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戶籍辦理服務相關政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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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遷出市外

南京戶籍辦理服務相關政策(3)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八十八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按照戶口準遷證填寫內容,辦理相應人員戶口遷移證。

三、變更

1、變更姓名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第一百零四條: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二)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三)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一)因血親關係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二)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四)公安機關認爲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機關認爲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2、變更出生日期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一百零八條: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並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四)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況說明;(五)其他能證明其準確出生日期的材料。

3、變更名族

《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細則》第一百十條: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人書面申請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年滿20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4、其他

第一百十三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一)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駐外使館認證的翻譯件;(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五)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第一百十四條: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十五條:公民戶口登記項目信息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