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戶籍辦理制度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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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戶籍辦理制度新政策

 (一)出生登記

1、計劃內嬰兒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1)父母結婚證;(2)父母戶口本;(3)《出生醫學證明》;(4)準生證或入戶通知單。

2、計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1)父母結婚證(單親家庭除外);(2)父母戶口本、身份證(單親家庭出具父親或母親戶口本、身份證);(3)《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書》;(4)單位或居(村)委會計生部門證明;(5)派出所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當地計生部門。

3、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1)收養未入戶子女的,所需材料:收養人戶口本、身份證、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

(2)收養已入戶子女的,持《收養登記證》按正常戶口遷移手續辦理。

4、中國公民在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

所需材料: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入戶通知單;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母結婚證;父母戶口本、身份證。根據公安部《關於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覆》文件規定,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我駐該國使領館開具的身份證明及對相關證件的認證。

5、新生兒自立戶

新生兒父母均爲現役軍人,新生兒可單獨立戶。所需材料:

父母的現役軍人證件及單位證明;父母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入戶通知單;入戶地址。

6、超過7歲未入戶的

超過7歲未入戶的,在補錄程序中辦理入戶手續。所需材料:《申請遷入常住戶口表》;符合其出生申報類型的其他材料。

7、注意事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駐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中規定,1998年7月22日以後新出生嬰兒,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願選擇。

(3)《關於積極配合刑偵部門認真做好失蹤、被拐兒童工作的緊急通知》(豫公治明發[2007]626號)文件規定:對辦理收養、抱養兒童入戶的,一律憑民政部門開具的《收養登記證》和其它證明材料、收養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辦理入戶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並對收養兒童身份進行查證。

(4)按照河南省委組織部等15家單位《關於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見》(豫人口[2008]16號)文件規定,辦理二胎以上嬰兒入戶,應向同級人口計生部門通報。

(5)根據洛陽市衛生局、洛陽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洛衛基婦[2008]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未在合法助產技術服務單位出生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衛生窗口負責補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出生登記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如無法提供需做親子鑑定。

(6)父母戶口不在同一個派出所的,取消對方派出所出具嬰兒未入戶證明的規定。

(二)死亡登記

正常死亡的,持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戶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

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火葬場的火化證明、戶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

無上述證明的,可以憑村委會、居委會證明或單位證明,經轄區民警覈實後給予註銷。

(三)變更更正

1、姓名變更

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姓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因血緣關係成立,變更爲父姓或者母姓,因收養關係成立,變更爲養父或者養母姓氏的;因收養關係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的;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爲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變更過年齡的。

(3)年滿18週歲的公民因實際需要須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但只能更改一次。18週歲以下的公民姓名變更由其父母決定。

(4)所需材料:申請人變更姓名的書面申請報告(必須寫清楚變更的原因);申請人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表;戶口本、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屬單位職工的,須提供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在校學生需提供學籍表;十四周歲以上變更姓名的,派出所需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的,其親生父母必須持身份證到派出所現場簽訂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協議。

2、民族變更

凡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調查覈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後,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所需材料:申請人變更民族成份的書面申請報告;申請人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表;戶口本、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批准證明;屬單位職工的,要有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3、性別的變更更正

性別變更所需材料:申請人變更性別的書面申請報告;申請人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表;戶口本、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國家指定醫院爲其實施變性手術的證明;屬單位職工的,要有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性別更正:錄入戶口時登記錯誤,根據實際情況審覈原件留複印,由民警填寫變更更正申請表,予以更正。

4、非主要項目的變更更正

非主要項目的變更更正是指:因時間等原因變化而造成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化的變更或更正,包括服務處所、身高、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職業、戶主或與戶主的關係等。按照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相一致的原則,派出所憑公民相關證明材料、證書,經覈實無誤後及時予以變更更正。

所有項目變更後必須在戶籍資料中註明變更日期和原因。

(四)分戶、並戶和立戶

1、集體戶立戶。行政機關、羣衆性團體、企事業單位(含集體、合資、獨資、民營)均可憑單位申請、詳細地址(企業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轄區民警、派出所領導簽字後給予辦理。

2、因離婚遷移,如一方當事人經調解不願交出戶口本的,派出所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遷轉手續,在戶口登記本下、常住人口登記表中註明遷轉的日期和原因。

3、因結婚遷移,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戶口本的,婚姻當事人可持《結婚證》和居(村)委員會的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同時,在戶口登記本上註明日期和原因。

(五)市內戶口遷移

因投靠親屬和分房、購房、換房等原因戶口市內遷移的,按下列要求辦理。

1、所內移居。憑戶口本和相關證明到派出所辦理手續,並在戶口底冊和戶口本住址變動登記欄中註明。

2、市內(不含市轄縣)所與所間的遷移。憑結婚證、房產證或遷入地派出所的准入證明信和戶口本到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證,並在戶口底冊和戶口本上註明移出原因並加蓋移出印章。

(六)公民出國(境)註銷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1、出國境人員註銷戶口

出國定居人員憑護照留複印件,戶政內勤直接給予註銷戶口,同時收繳身份證。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註銷戶口的規定。

定居香港、澳門、臺灣的人員,持定居證或身份證、個人申請到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註銷,同時收繳身份證。

2、回國人員恢復戶口

憑中國護照(留複印件),入戶地戶口本或房產證,在原註銷戶口派出所辦理。如不在原註銷戶口派出所入戶的,需出具原註銷戶口派出所的註銷戶口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回國工作抵達目的地後,應當在30天內憑回國定居證明或者經中國勞動、人事部門覈准的聘請、僱用證明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七)公民入伍註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1、參軍入伍戶口註銷

憑入伍通知書、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根據公安部《關於對已領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註銷戶口時是否收繳居民身份證問題的批覆》文件規定,在入伍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時,公安機關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2、復員、轉業軍人、退兵回原籍落戶

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憑安置部門的“入戶通知書”直接入戶;退兵回原籍落戶憑部隊(人武部)的退兵證明直接入戶。

(八)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註銷戶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註銷戶口的規定。刑滿、解教、假釋、保外就醫人員回原籍落戶的,憑刑滿、解教、假釋、保外就醫證明,由轄區民警簽字後,直接給予入戶。

(九)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1、被外省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新生,憑《准考證》、《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被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新生,採用自願遷移戶口原則。

2、休學、退學回原籍的學生憑戶口遷移證和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直接到遷出地派出所入戶。

3、根據河南省公安廳《關於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的通知》(豫公(通)文件規定:2002年以來省內招生的大中專畢業生及技校生入學時不遷戶口的,畢業後憑有效《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接收單位證明、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對入學前未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的,派出所應同時補辦農轉非手續。

4、異地大專畢業生憑學歷證書、戶口遷移證、身份證、集體(親屬)戶口本或房產證到派出所辦理入戶。

5、由本派出所遷出的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的,憑戶口遷移證、身份證、戶口本直接到派出所辦理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