且也適用於任何分成小塊的土地。例如,牛有相當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樹萌地帶的路線,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兩旁的穀物損害量也許較大,因此,農夫與養牛者將發現,達成一項農夫不耕種這塊狹長土地的交易會對雙方擁有利。
  然而,也可能出現另一種情況。假定牛有一條相當固定的路線,再假定耕種這一狹長土地所獲穀物價值爲10美元,但耕種成本爲11美元。在沒有養牛者的情況下,土地就會荒蕪。然而,當出現養牛者之後,如果耕種這塊土地,所種穀物很可能會被牛損壞。在此情形下,養牛者將被迫支付給農夫10美元,誠然,農夫會損失1美元,但養牛者則損失10美元。很明顯,這種狀況不會無限期地持續下去,因爲任何一方都不想這樣做。農夫的目的是要養牛者支付賠償,作爲對農夫同意不耕種這塊土地的報答。農夫不可能獲得高於用柵欄圈圍這塊土地的成本的賠償費,以致於使養牛者放棄使用鄰近的土地。實際上,賠償費的支付額取決於農夫與養牛者進行討價還價的本領。但這筆費用既不會高得使養牛者放棄這塊土地,也不會隨牛羣規模而變。這種協議不會影響資源的配置,但會改變養牛者與農夫之間的收入和財富的分配。
  我認爲,如果養牛者對相應的損害承擔責任,而且定價制度運行正常,在計算牛羣規模的擴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時顯然須考慮其他方面產值的減少這一因素。該成本應參照牛肉生產的附加價值來衡量,並假定養牛業處於完全競爭狀態時,養牛方面的資源配置將最佳化。需要強調的是,在養牛的成本可能低於通常牛對穀物的損害時,要考慮其他方面產值的下降,因爲市場交易的結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種的停止。在牛引起損害且養牛者願意支付賠償費的情況下,這筆賠償費超過農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總是令人滿意的。在完全競爭條件下,農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於該土地上生產要素的總產值與其在次優使用狀態下的附加產值之間的差額(而農夫不得不爲這些要素支付費用)。若損害超過農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則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產值將超過在考慮到損害後使用該土地的總產值。因此,人們就會放棄耕種這塊土地而將各種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產中去。僅規定牛損害穀物必須賠償但不允許終止耕種,會導致養牛業中生產要素過少和穀物種植業中生產要素過多。但如果存在市場交易,則對穀物的損害超過土地租金的情況不會持久。不論是養牛者支付給農夫一筆錢讓他放棄土地,還是養牛者支付給土地所有者一筆稍高於給農夫的錢(若農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話)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終結果都一樣,即使產值最大化。即使農夫種植在市場上無利可圖的穀物,這也純粹是短期現象,而且可以預料農夫與養牛者將達成一項停止種植的協定。但養牛者仍將留在原地,肉類生產的邊際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對資源配置沒有任何長期影響。
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
  現在,我轉向分析這類案例:在這些案例中雖然假設定價制度運行順利(即成本爲零),但是引起損害的企業對損害結果並不承擔責任。它不必對其行爲所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費。我要說明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資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損害的企業承擔損害責任時的情況一樣。由於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資源配置是最優化的,因此沒有必要再重複這一論點。
  我仍以農夫與養牛者爲例。農夫的穀物損失隨着牛羣規模的擴大而增大。假設牛羣頭數爲3(這是假設不考慮穀物損失時維持牛羣規模的數量)。

如果牛者將牛減爲3頭,農夫願支付3美元,如果減爲1頭,則支付5美元;如果減爲零,則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養牛人將牛羣頭數保持在2頭而不是3頭,那麼他從農夫那裏可得到3美元。這3美元就成爲增加第3頭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養牛人在增加第3頭牛時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養牛人對相應的農夫穀物損失負責),或者他不增加第3頭牛時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養牛人對相應的農夫穀物損失不負責),這些都不會影響最後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頭牛的成本一部分,並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慮。假如通過將牛羣規模從2頭增至3頭,養牛業產值的增加大於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穀物損失費),那麼,牛羣規模將擴大,反之則反是。無論養牛者是否對相應的穀物損失負責,牛羣規模都將一樣。
  有人會提出,這種假定的出發點——3頭牛的牛羣——有點武斷。確實如此。但農夫並不願花錢去避免養牛者引起的穀物損害。例如,能勸說農夫支付的最高額每年不能超過9美元,這是每年用柵欄圈圍土地的成本。只有當這筆費用不會使農夫收入減至放棄耕種一塊特定土地的水平時,他才願意支付。進而言之,只有農夫相信,在他沒花錢的情況下,養牛者會使牛羣規模保持在4頭或更多,他才願支付這筆費用。
  讓我們假定情況是這樣的:如果養牛者將牛減至3頭,農夫願付3美元;如果減至2頭,願付6美元,如果減至1頭,願付8美元;如果取消養牛業,願付9美元。必須注意,出發點的變化沒有改變對養牛者來說自然增長着支付金額,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數量減少牛羣規模的話。如果養牛者同意將牛從3頭減至2頭,他將從農夫那裏收到額外的3美元,這3美元表示增加第3頭牛將毀壞的穀物的價值。雖然就農夫而言,由於養牛者在沒有從他那裏得到費用的情況下在保持牛羣數目上各執己見(無論是否得到證實),也許會影響他願意支付的總費用,但實際上。這種不同看法對養牛者將實際保持的牛羣規模沒有任何影響。如果養牛者必須支付牛引起的損失,結果也一樣,因爲從既定數目中的收入相當於同樣數目的支出。
  人們可能會想到,一旦交易達成,就應支付給養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維持的牛羣規模之外的頭數所化的費用,以勸說農夫支付更大的總支出。這也許是真的,作爲與養牛者達成協議的結果,農夫在最終將放棄的土地(包括在沒有養牛業時完全不耕種的土地)上的耕作行爲(當養牛者承擔損害的責任時),其性質也與此類似。但這種策略是協定的前提條件,並且不影響長期的均衡狀況。不論養牛者是否對他的牛引起的穀物損失負責,情況都一樣。
  有必要知道損害方是否對引起的損失負責,因爲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但是,如果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產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狀況影響的。
問題的重新說明
  工商業活動的有害影響可謂形形色色。英國早期的一個案例涉及一幢建築物阻礙空氣流通,從而影響一座風車的運轉。最近在佛羅里達州的一個案例則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鄰的旅店的日光浴場、游泳池和帳蓬上投下陰影。雖然走失的牛羣和穀物的損失問題作爲上兩節詳細說明的題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實際上是一種以不同形式出現的問題的典型。爲了闡明我的論點的本質,並表明其普遍適用性,我將着手分析四個實際案例以對此作出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